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臻懿
域外探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美国40%以上的诉讼案件均涉及专业问题的鉴别与判断。诸如“刑事领域”“亲子鉴定”以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等相关案件中常常需要科学技术手段的介入,并极易引发有关科学证据可采性问题的激烈争辩。
“多伯特规则”来自1993年轰动美国的“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案……
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诉讼活动更加依赖于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已经在科学证据可采性领域中形成了较具代表性意义的评价机制,其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从弗赖伊规则(Frye Rule)的“普遍接受标准”演进成了多伯特规则(Daubert Rule)的“综合观察标准”,从而在推动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变革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这个“多伯特规则”就来自1993年轰动美国的“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案……
多伯特太太在怀孕期间,常常出现严重呕吐的生理现象。为了抑制孕吐,她经常服用一种名为本涤汀(Benedectin)的止吐药剂。但这一药剂,事后却成了多伯特夫妇两人的噩梦!待到婴儿出生时,多伯特夫妇才发现自己所生的两名男孩贾森·多伯特以及埃里克·舒勒,一降临人世便带有极为严重的先天缺陷。
贾森患有罕见的四肢萎缩病症,而埃里克则属于无正常四肢的“海豹儿”。为了探寻两名男孩所患先天性畸形的原因,夫妇两人多次向临床医生以及药理、病理学家等进行咨询。求证后得知:两名孩子的先天残疾与本涤汀的品质缺陷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论断,多伯特夫妇以监护人的名义,代理贾森与埃里克两名男孩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起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要求其作为本涤汀的生产商,须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失。随后,被告梅里尔·道制药公司因多种原因,将该案移送至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进行审理。
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梅里尔·道制药公司声称本涤汀不会对婴儿造成先天缺陷,并向法庭提供了著名流行病学家史蒂文·H·拉姆博士(Steven H.Lamm)的专家证言。拉姆博士表示,孕妇服用本涤汀与婴儿先天畸形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在已经公开发表的有关本涤汀与婴儿先天缺陷的研究资料中,超过30余项,共涉及13万名病患的研究报告内均未表明本涤汀能够导致胎儿畸形发育。
根据拉姆博士的结论,母体在怀孕的最初三个月内服用本涤汀,并不存在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风险性因素。而该案原告律师则向法庭提供了八份截然相反的专家证言。这些专家通过试管测试、动物实验以及数据再分析等方式,认为服用本涤汀极有可能造成胎儿先天性肢体萎缩与缺失等症状,且本涤汀的化学结构与其他已知能够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化学物质结构较为相似。但被告对此予以了抗辩,认为案件分析统计资料未经公开发表,也没有被所属科学领域的其他同行所普遍接受。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专家证言并非以流行病学界所普遍接受的研究理论与方法为基准,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判决,多伯特一家当即表示不服,并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动物研究、化学研究以及对流行病研究的重新分析等方面所涉及的专家证言仍不足以被采信,进而证明本涤汀对原告造成伤害这一观点。最终,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弗赖伊规则所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为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上诉请求。
这里要向大家介绍的是,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一案发生前,美国法院在科学证据可采性问题上,一直遵循1923年弗赖伊诉美国一案中形成的弗赖伊规则。这一规则所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从1923年形成以来,就一直是判定庭审中科学证据可采性的主要评价标准。
1923年至1993年间,弗赖伊规则一直被联邦法院及大部分州法院所遵循,这个规则对于涉及科技知识的专家证言进入法庭设立了一道“障碍性门槛”。比如某一专家证言如要被法庭采信,他使用的科学方法就必须达到同行能够“普遍接受”的程度。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更新换代,“普遍接受标准”已成为阻碍新兴科学技术进入司法诉讼的一大障碍,并不断为人所诟病。
由此可见,本案争议焦点汇集在了科学证据可采性层面上。本案中,上诉人所递交的科学证据因不符合“普遍接受标准”,未能有力证明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尽管在多伯特案发生之前,弗赖伊规则所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已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类异议,但当时仍被包括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内的多数法院所遵从。法庭陈述认为,除非相关技术在科学界已“普遍接受”其可靠性,否则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专家证言不足以被采信。
具体到该案中,支持被上诉方梅里尔·道制药公司立场的大量研究成果已经过科学界的全面审核。而上诉方提出的再分析只有经过该领域其他同行的证实与研究后才能得到科学界的普遍认可,并因此拒绝接受上诉方提出的再分析意见。
法庭认为,此类再分析未经公开发表,也没被同行所复核,其目的仅仅只是为了适用于诉讼之需。因此,上诉人多伯特提供的证据基础仍显不足,其认为本涤汀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证言不予采纳。最终,上诉法院以弗赖伊规则为标准维持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面对一审、二审的完败,上诉人仍然不服,并依法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弗赖伊规则是否违反现行联邦法律等问题进行审查。考虑到该案庭审过程中,对于采信专家证言所应遵循的适当标准存在巨大分歧,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令,并对该案进行审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门(Blackmun)大法官发表了法庭意见,对联邦审判中对于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问题做出了决定。最高法院在排除弗赖伊规则所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的同时,强调了庭审法官在采信任何科学证据时,不仅应保证其相关性,更应确保其可靠性。由此法庭认为:在决定一项理论或是技术是否属于帮助事实裁判者的科学知识时,必须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来检验科学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某一科学理论或技术是否已经过检验;某一科学理论或技术是否已经同行复查且公开发表;某一科学技术所存在的潜在误差率;某一理论、技术与方法,在特定科学领域中得以认同与接受的程度。
根据这一认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多伯特案的一审、二审裁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从此,多伯特案中所确立的这一“综合观察标准”,一举替代了弗赖伊案的“普遍接受标准”,并成为全美法院在科学证据可采性问题上的主流选择。
同时,判例还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相关科学领域中的若干专门知识,并能切实履行科学证据“守门人”的职责。当法官对陪审团发出相应指示时,必须就某一科学理论或技术的基本情况向陪审团进行简要阐明,以便作为“门外汉”的陪审团能够对于该科学领域形成一定的基本认识。
随着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一案的尘埃落地,其判例中所确立的“综合观察标准”随之成为了美国联邦法院及大多数州法院审理涉及科学证据可采性问题时的主要判断依据,推动了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变革与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自多伯特规则的“综合观察标准”形成以来,美国已有34个州摒弃了弗赖伊规则的“普遍接受标准”,另有三个州对涉及科学证据采信的“普遍接受标准”进行了修改。
然而,美国实行联邦制的特点,使得不同州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目前“普遍接受标准”在14个州内仍未完全休眠。但从法治进程的角度而言,多伯特规则对于弗赖伊规则的全面替代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对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影响与变革已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这一规则使得法庭与当事方不再被拘束在普遍接受的范围内,某一方法只需科学界少部分人接受就已具有充分性。
多伯特规则的出现,不仅打开了新兴科技进入司法诉讼的大门,亦有利于法庭对于诉讼专门性问题的准确把握,从而更为准确地对案件作出审判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