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黎明 张 超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地拆迁已成为职务犯罪的“衍生区”。近日,陕西省某市区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征地拆迁人员勾结村组干部共同贪污一案。虽然涉案的金额只有27万元,但是涉案人员达8人之多,加之贪污的是土地拆迁补偿款,所以在当地影响较大。庭审上八名被告声泪俱下,悔恨当初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触犯法律,损害村民集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在最后陈述阶段所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有的提出其身体患有多种疾病、有的提出自己还有80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自己赡养等具体实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生活原不苦,苦的是欲望过多;心灵本无累,累的是索取太多。作为党的干部,更要克己奉公,放弃喧哗才能让心灵更安稳。据了解这几个被告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每人分得的几万元贪污款对家庭生活的影响甚微。但是是什么原因滋生他们有了贪污拆迁补偿款的念头呢?是制度的漏洞还是监管力度的不足?
2010年底,该区滨江新区一期上工程启动,张某受滨江新区管委会安排担任滨江新区上水渡村拆迁项目组组长,赵某任该项目组的副组长,刘某、苏某为组员。该项目组负责上水渡村段的征地拆迁赔付工作。该案件还涉及该村党支部书记岳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田某,村委会会计王某和村民小组组长吴某,共计8人。
心理失衡起贪念 该区滨江新区建设是市重点建设工程,市委市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工程建设。在一期工程启动前制定了较为优惠的拆迁补助和征地赔偿方案,广泛向群众宣传,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工程启动后,为了尽快妥善将土地赔付款发放到农民手中,有关部门对负责拆迁赔付的工作人员提出了“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要求(即白天加晚上工作,工作日加双休日工作)。赔付组的工作人员超负额的工作,整个拆迁赔付工作进展非常顺利。但在这片繁忙工作景象中,一些不安分的灵魂开始躁动。
拆迁开始后不久,协助拆迁组工作的村委会会计王某和村民小组组长吴某见很多原本经济状况较差的村民因拆迁而获得几十上百万的补偿款,自己每天从早工作到夜晚,只能到得50元钱的加班补贴,心理开始失衡。虽然二人只是协助拆迁,但是在赔付工作中仍有一定的权利,于是二人想在拆迁赔偿过程中弄点钱花,作为这么久辛苦加班的一点点报酬。这件事必须有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配合。吴某和王某多次找到当时负责的拆迁工作人员刘某,三人一拍即合,决定从拆迁项目上套钱,三人平分,王某、吴某负责寻找套钱项目,并与农户商谈赔付额,刘某负责在制作赔付协议时虚增赔付内容及拔高赔付标准。2011年4月,滨江新区开发和加固河堤需要搬迁位于上水渡村四组赵某某的奶牛养殖场,在奶牛养殖场的搬迁赔付过程中,王某、吴某和刘某商议,在赔付奶牛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中多算一部分,由吴某,王某去和赵某某谈以10万元左右的价格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刘某则加大赔付标准向拆迁办汇报,最终将多算的部分进行私分。吴某、王某与赵某某签定对其奶牛场地上附着物补偿11万元的合同,与此同时刘某虚增赔付项目种类,提高赔付标准制定了22万元的赔付合同。随后,吴某模仿赵某某的字迹在22万元的赔付合同上签字,在苏某的配合下领取了国家22万元的赔偿款,在实际给某某支付了11万赔付款后,给苏某了5000元的好处费,剩余的10.5万三人私分。
飞蛾扑火,愈陷愈深 欲望的闸门一但被打开,就犹如堤防溃决,一发不可收拾。此后协助拆迁的村组干部,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断相互抱怨工作辛苦而且补助太少,作为拆迁组负责人的张某,不仅不予以制止做化解工作,反而附和赞同,答应以其他特别的手段给大家发“补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让工作辛苦成为贪污腐败的借口,那么贪污腐败就会顺理成章源源不断。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赵某、刘某、岳某、苏某、田某在村委会的办公室闲聊,当时有人提出最近工作太辛苦了,不分白天黑夜的统计数据,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实在是吃不消而且补助太少,并要求多发一些补助。张某随即表示同意,并提出从项目赔付上套取赔付款给大家发“补助”,六人表示同意,经过商量后决定在给村民委员会主任田某赔付鱼塘时,虚增赔付额,套取赔付款进行私分。初步确定下来后,张某单独和赵某商谋私分的金额和人员范围,以便确定虚增的总数额。经过商量后赔付组成员四人加上两位村上的领导一共六人进行私分,决定虚增6万元的赔付款。赔付小组的刘某将赔付协议和领条制作完成。在该协议中,刘某虚增列砖混房面积52平方米,价值33844元,增大水泥地面赔付面积,虚增赔付额26156元。刘某一共伪造了总金额6万元的赔付协议及领条。经过张某的签字确认,将领条交给时任财政所所长及拆迁组组员的苏某入账付款。六个人将这虚增的6万元私分。由于这六个人负责拆迁赔偿过程的各个环节,之后还多次用虚增拆迁面积的方式骗取补偿款进行私分。
