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的多维建构

2013-02-14 10:06陈德用张瑞娥
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典籍译者少数民族

陈德用,张瑞娥

(安徽科技学院 外国语学院,安徽凤阳 233100)

一、引言

当前中华典籍的对外译介如火如荼,而在各种译介项目中却很少见到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的影子。这种局面不利于中华文化的对外传播,与和谐多元的中华文化也不相称。新时期中华文化的对外传播必须囊括少数民族典籍的对外译介,而要保证这种译介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就必须建构健全系统的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我们将从翻译史、知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等几个维度来审视这种体系的建构。

二、翻译史维度

贝尔曼认为,现代翻译论的头等任务就是翻译史的构成,从一定程度上讲,自身的确立依赖于对自身的反思(易经,2009:203)。任何类型体系的建构都应始于发掘、探寻相关对象的发展历程,总结其发展脉络,归纳其中的规律和逻辑。构建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首当其冲的就是对其翻译史的建构,包括翻译实践史、翻译思想史、翻译理论史和翻译研究史等。

少数民族典籍翻译史的建构应始于对相关史料的梳理,包括文献史料、实物史料和口述史料等类型。相关的梳理可以以译者、译作、译事、译论为维度分别进行,也可以多维度混合进行。在史料梳理的基础上对相关的翻译现象进行解析阐释。只有在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少数民族典籍翻译史上的各种翻译现象,形成纵向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在宏观上把体系的建构置于历史长河之中进行审视,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形成一个连续体,做好借鉴、修正、传承和发展的工作。当前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尤其需要从自身的历史反思中汲取营养。

三、知识论维度

在认识论维度上,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应该涵盖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本体性、客体性和主体性等相关因素。

1 本体性要素

在本体意义上,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应该包括基本的概念和术语,如翻译类型、翻译规律、翻译标准、翻译原理和机制等。借助于这些概念和术语,人们能够从学理层面审视相关问题,站在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本位立场考察涉及其本源的问题,使人们在认识相关问题上有科学的参照系。对于这些概念和术语的遴选和甄别可以以普通翻译学为参照,在全面涵盖少数民族典籍翻译内涵的基础上突出核心概念对于整个翻译体系的意义。例如,翻译标准一直是翻译研究中的焦点和核心问题之一,具有普遍意义,是翻译理论架构的基础,因此,在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中应将其作为核心概念。

除了全面囊括基本概念,突出核心概念,还应该注意这些概念移植到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中所获得的新意义及与整个体系的适切性,突出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特点,如翻译类型在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中明显有别于其他翻译体系。在翻译类型上,少数民族典籍可以分为汉译、民译和外译。所谓的汉译就是将少数民族典籍由民族语译成汉语。民译则发生在不同少数民族语言之间,如将壮语典籍译为藏语。而外译就是指将少数民族典籍译成外语。汉译和民译发生在中华民族内部,是国家内部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翻译机制有别于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不仅翻译的目的和动机有别,采用的翻译标准也不尽相同。少数民族典籍外译时,很多时候并不是将相关典籍直接由民族语译成外语,而是将其汉译本转译成外语。许多典籍的民译也不是直接发生在两种民族语之间,也往往以汉译本或者第三民族语译本为中介。这种转译的翻译模式直接影响了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本体性内涵。

2 客体性要素

在客体性要素方面,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应该囊括原文、译文以及一些与译文相关的副文本。客体性因素涉及到待译对象的选择和相关的翻译评价,系统全面的客体性因素是构建整体系统的基石。目前只有少数类型的少数民族典籍,如史诗和艺术典籍,进入译者和翻译研究者的视野,针对少数民族典籍的翻译批评也很少。全面系统地对客体性因素加以审视有助于这种状况的改善。客体性因素的建构可以采用分门别类、系统整合的方式进行,建立相应的语料库,形成客体因素的系统化和有序化。

