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约束下中国建筑服务贸易发展对策

2013-01-31 05:00冯晓玲
关键词:执业资格竞争贸易

冯晓玲,张 建

(大连海事大学 交通运输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伴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的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作为服务贸易组成部分的建筑服务贸易不仅影响到各国的国际收支,还会带动国内的原材料和通信、机械设备、航空、邮电、保险、金融等相关服务的出口,促进就业,培养新型人才,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的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建筑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由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国外相关法规对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约束,使得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仍较低。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竞争力指数,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机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1.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得到迅速发展,贸易规模不断扩大。1997—2011年,我国建筑服务出口额由6 亿美元上升到147 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的比重由2.4%增加到8.04%;建筑服务进口额由1997年的12 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37 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的比重从4.32%下降到1.55%。2001年,我国的建筑服务贸易进出口差额为0,自此以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出口额大幅度增加,贸易顺差不断增大,如表1所示。

表1 中国建筑服务贸易历年进出口情况 亿美元

长期以来,我国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大都较小,而且取得的工程承包收入也较低,对外工程承包贸易发展缓慢。而随着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截至目前,中国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达3245 家,各类大型专业公司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已形成一支门类齐全、具有较强实力的经营队伍。根据《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2011年统计数据,中国已有51 家企业进入2011年“全球最大225 家国际承包商”的行列,并远远超过了其他国家(第二位的国家为土耳其,31 家,其后依次是意大利23 家,美国22 家,日本和西班牙同为13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等国有建筑服务行业。这些大型企业集团在国际上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已经确立了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品牌形象,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与此同时,一批民营企业也成为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生力军。因此,中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一支由多种行业组成、能与国外大承包商竞争的队伍,并且在国际上得到了一定认可。

2.贸易结构不断优化

随着我国建筑服务贸易顺差的不断加大,贸易领域也在逐步扩展,行业分布已经从最初的交通运输、普通房建等劳动密集型领域逐渐扩展到通信、电力、石油、化工、冶金、铁路等部门,并大步向航空航天、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应用等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行业发展。从2011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对外工程承包房屋建筑占合同金额的28.7%,交通运输业占24.7%,石油化工业占20.6%,制造业占8.6%,电力工业占6.9%,供水占3%,电子通信业占1.6%,污水处理占1.5%,其他占4.3%。行业分布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表明我国的建筑服务行业分布日趋合理。

近几年,在我国建筑服务贸易行业结构日趋合理的同时,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地区结构也不断优化,已经从最初的几十个国家发展到遍布全球近两百个国家和地区。2011年中国对外工程承包研究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的地区分布情况如下:亚洲44%,非洲37%,欧洲10%,拉丁美洲4%,北美洲1%,大洋洲4%。除亚洲、非洲这些传统市场依然保持着稳固的主导地位外(亚洲、非洲约占我国新签合同额的80%),在拉美、北美、欧洲市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业务也呈现出加快发展的态势,市场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市场结构也得到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此外,由于我国公司接连在非洲签署大型项目,非洲市场的新签合同额增长趋势明显。同时,中国对外工程承包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不断提升。亚洲的日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韩国、印度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非洲的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苏丹,北美的美国,欧洲的俄罗斯、德国、哈萨克斯坦等均成为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重要市场。

二、建筑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标分析

1.贸易竞争优势指数( TC) ① 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rade special coefficient,TC)也称“贸易竞争力指数”、“贸易专业化系(指)数”(trade specialization coefficient,TSC),是指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系数越大表明优势越大。从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的大小,就可以看出一个国家贸易竞争力的强弱,当TC 取值为(-1,-0.6)时,表明该国该贸易有极大的竞争劣势,取值为(-0.6,-0.3)时有较大竞争劣势,取值为(-0.3,0)时有微弱竞争劣势,取值为(0,0.3)时有微弱竞争优势,取值为(0.3,0.6)时有较强竞争优势,取值为(0.6,1)时有极强竞争优势。

随着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出口额迅速增加,并且出口增加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进口的增长速度,图1显示了1997年到2011年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的变化情况。

