文 / 本刊记者 戴丽
9月底,环保部起草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制订本《办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的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第三条参评企业范围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这些强制的参评企业范围多达10类,一是环保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是16类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制药、酿造、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四是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是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有关人民地方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是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是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是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是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办法》同时还鼓励未纳入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此外,《办法》还规定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中规定的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4方面共21项指标。污染防治包括大气及水污染达标排放、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保护包括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环境管理包括排污、污染治理设施、清洁生产审核等等;社会监督包括群众投诉、媒体监督、信息公开等等。
评价方式采取评分制,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示。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实行“一票否决”的14种情形,即在上一年度,企业有未批先建、恶意偷排、构成环境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
评价结果将对社会公开,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并对企业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进行动态调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银行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平性,记者看到,《办法》中特别设定了企业异议、公众异议和对异议答复方式的相关内容,指出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对初评意见向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环保部门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告知异议人。
在对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时,信息来源首先是来自行政管理的信息,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等履行监管职责的活动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其次是来自企业和公众的信息,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经核实后可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还有来自相关部门的信息,组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可以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有关银行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获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信息。此外,为全面了解参评企业的有关信息,必要时环保部门也可以向其他有关部门查询参评企业的相关信息。为了保证评价信息来源的真实和公正,《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中对信用评价来源的规定将有助于相关环保部门全面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同时也将更加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能够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发展。
《办法》规定,对环保诚信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一些奖励性环境管理措施,如: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给以优先安排;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建议银行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共计10条优惠措施。
对环保不良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一些惩戒性环境管理措施,如: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甚至退出贷款;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共计10条惩戒性措施。
同时,《办法》对环保良好企业和环保警示企业也都各自提出了管理措施。对环保良好企业进行鼓励其改进环境行为,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环境管理,采取一些约束性的环境管理措施,如:加大执法监察频次;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奖金补助申请等等。
业内人士表示,对环保诚信企业的众多优惠措施将对企业日后发展产生很大的帮助作用,相反,对环保不良企业的众多惩戒措施将对其日后的发展带来很多不良的影响。这种奖惩分明的措施将使企业将环境信用的评价视为企业发展的动力,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