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从莲 王 丹
(湖北中医药大学附属襄阳医院药学部,襄阳441000)
浅谈中药煎煮的要点
许从莲 王 丹
(湖北中医药大学附属襄阳医院药学部,襄阳441000)
煎煮;要点;中药
中药煎煮的方法、方式直接影响药物的临床疗效,我国历代名医都十分重视中药煎煮方法,如汉代医家张仲景对煎煮用水的分类,李时珍“凡服汤药,虽品物专精,修治如法,而煎药者鲁莽造次,水火不良,火候失度,则药亦无功。”的论述。因此,熟练掌握汤剂的煎煮方法及注意要点并指导患合理者应用,使汤剂在临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药煎煮前应尽量避免使用水清洗,必使一些水溶性辅料溶于水而受损失,影响药效的发挥。诸多中药在炮制过程中常加用了酒、醋、蜂蜜、姜汁等辅料。如为减轻伤及脾胃黄连、大黄、黄柏等常用酒炙后缓和其寒性;为增强活血散瘀的作用,乳香、没药、三棱等常用醋炙;百部、紫菀、款冬花等经蜜炙后能增强润肺止咳的作用等。另外,若煎前水洗,必将使部分药物损失浪费造成剂量不足,气味损失,从而影响药效,如粗粉或粗粒的川贝母、花粉类和孢子类的蒲黄、含有浓芳香气味的薄荷。
煎煮药物器具的选择煎煮用具不当,可使药用成分在煎煮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含量下降,疗效降低。中药汤剂煎煮器具历来都认为用夹砂陶器(砂锅)最好,因为其化学性质较为稳定,不易与药物的化学成分发生化学反应。视情况也可使用搪瓷器具和不锈钢器具,这两种器具的化学性质也比较稳定,比较适合煎煮中药。忌用铜、铁、铝制品,以防此类器具与药物中的有机酸、生物碱等发生化学变化,影响中药疗效,甚至产生毒性反应。例如铁能与鞣质生成鞣酸铁,含汞药材使用用铝制品,产生有毒物质“汞铝齐”。
药材在煎煮前应用冷水或者温水浸泡,使其湿润变软,利于有效成分溶解。加水量的选择应视药物的用量和质地而定。一般来说,加入的水以高出锅内药面为宜,第一次煎煮时可以多加一些水,这是因为药物本身还要吸收一部分水分。第二次煎煮时,就可以适当少加一点水,以水能淹没药物即可。煎药的火候及时间长短均可影响汤剂的质量。通常在水沸之前,依据于药物的性质和质地。如贝壳、甲壳、化石类,由于质重味厚,大多需要煎煮时间长一些,以使有效成分充分溶出,多采用“武火”(大火)煎煮。如含有芳香挥发类药及质轻味薄的药(紫苏、荆芥、薄荷、砂仁、白豆蔻等),多采用“文火”(小火)。
为最大限度地煎出有效成分,或降低某些毒性中药的毒性,或方便患者服用,部分药物常视情况采用先煎、后下、包煎、烊化等法。
4.1先煎大多质地坚硬、有效成分不易煎出的矿石类、贝壳类和角甲类,如石决明、生蛤壳、生龙骨、自然铜、龟板、鳖甲等多采用先煎,先煎更有利于有机物溶出。如石决明、牡蛎等除古钙盐外,尚含胶质、蛋白质、氨基酸等有机物,如生石膏、磁石、紫石英、赤石脂等含有钙、镁、钾、锰、铝、钠等无机盐类。部分毒性药物如乌头、附片,所含的乌头碱毒性极强,先煎可达到减毒或去毒的目的。
4.2后下芳香药物主要利用药物的挥发性和芳香性成分来治疗疾病,煎久宜失去功效,故在其它药物快要煎好时才下,稍煎即可。如气味芳香的药物薄荷、木通、藿香、砂仁、钩藤、豆蔻、杏仁、降香、沉香、鱼腥草等,内含挥发油,煎煮过久,则因有效成分挥发而失效。对于钩藤、杏仁、大黄、番玛叶等药物也不宜久煎.应后下。如大黄的有效成分为蒽醌类,其中,有泻下作用的成分为番泻苷及单棱蒽醌苷,久煎则使得结合性蒽醌和二酮衍生物含量下降,使药物失去泻下通便作用。故这些中药与诸药齐煎必使药效丧失而起不到治疗作用。4.3包煎包煎药物指在汤剂煎煮时易引起泛沸外溢,或有刺激性,或使药物混浊、浓稠或糊化的品种,如车前子、葶苈子、海金砂、六一散、蒲黄、菟丝子等,这些药物虽然体积小,但表面张力大,不易下沉而悬浮于表面,所以应当用纱布包扎后与诸药同煎。旋复花之类的药物,因含有细小绒毛,易刺激咽喉而引起咳嗽,所以凡是细小的含有粘液质类的药物和含异物及动物粪便、泥砂类药物都应进行包煎。
4.4烊化及冲服一些药物不能用水煎煮,而适宜用沸水溶化,或放入蒸锅内隔水加热后方可溶化,如阿胶、鹿角胶、龟板胶、饴糖、蜂蜜等,服用时必须另用容器隔水加热,使其慢慢溶化或直接加入煎好的药汁中烊化服用。此外,还些有药物适合冲服,如牛黄、三七、朱砂、珍珠粉、琥珀等。这些易溶于水的极细粉或贵重药如参粉、三七粉、胎盘粉等冲服,能使机体更为完全地吸收药物,使之发挥更大的疗效。还有些适合泡服的药物多含有挥发油或有效成分容易释出,如果煎煮则导致药效降低,例如西红花、番泻叶等。这些药物用开水或煮好的药液趁热浸泡,不经煎煮,直接服用药液。浸泡时容器应加盖,以减少有效成分散失。
充分认识中药煎法知识,掌握中药煎煮的要点,直接关系着其应有疗效的发挥,对治疗效果起着弥足轻重的作用。正确的中药煎煮,才能更好发挥中药汤剂的作用,提高中药汤剂疗效,更好地配合临床合理用药。
10.3969/j.issn.1672-2779.2013.12.066
1672-2779(2013)-12-0099-02
��张文娟
201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