图1 建筑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指数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竞争优势是不断增强的。1997年时TC 的值为-0.33,表明我国的建筑服务具有较大的竞争劣势,在世界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到2001年时TC 的值大约为0,我国建筑服务由较大的竞争弱势向微弱的竞争弱势转变。2007年TC 值达到0.3,我国的建筑服务业已经进入到较大的竞争优势的行列。最终到2011年时,TC 值为0.6,这意味着我国的建筑服务贸易已经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且很有可能过渡到较强竞争优势的阶段。中国的建筑服务贸易一路走来,在面对外国强大竞争压力的同时,不断发掘自身的潜在优势,使自身的竞争优势不断提升,由国际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到最终跻身于世界建筑服务贸易的生力军行列。

下面选取9个建筑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强的经济体,通过其进出口额来计算各自的建筑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指数,从而将中国的建筑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进行国际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通过比较可知,美国的建筑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指数历年都是最高的,表明美国的建筑服务贸易竞争力最强;而中国、德国、意大利和英国竞争指数都由负转为正,表明四国竞争力不断增强;日本、西班牙竞争指数均为正,说明两国建筑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强。我国的建筑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指数自2005年以来,均大于10 国的均值,表明我国的建筑服务贸易竞争力逐步增强,但是与美国、日本等建筑服务贸易大国相比,中国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表2 建筑服务贸易竞争优势的国际比较(1997—2010)

2.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 SO) ① 一个国家或地区服务贸易的实际开放度可以用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与该国或地区GDP 的百分比来表示。用公式表示为SO =(Sx +Si)/GDP。式中,Sx 表示服务贸易的出口总额,Si 表示服务贸易的进口总额,GDP 是该国或该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

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值越大,则服务贸易开放度越高。SO 反映了一国或地区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的程度,也反映了一国经济发展对服务贸易的依赖程度。顺应了世界经济迅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剧,特别是中国加入WTO 以来,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作为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建筑服务贸易也不例外,图2显示了1997—2011年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程度的变化情况。

三、中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约束

图2 中国建筑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程度

从图2可以清晰地看到,1997—2011年这15年的时间内,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程度SO始终在0.001 ~0.004 之间徘徊,并且历年最低点出现在2001年,约为0.0012,而最高点出现在2008年,约为0.0034。1997—2011年,中国的建筑服务贸易开放程度虽然有高有低,但总体上呈不断提高的趋势,这说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不断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外国建筑服务进入我国市场,但也很可能给我国的建筑服务贸易带来一系列冲击。

从整体上来说,虽然中国建筑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且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但是与服务贸易大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抵御贸易大国冲击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虽然中国的建筑服务贸易近年来获得了迅速发展,在国际上的竞争实力也不断增强,但与世界上的建筑服务贸易大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行业分工体系不完善、经营主体结构不合理、资金瓶颈制约业务的发展、企业国际化程度低、不能适应发达国家的运行规则和技术规范等。现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来阐述影响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发展的因素,而不具体涉及其他影响因素。

1.建筑业管理法规不完善

在政府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部门之间职能界定不清晰,多头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过多的资格许可、审批程序等条文规定。而法律法规的修改程序比较复杂,难以很快完成。加入WTO 后,直到目前,我国设计市场上出现了国外企业无证可以进行方案设计,或通过与中国专业机构合作可以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而国内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后才能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设计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使得国外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严重冲击了中国的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贸易的发展。

2.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不健全

(1)执业资格专业体系设置存在严重的交叉和矛盾。执业资格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是世界各国的执业资格制度在资格认证体系、管理模式等方面各不相同。我国在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过程中,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是完全必要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期,由于缺乏对建设领域资格认证体系和专业设置总体框架的研究论证,一味地照搬别国的经验,导致各专业参照了不同国家的管理模式和专业设置,如我国的注册建筑师、房地产经纪人等执业资格分别学习和借鉴了美国、日本的执业资格制度,引起各专业执业范围等方面的交叉和矛盾。

(2)资格管理方式单一。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基本上参照了注册建筑师一种管理模式,没有按照不同专业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所有专业执业资格都是国家强制性的。另外,由于全部执业资格采取执业强制性准入,造成某些在国外可以由多个执业资格人士从事的工作,在我国只能由一个执业资格人员承担,造成执业资格在执业范围上缺乏国际可比性,或者几个专业的执业资格互相交叉。从长远来看,把本来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采用强制性准入,会加强行业保护,削弱我国建筑服务市场的竞争力。