少数民族典籍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体裁可以分为寓言、民间故事、诗歌等不同类别,再以这些类别为根目录,分别建立不同体裁的典籍文库。按照题材则可以分为神话典籍、诗学典籍、史学典籍、医学典籍、宗教典籍、地学典籍、文化典籍和各种艺术典籍等类别,再以这些类别为根目录,建立不同题材的文库。最简单的是按照民族进行划分,将各典籍划分到所属的民族名下,以民族名称为根目录,分别建立不同民族的典籍库。这几种划分方法各有利弊,为了最大程度上发挥相关因素的性能,我们建议采用混合划分的形式。可以将体裁或题材作为一级目录,将不同民族名称作为二级目录,再将具体的典籍分配到相应的目录之下,这样层层划分,形成不同层级的文本库。这种方法既有助于形成对典籍不同性质的认识,又可以在不同的民族典籍之间建立类比语料库,方便进行对比,也有助于总结不同民族相同题材或体裁典籍的异同,为翻译实践做好准备工作。

对于译文和相应的副文本,我们也可以按照相同的思路来建立相应的文库。这里的副文本主要是指译文的序言、附录、跋等说明性文字。为使客体性因素有序化,我们提倡应用整合的方式,将原文、译文和副文本同时纳入其中,在不同的文本之间建立复合语料库,既包括原文之间、译文之间、副文本之间分别形成的类比语料库,也包括原文和译文之间、原文和副文本之间、译文和副文本之间分别形成的平行语料库。这种复合语料库在微观上能够关注到不同的文本个体,宏观上又能在不同的文本之间分别形成互文,为实际的翻译实践和翻译研究提供方便。

3 主体性要素

主体是翻译活动中最为活跃的因素。按照普通翻译学,译者是最重要的翻译主体,其主体性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他主体的参与。这些主体包括原作者、翻译发起人、赞助人、委托人、译文使用者、译文读者等多种角色。建构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其主体性诉求除了应满足普遍意义上的译学要求之外,还应该突出这些主体在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中的特殊性。结合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特点,我们尤其强调各级政府作为翻译发起人和赞助人的作用、多元译者模式的选择、中介主体的加入、读者指向的具体化以及相关专家顾问主体地位的认可等问题。

翻译的发起人和赞助人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对于当前的少数民族典籍的翻译而言,我们特别强调各级政府作为发起人的作用。政府的发起行为往往比个体组织或个人行为有力,在翻译行为的发生、译文的生成和传播等方面会带来一系列的良性循环。政府还可以在资金、出版发行等方面进行赞助,这种赞助将大大推进民族典籍的翻译和传播进程。少数民族所在地政府的主体性作用尤其不能忽视。当地政府应该有将本族典籍进行翻译的诉求,并能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实施。

作为核心主体,译者模式是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关键因素。部分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文学走出去的最为理想的译者是西方汉学家群体(胡安江,2010:10)。西方汉学家作为译者固然理想,但对于当前的少数民族典籍翻译而言,这种译者模式毕竟是杯水车薪,甚至有望梅止渴之嫌。有的学者认为,汉学家是否能够作为典籍翻译主体的核心问题是其对典籍的理解(黄海翔,2008:36)。而中国译者在典籍的理解方面具有优势,因此,在实行汉学家模式的同时也可以实行多种译者模式共存的策略,“组成一个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翻译搭档”(黄友义,2010:16-17)。在保证翻译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具有资质的中国译者独立进行少数民族典籍的翻译。

学界已普遍认可了读者是翻译主体这一观点,但这仅仅是理论上的认识。我们认为,笼统地说读者是翻译主体只具有一般的理论和认识意义,对于具体的翻译活动而言,必须对读者类型(专业读者、语言学习者或普通读者)和读者预期进行明确的厘定,做到读者指向的具体化,唯有如此才能使读者是翻译主体这一论断对具体的翻译行为产生实践意义。英国汉学家杜博妮曾经指出,中国文学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之所以步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读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具有独特民族性的少数民族典籍翻译更需要明确的读者指向。因此,在少数民族典籍翻译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于目标读者的类别和阅读倾向加以细化,否则读者是翻译主体这一论断就会沦为一句空话甚至是学术口号而已。