贪欲使人疯狂 随着拆迁工作进一步的加快,这些人贪婪的本性进一步的升华,内心深处的魔鬼将他们拉进万丈深渊。张某、赵某等人熟悉了拆迁的整个工作流程,套钱的方式已经不需要被赔付对象的配合,开始根据拆迁的赔偿流程套取资金。
2011年12月的一天张某、赵某、刘某、苏某在汉台区一茶楼里休闲打牌。刘某再一次提出了工作太累,要求张某多发点生活补助。张某提议还是从赔付项目上弄点钱给大家分发,但是因为四人均不是上水渡村村委会领导,所以在对赔付对象方面还比较困难,因而产生一些顾虑。刘某随即表示,整个赔付补偿的过程由我们掌握,我们只需要将已赔付过的合同更改数字就可以套取资金。赵某,苏某表示赞同。担任办事处财政所所长的苏某说:“碰巧今天杨某某的赔付协议我带在身上,我们只需要更改数字签字后,我就能将合同领条入账,然后给大家分钱。”其他三人均赞成。苏某拿出杨某某的赔付协议和领条让张某、赵某过目。赵某说:“杨某某的赔付协议和领条制作的时候都没有留空白,无法添加。”张某坚决的说:“那就将原协议和领条撕掉,重新制作,我们都在场,现场都能签字。”刘某按照要求重新制作了虚增2万元的赔付协议及领条。苏某在经办人栏填上了自己的名字,刘某模仿杨某某的笔迹在协议和领条的相应位置签上了‘杨某某’三个字并按上了手印,张某、赵某也在甲方负责人一栏上签上了各自的名字,完善了相关的手续。随后四人将虚增的2万元补偿款私分。
之后不久,四人再次故伎重演,在打牌喝茶的场合将已赔付过的协议撕毁,虚增赔付数额重新制作赔付协议、领条,虚增2万元赔付款进行私分
东窗事发:2012年6月初,区级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对线索进行评估,走访大量的拆迁户,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利用拆迁赔付套取公款贪污的犯罪事实即果断立案侦查。立案后依法传唤涉案人员刘某、王某和吴某到案接受讯问,第二天张某、赵某听说刘某王某被检察机关传讯后即主动到汉台区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至此案情真相大白,所有嫌疑人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此案侦查终结后,所有被告均表示认罪服法,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虽然该案每个被告所得赃款并不多,最多的得赃6.7万元,最少的得赃2万元,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解释“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待他们的将会是严厉的惩处。
案件虽已终结,但几名被告的忏悔或许对某些人会有触动。拆迁组组长张某:我辛苦工作一辈子,还有8个月就正式退休了,晚节不保,我既对不起组织,也对不起家人,更对不起自己。拆迁组副组长赵某:组织上安排我去当拆迁组副组长,目的就是让我去监管,我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培养,我愿意接受组织的任何处理。拆迁组组员刘某:贪欲害人害己。该村村主任田某:我年轻时家境贫寒,每天往返40多公里靠骑自行车贩运蔬菜,后来经商办企业,在未当上村主任前,已有百万家产,此次拆迁,按政策还要给我家赔偿200多万元,这些钱在汉台我可以过上非常富裕的生活,但现在我只剩下了悔恨。
是贪念助长了他们心中的恶魔,是贪念让他们接受审判,也是贪念让他们悔恨不已。如果有机会让他们重新选择,结局肯定不是现在这样。真是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首先,补偿金的发放环节缺乏监督。《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补偿金收入应计入公积金,作为集体积累,用于集体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但是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等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随意性较大。多数只向农民口头告知补偿标准,不告知截留补偿金部分的用途,农民作为弱势群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这给腐败分子暗箱操作以可乘之机,造成土地补偿金不规范使用,造成了冒名顶替虚增补偿款额,使征地补偿款就成了“唐僧肉”。征地费管理使用未按规定执行,缺失强有力的监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征地款被贪污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村组在征地款管理使用方面没有置专门帐户、专门帐目,就是设立了也形同虚设,不按规定使用,不实行有效的财务公开制度。缺乏对征地款有效的监督。同时办事处的领导对下级的监督不够,爱护不足。实践反复证明:对干部要求严格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组织的监督匮乏会导致干部思想作风的松懈,滋生贪婪腐朽的思想。
