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佩韦
基层计划生育中依法行政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杨佩韦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又上新台阶,公民的合法权利日益得到保证。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立法过程缺少主体博弈、执法观念不到位,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等导致基层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维护,群众主人翁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保证在基层计划生育中权力运行机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民主政治的发展,现代文明的进步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问题分析;对策研究
在新形势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更新理念,与之俱进,以人为本,确立广大基层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切身利益。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到基层计划生育的全过程,是党和国家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提出的新要求。
1.1依法行政主体法治意识淡薄,责任不明确,理念落后,素质低下。
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法制意识淡薄,在管理中往往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依据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个人情感,出现权力异化,违反程序执法、乱收费、权钱交易、滥用权力现象。由于有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没有接受系统的培训,工作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采取生搬硬套,强迫命令等工作方法,损害了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基层单位编制工作人员少且事务繁多,接受过正规培训的工作人员刚刚熟悉工作环境就要被调离到其他工作岗位,导致基层计划生育执法队伍不专业、不稳定,制约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1.2依法行政对象流动性增强,生育观念畸形。
伴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流动人口数量越来越多,流动人口范围越来越广,造成人驻地和户口所在地长期分离的现象,增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负担和管理难度,导致外出“躲生”现象。几千年来封建社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男尊女卑”等残留思想加大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难度。再加上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并且发展不平衡,许多落后的农村地区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知半解,还认为多一个孩子就是多一个劳动力,就是多了一个创造财富的机会,认为生儿育女以自己的事情,仅仅与个人家庭相关,政府无权干涉,造成了落后的“想生”。群众生育观念的落后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矛盾是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困难的深层原因。
1.3依法行政依据不健全,工作人员责任不明确。
2001年12月29《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2010年4月29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1]。但是不同的基层地区有着不同的区情,仅仅依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全国电视会议的指导是不能很好的解决各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的,这样会造成不顾当地情况的一刀切现象。由于没有结合地方方情的法律法规,各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责任不明确,当出现问题时,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增加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难度。
2.1依法行政主体要更新理念,提高业务素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服务、执法为民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服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由“人治”转向“法治”,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由工作人员的“单向管理”转向工作人员和基层民众的“合作共治”。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方式筛选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平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不嫌弃工作对象。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或派专人到省厅法规处跟班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2]。增加对基层计划生育中依法行政人员管理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2.2加大法制教育宣传程度,更正基层群众的生育观念。
强化计生法律法规的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借用宣传形式的创新,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广泛性[3];举办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速度和彰显对法律法规的吸收效果。针对计划生育普通宣传难以触及的地方采取登门、电话等手段搞好跟踪服务宣传工作,确保工作到位,宣传到位,技工计生宣传教育的时效性[4]。基层计生部门利用广告牌、宣传展板、报纸、报刊、计生手册、征文等加强普法教育宣传,打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基层文化氛围,宣传男女平等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改变基层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形势,切实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生育观念,为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
2.3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责任,搭建监督平台。
虽然指导全国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但是结合基层实际状况的制度比较少,加大了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的难度。完善农村奖扶政策,完善免费服务制度,衔接普惠政策和人口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5]等为改变基层传统的生育观念奠定基础。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把手”总负责,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执法责任,持证执法,避免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现象。利用村委、社区宣传栏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层民众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行使监督权,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活动。
总之,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在基层计划生育中的切实实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保障基层民主主人翁地位的应有之义,是创建和谐社会,构建幸福家园的必然环节。因此,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水平。
[1] 高子文, 郝小芳. 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文明执法与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思考.健康必读,2011,2: 135-136.
[2] 黄必庆.基层民政执法存在问题现状及对策思考.北方经济,2012,3:110-111.
[3] 沈强.全面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2012,7:48.
[4] 王玲群.如何有序开展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必读,2012,7:548-549.
[5] 冯月菊.全面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2012,6: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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