少数民族典籍的翻译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到的主体也有别于其他类型的翻译。少数民族典籍浓缩了一个民族的历史积淀,是这个民族的文化根基,具有历史厚重感和鲜明的民族独特性。在翻译过程中保持这种民族独特性异常重要,这就需要邀请相关民族文化领域的专家、民俗民风顾问参与翻译过程,他们对于充分传达少数民族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各类翻译主体中有一类非常重要但却容易被忽视的主体,那就是中介主体,指在少数民族典籍的翻译、发行和传播中发挥中介作用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尤其是指那些熟知少数民族典籍,掌握各种出版环境的出版经纪人。这类中介主体应该是少数民族典籍翻译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以介入翻译活动的各个环节。当前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的翻译、发行和传播没有系统的经验可以借鉴,充分发挥这类中介主体的作用可以加快中国少数民族典籍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速度,增强传播效果。

四、方法论维度

方法论是适用于某一活动并对该活动起指导作用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总和。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在方法论维度上包括翻译原则、程序和基本方法。

1 翻译原则

翻译实践中遵循一定的翻译原则能够避免翻译活动的盲目性。“深刻、简明并富有可操作性的翻译原则”是翻译实践的支点之一(刘云虹、许钧,2010:18)。翻译原则的制定依赖于对具体翻译环境的整体斟酌,翻译目的、翻译标准等因素对于翻译原则有着直接的影响,而翻译原则又直接决定了翻译程序、翻译的具体实施和具体采用的翻译方法和策略。对于少数民族典籍翻译而言,科学的翻译原则能够保证翻译活动的正确走向,增强问题的可预见性,避免问题的发生,从而提高翻译的质量和效果。制定少数民族典籍翻译原则必须考虑到其复杂的翻译环境,切实保证翻译原则能发挥指导作用。

2 翻译程序

奈达(Nida,1964:241-251)认为,翻译程序体现在技术和组织两个层面。其中的技术程序是指译者在具体的翻译转换中采用的方法、技术或手段,组织程序是具体翻译活动的组织。在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程序中,我们强调组织程序和实施程序。

组织程序是对少数民族典籍翻译活动的组织,良好的组织程序是翻译行为系统、有序、规范运行的保证。无论采用单人翻译还是集体翻译的形式,组织程序都应该是翻译程序中的重要内容。由于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组织程序尤为重要,必须针对整体翻译环境进行。以活动内容为参照,可以按照译前、译中和译后的相关行为进行组织,相关的内容涉及到文本的选择、翻译准备、实际翻译、译文的润色审校、出版发行等。以翻译主体为维度则包括参与者的厘定、人员的分工、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等。现代翻译项目管理模式为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组织程序提供了良好的参照,可以结合具体的翻译环境加以应用。

从翻译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来看,除了参照具有普遍意义的实施程序之外,我们更要关注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特殊性,在翻译实施程序方面做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这种结合应体现在基础准备、借鉴工作、规约制定和实际翻译等各个环节。所谓的基础准备是选择少数民族典籍翻译对象进行调研,了解涉及到的各个学科领域的相关知识,包括其在文学、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语言学、文艺学和民俗学等方面的价值,同时将不同民族的相同题材和体裁的典籍进行对比,总结其异同,为翻译实践做好基础性工作。借鉴工作是指对已出版的少数民族典籍译本进行描述性的梳理及细致的文本内分析,同时从文本内转向文本外,还原其翻译语境,考察其翻译状况及译本的传播和接受情况,总结其得失,探讨其在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中的反拨作用,做好相关翻译的借鉴性工作。规约制定是指制定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标准、原则和策略,为实际的翻译操作提供规定性方针,使翻译实践有章可循、有规可遵。基于相关的基础性和借鉴性研究结论和成果,遵循既定的翻译方略,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少数民族典籍进行翻译并出版发行。

3 翻译方法

方法论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分别是具体科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和哲学方法论。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针对明确的翻译对象即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具体方法论。从方法论的维度审视少数民族典籍翻译实践难以全面涵盖具体的方法,但我们依然可以得出对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而言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具体方法。在具体的翻译实践中,我们主张从跨学科比较的视角,采用对比法、田野调查法,综合运用描写性和规定性两种途径。跨学科比较是指借鉴民俗学、民族志、民族诗学等学科的研究结论和成果。对比法不仅用于原文和译文之间的比较,还可以对不同民族的相同体裁或题材的典籍进行对比研究,将少数民族典籍的民译、汉译以及外译进行对比。田野调查法是指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田野调查,以相关的民族文献为参照,创建少数民族典籍的理想翻译语境,以使翻译实践能够有理有据。描写性和规定性途径是指对已有少数民族典籍译本的传播和接受进行共时和历时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借鉴形成少数民族典籍的翻译策略。