其次,权力过分集中。尽管村干部是国家权力的最底层,只拿很少的工资,但是他们在某些事务上有决定权。不少村里的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有的甚至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情一人说了算,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走向犯罪。
最后,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抗腐防变能力弱,追求物质享受,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农村基层工作繁琐且工资收入相对较低,一些干部认为自己管理事不少,一年到头辛辛苦苦却挣钱不多。为了追求物质上的享受,就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侵吞挪用集体征地款,走上了犯罪道路。
《尚书》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惯性思维里,村干部腐败被大家理解为吃吃喝喝、多占多拿,而且“权小位轻”,并不将其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但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在市场化与城镇化进程中价值大增,成了村官们口里的“唐僧肉”。“村官”手中的“隐形权力”越来越大,而“村官”受到的制约却非常薄弱,面对征地拆迁这个巨大利益“蛋糕”的诱惑,一些村干部止不住开始以权谋私,或克扣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将承包款中饱私囊,或与开发商串通,侵犯村民的合法利益。征地拆迁领域中村官的职务犯罪上升已成为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新焦点,其腐败危害不可低估。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作为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最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的高效、廉洁运行,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如何有效制约最基层“一把手”的权力,是个不可忽视的课题。笔者认为,对基层“一把手”形成有效制约需从分权、监督方面着手。通过制度设计,让行政、人事、财务能合理分工负责;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充分发挥村民监督作用,打破上级监督太远、基层内部监督太软的监督盲区,让村民们真正当家作主
首先,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应对存在的帐目不清,不全、有帐不记、帐目不符等问题的农村基层组织进行定期清查。防微杜渐,协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堵塞漏洞。同时,也可对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乡财政所替村委记帐,乡镇审批其支出的制度,以便如实反映和控制村级组织的各项开支,防止乱用集体征地款以及其他公款。
其次,筹划在辖区各乡镇设立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办公室,指派检察官常驻农村。各乡镇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办公室分别在各行政村设立一名预防工作联络员,由检察官兼任。同时,针对财务管理相对松散、财会人员技能相对偏低的村组,建议乡镇实行财会人员临时委派制度,由财政所、农经站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村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村组设立专项资金监督员3至5名,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对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
贪污腐败是人民的公敌、贪污腐败分子是党和政府的败类、是阻碍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是社会进步的拦路虎、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贪官是党内的蛀虫、是我们党的耻辱、是法制的践踏者、是党的执政地位的威胁者。在土地拆迁补偿的环节上我们要编制反腐败天网,让腐败分子难逃罪责,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根治腐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无论路还有多远、多难,我们都要坚持不懈。唯有这样,风清气正的廉洁社会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