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铜山 刘清娟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正面临“五化”(农村空心化、务农老龄化、要素非农化、农民兼业化、农业副业化)、“双高”(高成本、高风险)、“双紧”(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青壮年劳动力紧缺)的新情势,如何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经营的各种瓶颈障碍,有效解决明天“耕地谁来种”、“畜禽怎样养”、“农业靠谁兴”等问题,从经济角度给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途径,保障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给出了解决问题的答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见,有针对性地选择并开展系统性、综合性的深度研究,无疑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在此,笔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评述,以供学者们参考借鉴。
国外学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问题的绝大多数研究,主要集中在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农业经营主体研究两个方面。
新制度经济学的资深学者、美国经济学家J·Bain(1959)认为,有效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社会资源。A.V.Chayanov(1931-1932)认为,从传统农业向未来社会经济制度的过渡中,农民家庭农场具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农业由纵向一体化走向横向一体化,即土地大规模的集中,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在生产力未发生重大变革的条件下,以个体家庭农场为单位进行经营,比大规模土地集中经营更具有优越性;农业发展应走以农民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制道路。马克思、恩格斯(1866)提出把合作社作为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而且把合作社看作是建立在社会“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基础之上,但又有自己“特殊利益”的经济组织。要“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而列宁(1923)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却对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给予了高度评估。他强调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把农民的私人利益、私人买卖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强调合作社以允许私人利益为基础,通过合作制达到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结合,私人利益对共同利益的服从,而绝不是私人利益的取消,更不是剥夺。
应该说,上述研究开展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的先河,值得肯定,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由于国情不同、所处的年代不同乃至学者们各自的世界观、价值观也有所不同,绝对不能单纯地“拿来”和无端地照搬。
国外大部分学者把发达国家的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企业化经营的农场、兼业农户(副业性农户)和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三种类型。同时,从生产关系和经营方式方面把企业化经营的农场分为两种类型:家庭农场和公司型大农场。John G.Thompson(1921)把影响农场经营的生产要素分为四种: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和管理要素。
而传统农业的特征体现在向农民世代使用的那种类型农业要素投资的低收益率。由于传统农业具有弱质性,主要是由于农民已耗尽了作为他们所支配的投入和知识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生产技术”的有利性。要改造这种类型的农业,就要建立和发展一套对于农民有利可图的生产要素。而发展和供给这种要素并有效地利用这些要素,就要向人力和物质资本进行投资(舒尔茨,1964)。
Emelianoff(1942)、Enke(1945)、Philips(1953)、Helmberger & Hoos(1962)、Batemna(1979)、Sexton(1986)认为,合作社就是使农业生产要素实现最大化的一种企业。如果合作社能使合作社中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总额最大化,那么合作社成员和社会福利也将最大化。
Alchian & Demsetz(1972)、Jensen & Meekling(1979);Fama & Jensen(1983)认为,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社员搭便车、资产组合及对长期项目缺乏投资激励等问题,合作社的制度特点是高组织成本。Demsetz(1999)认为,合作社是不以赢利为目标的一种经济组织,由于其管理者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而通过改善管理所得到的收益不可能资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财产,导致投机取巧行为更容易发生,合作社组织成本上升,其中之一就是为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致使监督成本较高。
新一代合作社产生以后,Cook(1995,2003)、Fulton(1995)、Harris & Stefanson(1996)、Boehkje(2004)等学者比较了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以及它们相对应的传统合作社与现代合作社的不同特征,分析了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变迁、制度特征及其制度绩效。他们认为传统合作社有农业服务合作社、合作社企业及农业共同经营组合等具体形式,而新一代合作社具有国际合作社联盟7项基本原则的多数特征,还具有一些自己的新特征,如社员支付较高的首期投资,享有同投资额相当的交货权,交货权可转让,主要发展加工业以提高产品附加值来增加社员收入等。
另外,国外学者认为农业产业化也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是发展经济学和农业企业之间的着眼于农业与工商业之间连接关系的中观研究,并称之为农业的纵向一体化或纵向协调,通常认为农业产业化是一个能带来独特经济和社会体系的过程。日本著名学者速水佑次郎(2003)认为农业产业化主要表现为三个动态特征:(1)农场之外的农产品加工、分配和农户投入供应的增长;(2)农业加工企业和农户之间关系的制度和组织变革,如纵向协调的显著增加;(3)农场部门的相应变化,如产品结构、技术以及部门和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鉴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上述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但综合国外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只涉及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很少部分内容,很不系统,深度也不够。
国内学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问题的绝大多数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经营主体研究、农业经营方式研究、农业经营组织研究及农业经营体制研究等四个方面。
将国内学者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观点加以归纳,可分为单主体推崇论、多主体推崇论、不同主体评析论等三种。其中,单主体推崇论又可分为专业大户推崇论、家庭农场推崇论、农业合作组织推崇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崇论等四种。
1.单主体推崇论
(1)专业大户推崇论。温铁军(1996)认为,无论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面对新的市场竞争体制,分散、弱小的农村户营经济都必然被集中;胡必亮等(2003)认为,我国应建立和创新一种小农经济与大农(场)经济紧密结合、并行发展的新的农业“双轨并行”制度。纪永茂、陈永贵(2007)认为,积极培育专业大户有利于推进农业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陈家骥、杨国玉、武小惠(2007)认为,“大户”经营方式体现着农业生产力发展方向,“大户”成为市场主体标志着农业“第二个飞跃”的开端。贺雪峰(2012)认为,当下中国亟待培育新中农,同时要防范农民组织起来的陷阱(2011)。刘德骥(2004)认为,大户经济代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是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先行者。杨国玉、武小惠(2004)认为,大户经营方式是农业第二个飞跃的新路径和标志物。张晓山(2007)认为,现阶段,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是专业农户,因为中国农村出现的各类专业种植户、养殖户、营销户是在农产品生产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他们从事完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化生产,是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也可以说是中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2)家庭农场推崇论。张雨林、杨承训、郭西萍(1983、2004)认为,新型家庭经济产生和存在有诸多客观必然性,现代农民家庭经济是建立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张晓丽(2001)认为,家庭农场是农村战略性结构重组的重要载体。罗必良(2004)认为,家庭农场是未来农业生产组织的重要形式。朱学新(2006)认为,家庭农场是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现实选择。黄宗智(2010、2006)认为,在“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带来的农业产业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应以农户家庭而不是资本主义式的农业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并提出应该鼓励在中国发展适度规模的高收入的小农场。