五、价值论维度

在价值论维度上构建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主要是指针对少数民族典籍翻译开展翻译批评。当前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和翻译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加强翻译批评不仅有助于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系统形成对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研究的双重关照,也能从实践层面对其他翻译活动进行反拨。任何的评价活动都包括最基本的三大要素:被评价的对象、评价主体和评价标准(毛崇杰,2002:59)。从价值论维度建构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必须重视这三个要素及元批评,即对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批评和其翻译体系本身的批评。

译作自然是翻译批评的重要对象之一,围绕译作进行的批评行为有很多,批评者可以针对译作在语言、审美和文化等不同层次上进行文本内批评,还可以在文本外开展译作的影响批评和功能批评,即评价译作在目的语文化语境内所发挥的功能和产生的影响。针对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批评应以译作批评为主,关注译作的质量评价、译作影响和功能评价等,这种批评对于规范处于发轫阶段的少数民族典籍翻译而言具有积极意义。

翻译批评的对象绝不仅仅局限于译作,还应该囊括译者、译事、译论等方面。针对译者的批评可以包括翻译某一少数民族典籍的译者的学术背景、翻译思想及翻译伦理观等,为其他译者的翻译行为提供警示和借鉴作用。译事批评关注某个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事件,在客观描述事件语境的基础上对于相关事件作出评价。翻译语境和翻译过程是译事批评较为关注的因素。由于译事的持续性、动态性、复杂性和标准的不确定性,进行译事批评比较困难。而对于少数民族典籍翻译而言,译事批评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译论也是少数民族典籍翻译批评的重要对象,对于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理论进行全面公允的评价能够促进其自身的发展,并加强其对翻译实践的指导作用。

批评的主体即少数民族典籍翻译批评活动的参与者,我们强调批评主体的多元和复合构成。评论界和翻译界的相关学者自然是重要的批评主体,而译者由于具有翻译的实际经历和经验,自然也可以成为批评活动的主体。译者可以成为自己翻译活动的批评主体,也可以作为他人翻译活动的批评主体。译者作为批评主体有助于开展实践兼批评型的研究。除了译者,读者也是重要的批评主体,包括专业读者、语言学习者和普通读者等各种类型。读者类型不同,批评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批评的全面性。批评者还可以是民俗学、民族诗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主体构成的多元性和多样性有助于翻译批评的全面和客观,在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初级阶段这种主体构成尤为必要。

在评价活动的各种构成因素中,评价标准异常重要,客观、公允的翻译批评必须以科学的评价标准为依据。离开了评价标准,评价活动就会因为缺少规约性而陷入印象式的点评和随意式的判断。借助于科学健全的评价标准,评价主体能够实现对评价对象客观全面的认识。处在初始阶段的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尤其需要一套规范健全的批评标准来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这种评价标准可以参照具体的翻译标准,根据具体的翻译语境做到多极化和动态化。

除了批评对象、批评主体和批评标准,少数民族典籍翻译批评还必须包括对自身甚至整个体系的审视和判断。这种审视和判断是一种元批评,对整个体系而言具有自身指涉性,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并进行及时的反拨,这对于构建健全的批评子系统,保证整个体系有效运转非常必要。

六、结语

建构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必须采用宏观结合微观的方法,宏观上对体系进行整体、系统的观照,照顾到整个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在此基础上采用微观分析的方法,对不同的子系统进行具体的分析。这种建构除了在普遍意义上符合翻译学的学科要求之外,还体现了少数民族典籍翻译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们从翻译史、知识论、方法论、价值论等几个维度探讨了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的构建,这四个子系统相互影响,彼此支撑,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体系,要注重这些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联,即系统间性。中国少数民族典籍翻译体系是一个多元、动态、开放的体系,在保证其稳定性的同时需不断对其加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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