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文超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影子银行作为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以外的投融资体系,逐渐受到全世界金融监管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房地产泡沫、衍生品泛滥和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影子银行体系的过度发展。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进,在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下,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也逐渐发展壮大。由于影子银行自身的不透明性、脱离监管等特征,影子银行对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本文主要分析国内外影子银行体系的差异,以认清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特征和机理,以便于对其进行有的放矢的监管。
欧美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和自由度都比较高,金融市场相对比较发达,其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衍生品复杂,透明度低,风险难以辨识。次贷危机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信用衍生品(CDS,CDO等)以及基于信用衍生品二次开发的信用衍生品、基金等产品的过度发展。大量复杂的衍生品在市场上流动,衍生品对于基础资产价格的变动难以识别,导致整个市场的难以估计,也导致了金融市场风险意识变得不断薄弱,冒险投机意识不断增强,使泡沫变得越来越大。(2)杠杆率高,金融脆弱性高。欧美的金融市场相对发达,衍生品交易、融资融券、转融通等机制都很完善,金融机构很容易提高自身的杠杆率,而高杠杆率本身就意味着高风险。(3)信用创造特性。影子银行的本质类似于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在次贷危机过程中,金融市场的狂热发展归根到底还是为房地产市场的次级贷款进行融资,本质上还是信用创造,同时由于渠道不同,也不受到类似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4)市场参与者范围广,关联度高。次贷危机虽然起初只是美国金融市场的危机,但是欧洲、亚洲等许多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由于各类衍生品和交易合约设计使得市场各个机构之间关联复杂度高,加上跨国监管机制尚未完善,进一步加大了对整个市场的风险评估和监管的难度。市场风险很容易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蔓延,进而加大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导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
次贷危机爆发后,欧美国家都对金融监管体系做出了改革,对影子银行体系改革也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机制和措施。美国在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体系提出了更为严厉的监管,其中包括:(1)把两房、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当中;(2)限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比例,提高风险拨备比例;(3)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机制,防止“大而不能倒”现象;(4)提高衍生品透明度,改进衍生品监管和清算机制。英国在金融危机之后对金融监管系统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改革措施,具体包括对结构化和衍生产品实行更为严厉的监管、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的准备金、保持国际间的协调监管等措施。欧盟由于主权的分散,监管改革力度相对较弱,主要集中在加强对衍生品交易和卖空交易监管、完善国际间协调监管机制方面。此外,作为应运而生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FSB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了完善和系统的金融监管框架,宏观角度主要利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风险准备金等指标进行监管;微观角度则强调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单个业务进行监管,细化对金融产品和业务的监测和分析。
欧美国家的监管措施主要关注的是摸清金融机构的产品和业务、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国际间金融监管协调、减少投机交易活动、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等方面,一方面完善了金融体系监管的新思路,另一方面也没有完全否定影子银行体系,而是着重于将其更好地纳入监管体系。这种政策导向与欧美国家一向鼓励市场自由化的思路有关。此外必须认识到,金融监管总是落后于业务创新的,只有市场变化才会推动旧的金融监管机制实施变革,所以无论多严厉的监管措施也并不能防止新的危机出现。因此,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也要避免矫枉过正,抑制金融市场的发展。
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与国外较发达的基于非银行金融中介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模式有较大不同,但其核心功能也是从事传统商业银行信贷以外的信用创造活动。目前,政府、金融业界和学术界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非银行信贷渠道的资金或信用提供,都应计入影子银行范围,否则货币体系统计的整体信用供给会被严重低估。从这种宽泛的角度可以认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可以包括银信合作、银证合作、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私人银行、私募股权基金、地方政府性投融资平台、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投融资性机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一些信用创造活动不属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但是需要看是否处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只有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之外的业务才能被算作影子银行范畴,例如巴曙松认为银行理财产品等有银监会监管,不应该算入影子银行系统。本文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即在非传统银行体系以外,运用金融工具和平台对资金进行信用重组的、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中介都应该被纳入影子银行体系。
具体来讲,国内影子银行体系进行信用扩张活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银行表外融资来源。其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是近年从银行存款转向表外的理财资金,也是近年影子银行快速扩展的主要资金源头。除此之外,其他表外融资来源还有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信用证业务等。(2)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基金及信托等机构)的部分资金来源。该部分资金有可能会被用于间接地为企业提供信用,如部分信托计划、债权计划等。(3)民间融资资金,包括通过地下钱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流入的资金。
国内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运用则主要可分为通道业务和从事企业信用发放两类:(1)通道业务是影子银行信用中间过渡环节,主要服务于银行,经历了从早期银信合作模式的信托渠道,到近期以信托受益权/收益权方式的变相投放渠道以及券商的资产管理计划等“类信托”渠道,未来基金、保险等也有参与新通道业务的可能。(2)资金投向企业实体的信用活动,如信托资金以贷款或受益权等形式投向企业等。银行理财资金除了最终流向实体经济之外,还会有一部分是投向银行间同业资产和证券市场,这实际上又流回了传统的银行表内融资或资本市场,因此这部分资金运用又不完全属于影子银行资金运用范畴。
一些金融机构和研究部门通过对国内广义影子银行所发行的各类产品或机构规模进行加总,估算目前已有20万亿到30万亿元的规模。考虑到构成影子银行资金链各组成部分在资金来源、通道及最终运用上存在相互的业务交叉,这些研究可能高估了实际规模。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还相对滞后,同时金融市场也不够开放,国内的影子银行体系与国外有着明显的差别。具体来讲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经营手段不同。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是通过同业代付、银信/银证合作、票据业务等手段进行监管套利。尽管参与机构多,但是交易结构相对简单,有明显的“通道”性质,目的是规避监管。美国影子银行则有着较大的不同,美国的影子银行大量运用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工具设计复杂产品,来提高资产流动性,提升信用和进行期限转换,手段更加复杂,监管难度更高。
(2)杠杆率不同。我国资产证券化程度和衍生品发展水平较低,影子银行主要通过绕开监管进行贷款业务,所以国内影子银行的杠杆率也比较低,主要利润来源于信用利差和期限错配。美国的金融机构进行投机活动的时候能够达到30到40倍杠杆,因此风险相对来说也更大。国内影子银行在很大程度上面临的是普通信贷风险。