(3)农业合作组织推崇论。洪远朋(1996)认为,农业合作经济有待复归和健康发展。韩俊(1998、2001)认为,大力发展新型的合作经济,引导农民走向新的联合与合作。张晓山认为,特别应该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代表了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2007),扶持以农产品生产专业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是真正扶持农业、真正扶持农民(2004),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组织体系健全的中国农民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2005)。他同时还认为,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选择,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张晓山(2012)。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等认为,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农合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新选择(2006),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开启小规模农业走向现代化之门的一把钥匙(2008)。同时他们还认为,农民合作的普遍性在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经营基础的家庭特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营主体通过组织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服务社员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对周边农户产生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2002、2007)。陈锡文(2012)认为,应该注重农民家庭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应当更加注重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崇论。李炳坤(2006)认为,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在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在不断完善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将扮演独特而重要的历史性角色。杜鹰认为龙头企业在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2003),是产业化经营成败的关键(2004)。李国祥认为,让农业龙头企业合理承受社会经济责任(2011),用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奔小康(2003)。赵晓飞、李崇光(2007)认为,“农户一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渠道模式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流模式,探讨这种渠道模式的形成与稳定机制是解决目前我国农业领域中“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重要方面。韩长赋(2012)则提出,国家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但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土地,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
2.多主体推崇论
杨斌(2006)认为,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努力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竞争力是今后中国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李成贵(2010)认为,要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就要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孙中华(2012)认为,要建设现代化农业,必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有重要作用,此外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新兴的农业经营主体。张红宇(2012)认为,我国迫切需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
3.不同主体评析论
黄祖辉、俞宁(2010)认为,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已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其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在融资、土地获得、服务体系、政策效率、后继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是现阶段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周立群、曹利群(2001)认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这两种组织形式都存在缺陷,有必要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等新的组织形式。于亢亢、朱信凯、王浩(2012)发现各类主体的变化趋势受到当地自然禀赋、经济发展和土地流转情况的影响。
上述研究者不乏大家、名家,但从其观点可以看出,各有着明显的偏好倾向。虽然他们有的也能自圆其说,但大有“一叶障目之嫌”,均显得有些偏执和偏颇。事实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包括多种主体。
部分学者分析了现有农业经营方式的缺陷和差异。李建中、方明(2006)认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以一家一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模式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产业化的要求,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产品的大市场与农户小生产的矛盾;二是市场竞争与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低的矛盾;三是品牌、物流业的日益重要与农户经营被限制在生产领域中的矛盾。而邓俊锋(2008),认为,现代农业经营方式与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差异则表现在生产工具、科技含量、管理水平、专业化程度、规模化程度、区域化程度、标准化程度、市场联系度、社会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组织化程度、政府依存度、投入产出比等13个方面。
部分学者指出了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的发展趋势。方志权(2010)认为,着力构建现代农业经营方式,是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有效解决农业经营规模小、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等矛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而要创建更加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就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在农业管理、产业组织和经营形式上的第二次革命。李俊超(2007)、巴特尔(2012)认为,公司化、园区化、合作化,是农业经营形式的“三大新趋势”。
可见,学者们的研究视野较窄,研究内容较少。尤其是,对于如何创新农业经营方式,还没有开展实质性的研究。
部分学者分析了农业经营组织产生、变迁和演进的成因。丛正、周颖(2005)认为,新时期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产生的动因,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需求、实际需要产生的制度创新以及政府主导的创新。而农村新型微观组织的发展思路,是有创新的发展合作经济和充分利用原有的组织加以创新。王礼力、赵晓锋等(2002)认为,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变迁的主导因素之一,是各组织形式间收益-成本的比较,农户是否选择进入某种农业经营组织同样取决于收益-成本的比较,而农户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在加入农业经营组织前后的对比,则是农户农业组织化选择的决定因素。袁迎珍(2004)认为,小规模经营无力承担高昂的交易费用,是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制度发生变迁的主要诱因。因此,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降低交易费用的有效制度安排,但在这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如何进行路径和模式选择是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罗必良(2004)则认为,农业生产组织的演进形式取决于政府目标及其采取的相应宏观政策,如果价格、择业充分自由,家庭农场可能是未来农业生产组织的重要形式。
部分学者预判了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走向。黄胜忠、徐旭初(2009)认为,农民组织也应从以专业协会为主迅速地向更加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形式转变。周立群、曹利群(2001)认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这两种组织形式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前者主要是受制于资金不足和缺乏抵押性资产,后者主要是契约不能对当事人构成有效约束。为了克服这些缺陷,有必要引入组织中介,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种组织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缺陷,从而在实践中日益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态。张晓山(2006)认为,由于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发展中国现代农业增强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创新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扩展农业产业链条,发育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和契约联结方式,特别应该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张义珍、张素罗等(2002)认为,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呈现出区域差异,不同产业的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也呈现出一定差异。在推动农业经营组织化过程中,领导重视、典型示范、结合特色产业建设以及充分发挥供销社的作用等经验具有普遍意义。