(3)执业资格的获得缺乏实践性。目前的执业资格都是通过考试取得的,只要书面考试取得相应的分数,就可以成为注册工程师。有不少的财务人员、结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通过考试成为造价工程师,但实际上可能并未从事过工程造价方面的实践工作。工程造价的知识需要经过实践经验的积累,而绝非依靠“啃书本”、通过一次考试就能掌握的。执业资格的易得性,使得我国建筑服务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较低,与国外的专业人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在客观上也会导致中国建筑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的降低。

3.建筑工程风险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在中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建筑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建筑市场顺利向外开放和中国建筑业在国际建筑市场进一步发展、由大变强的必要条件。同时,在我国工程风险管理尚属新生事物,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应逐步完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依法推行意外伤害保险,推行建筑工程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工程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并与国际相接轨。

4.“保障措施”的约束

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协议中最常用的条款之一,对切实保护成员国国内产业的安全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形象地说,它是WTO 机制中的“安全阀”。因此,自从WTO 成立以来,成员采用保障措施的数量持续上升,尤其是对那些建筑服务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显得更有必要。但是,保障条款被滥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内的建筑服务业发展水平仍相对落后,某些产业或部门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有可能受到损害,需要一系列保障措施对其进行保护,但目前的保障措施透明度较低,对不能达成共识的条款使用较模糊的词语,以使各方的意图能在协议中得到体现,这留给保障条款很大的解释空间,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并且,美国作为世界上服务贸易的出口大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保障”越少越好,并一直质疑对ESM 进行谈判的必要性。由于贸易方式的特殊性以及保障措施本身的局限性,国外对于“保障措施”的态度也各不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5.加入WTO 后分部门减让水平的约束

加入WTO 后,中国对服务贸易作出具体承诺,在12 大类服务贸易中,中国列入减让表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和环境服务均为100%,通信服务为91.7%,金融服务为82.4%,商业服务为69.6%,旅游服务为50%,运输服务为34.3%,与健康相关服务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均为0%。从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和环境服务的开放程度最高,并且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其“境外消费”方式也不受任何限制,这必然会使建筑服务业受到国外建筑服务大国的冲击,限制我国建筑服务业的发展空间。

四、中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策

面对我国建筑服务存在种种制约其发展的国内外的法律法规,作为WTO 的成员方之一,要充分利用WTO 的各种优惠条件或有利条款,不断完善我国建筑服务业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免受国外对中国无理措施的影响,保障中国建筑服务业的迅速发展。

1.履行透明度原则时,善于利用“机密资料例外”条款

根据透明度原则,一方面我国应履行成员方透明度的基本义务,争取WTO 成员间的建筑设计信息资源互享,争取与国际金融组织等机构建立固定的信息交换制度,发挥我驻外使领馆等政府派出机构的作用,广泛收集世界各国的专业资格审查、专业许可批准程序,投资法规、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现有的操作规章、招标程序及相关的信息,从而帮助我国建筑企业了解国际建筑市场的信息,了解东道国(地区)建筑法规、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等情况,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为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我国也可以利用透明度原则中的“机密资料例外”条款,确定哪些是影响我国安全利益、违背公共利益、损害合法利益的“机密资料”,从而制定保护政策,达到保护建筑行业合法利益的目的。

2.利用发展中国家身份

GATS 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的现实,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应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部门的竞争力。同时,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较少开放一些部门、开放较少的贸易种类、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向外国服务提供者作出市场准入时,可提出附加条件。

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 的,应当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原则作为和发达国家就建筑服务贸易开展谈判的有力武器。应该正确理解和研究这些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产业保护条款,在建筑业方面积极寻求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规定,以便实施积极的有限制的保护,在对外开放国内建筑市场的同时,留有缓冲的余地和保障手段。

3.充分利用紧急保障条款

保障措施条款是国际贸易协议中最常用的条款之一,对保障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建筑服务贸易具有重大作用。各方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对服务贸易中保障措施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谈判进行得非常艰难,有关问题在谈判中未能得到解决,只能期待新一轮的服务贸易谈判。我国应充分利用服务贸易谈判的机会,在建筑服务贸易方面提出更多要价,灵活运用保障措施条款,完善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合理保护国内建筑市场。

五、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建筑服务贸易近年来获得了迅速发展,竞争力不断增强,但其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一些服务贸易强国。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不断运用各种非贸易壁垒,限制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再加上自身法律规章不健全,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前景仍不是很乐观。因此,需要了解国外有关建筑服务贸易的各种规定和限制,充分利用WTO 对自身有利的条款,并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促进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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