(3)参与者构成和地位不同。我国金融体系当中还是传统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这与次贷危机时美国的影子银行有较大的区别,而与美国1970年代的影子银行比较类似。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面临利率管制和信贷规模管制,无法满足市场上一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银行将这一部分客户主动或被动地“介绍”给影子银行,主要表现为银行与各种金融机构的合作。影子银行的客户资源和资金的来源实际上主要还是传统商业银行,因此说国内的影子银行仍然是传统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
(4)我国影子银行以融资为导向,服务实体经济意味明显。国内影子银行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3类:一是从银行系统难以获得贷款的民营企业,二是以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地方政府项目,三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他们由于不同的原因,通过传统商业银行很难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转而通过影子银行融资。而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当中,市场有着大量衍生品和结构化产品,许多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实际上是在进行投机交易。
(5)传播和影响范围不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开放度较低,管制也相对较多,因此影子银行风险影响相对较小,主要是交易双方的信用违约风险。相对而言,欧美国家的金融市场开放度高,产品丰富和复杂,融资融券、抵押回购等操作也相对便利,因此金融机构彼此之间关联度很高,信用违约行为很容易蔓延,形成系统性风险,而且会蔓延到全世界。
国外的监管规则主要关注影子银行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相对来讲还处于金融业比较初级的阶段,没有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信用链条,影子银行业务主要还是以传统借贷方式通过监管套利进行运作,在风险识别、规范和监管方面跟国外相比难度会低一些。
顺应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完善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和体系,改变当前金融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机制。建立统一的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从全局的角度研究和制定具体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指标。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逆周期机制,关注金融系统与宏观经济之间的紧密关系,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评估体系,提高监管部门宏观压力测试和风险预警能力,切实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继续加强对金融创新和业务发展中潜在风险的监测。强化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防范实体经济部分地区、行业、企业风险及非正规金融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加强对于严格限制影子银行体系的杠杆比率,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实施动态计提准备金制度;改善会计准则等,防止金融失衡的扩大和系统性风险的增加。设计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作为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评估的组成部分的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监测体系,全面评估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状况。加强对于商业银行的审计和监管,防止高杠杆率和期限错配,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
对于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将其纳入监督和监管体系,对这些金融创新的特点、风险特征和功能深入讨论研究,根据主体和风险特征等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监管。在与银行合作的金融机构方面,重点关注银信合作业务、信政合作业务、房地产信托等热点业务,加强各类通道业务的监管,快速推进合作产品由表外转向表内,减少和杜绝监管套利行为。完善相关统计制度,严格监管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严格审查合作者的资信实力,资金去向和风控措施,实行固定收益个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分账经营、分类管理。重点关注由于业务定位的不清晰造成风险仍旧在银行体系内部积聚、理财资产池划分不明确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刚性兑付带来的道德风险、法律关系的不明确以及估值环节的不清晰等风险隐患,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等监管措施。建立防火墙和风险代偿机制,防止风险转移到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修改和完善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规范委托贷款的会计使用,减少风险累积。
构建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市场,增加电子类承兑汇票的签发,整顿治理地下票据融资,加大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合规经营监管力度。银行承兑汇票开票的政策应适度放开,以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管理好票据资金的使用环节和流向环节。
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经营和融资行为,不允许其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间接或直接融资,将地方投融资行为引导到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等领域。
厘清银行理财区别于民间资本的本质属性,对民间借贷合法规范管理。规范各类民间担保、借贷公司的经营和业务,明确监管机构和规则,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对民间借贷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典当行的管理规范,打击变相典当业务,维护典当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推动建立全国性的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协调机制,引导民间借贷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坚持市场化取向,鼓励金融市场创新,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发展,继续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深化大型商业银行改革,推动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逐步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深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转型和盈利模式,提高创新发展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的作用,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增资扩股等方式发展壮大地方股份制银行,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鼓励商业银行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规范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建立完善的上市审查和退市制度,推动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承销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债券市场发展,拓宽地方政府和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债券市场发展,不断巩固和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债券金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货币市场,加强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强化托管结算系统、清算系统、统一交易平台和信息库等核心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效率,防范系统性风险。强化市场化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强化培育投资者自行识别和承担风险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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