可见,学者们的研究视野较宽,研究内容较多。尤其是,对于如何创新农业经营组织,已经有了较好的研究苗头。
部分学者阐述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张仁寿、蔡元杰(2003)认为,在我国农业发展的新时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是农业经营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是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张红宇(2012)认为,现阶段农业发展迫切需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因为创新体制机制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是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四化”同步发展的需要。
部分学者提出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针和思路。阮文彪(2004)认为,针对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是一个长期发展战略,其方针要坚持一个基础,即坚持以农业家庭经营为农业微观组织基础,多种产权组织形式并存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围绕一个中心,即农业改革与发展必须围绕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效率持续增长这一中心,尤其是要提高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效率,以有效节约和降低广大农户参与市场的交易成本;深化三大改革,即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交易组织制度改革,收益分配制度改革。胡必亮、伍晰研等(2003)认为,综观农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农业经营无非就是走两条道路,一条是主要建立在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机械化基础上的规模型的大农(场)经济,另一条是主要建立在生物化、技术化、保护型、密集型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应建立和创新一种将自给性的小农经济与商业性的大农经济紧密结合、并行发展的新的农业“双轨并行”制度。邵峰(2003)认为,要进行“四位一体”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即将发展专业大户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创新;将发展龙头企业作为农业市场主体的创新;将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服务主体的创新;将发展行业协会作为农业管理主体的创新。
部分学者对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开展了综合性研究。陈晓华(2012)认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是巩固农业农村好形势的需要,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需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点任务是夯实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子,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李树超等(2006)认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支撑体系,包括农产品流通和市场推广体系、农业保障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标准和检疫检验体系、农业经营的信用体系、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体系。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运行机制,包括利益调节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科技推动机制、多元投入机制、宏观调控机制。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是生产力标准原则、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原则、依法与创新相结合原则。同时,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还要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理论问题。
可见,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更宽,研究内容更丰富。尤其是,对于如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已经有了较好的基本设想。
综合国内研究,学者们分别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方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体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阐释。虽成果并不是非常丰富和实用,但毕竟已经开始了创新研究的进程。这一点,对于创新性地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难能可贵的。但相关研究仍有欠缺,有待进一步探索分析。
总起来看,国内外相关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也均已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虽然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也均发表或出版了不少成功,但准确地讲,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没有开展过系统的、针对性强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
国内外学者提出的相关理论和对策建议,也不乏真知灼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但就整体而言,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究,已有成果均还显得有些零星、分散乃至浅显。从宏观角度看,国内外相关研究均显现出了不同程度的不系统性和不完善性,亟待在如下三个方面深化研究:
“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毕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刚刚提出的时代课题和战略任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科学内涵,还没有一个明确而权威的解释,无法把握全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有什么区别,还没有开展过对比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否意思相同或相近,还没有人进行过考究。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要求——“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上述“四化”之间是什么关系,究竟该如何有机结合,有待进一步探讨。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微观、宏观两个层面究竟包括哪些丰富内容,更没有明确的体系界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科学路径,有待进一步深入研讨。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微观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有研究大多提到了已经出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还有哪些新主体需要培植,目前还没有完整性的描述。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究竟起什么作用,该如何发挥这些作用,还没有深入阐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任务是什么,该如何完成,也没有深入研究。尤其是,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异同分析、优劣势比较、演变趋势及发展前景展望等,均缺乏系统分析;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创新发展,需要采取哪些有效举措,有待进一步深入研讨。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宏观架构,现有研究涉及到了农业经营方式、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组织、农业经营体制等,但很少顾及农业经营制度、农业经营模式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长效机制、支撑体系等。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以及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的内容、要点、途径究竟是什么,研究还相当匮乏。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长效机制、支撑体系究竟包括什么,尚需进一步精心探究。尤其是,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宏观架构,还缺乏理性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认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宏观架构与微观基础之间有什么关联,二者如何耦合协同优化,有待进一步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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