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翔
(湖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长沙 410004)
湖南工伤保险信访情况及思考
周南翔
(湖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长沙 410004)
湖南工伤涉访人员,有职业病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既往受伤人员及少数已办理工残退休人员4类。工伤涉访的原因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不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亟待跟进及错误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观念等。为应对工伤保险信访工作的新形势,应进一步深化对工伤涉访工作的认识,创新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工作手段法制化,加强政策宣传及安全生产教育并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制度。
工伤保险;信访;思考
2012年湖南涉及工伤的群众来信有124件,省人社厅上访337批462人次,占来访总量10%,未发生群体及恶性等重大信访事件。信访来源集中在郴州、邵阳、娄底矿山企业较多地市,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前的老工伤人员占多数,主要诉求为按《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涉及工伤保险的信访人员主要有4类。
1.1 职业病人
主要分为2类。一类是在正常退休前未诊断职业病,退休后出现职业病症状的人员。此类人员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另一类是退休前确诊为职业病,并已认定工伤,但未达到工残退休标准,办理了正常退休(男60岁,女55岁)的人员,现病情加重,要求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等级享受待遇(如鉴定结果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要求改按工残退休办理)。
1.2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此类人员普遍存在“前瞻有愁”、“后顾有忧”的情况。“前瞻有愁”,担心企业破产预留费用不足,导致其合法待遇无法保障,要求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顾有忧”,担心纳入统筹管理后,原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否按《条例》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1.3 既往受伤人员
包括19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1970年代亦工亦农人员和农民轮换工,以及1970年代末参加煤炭系统夺煤大会战的民兵等,此类人员要求按照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享受相关待遇或按《条例》享受待遇。
1.4 少数已办理工残退休人员
1996年10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理工残退休的人员,要求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将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改为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该部分人员的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
2.1 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不完善
工伤保险待遇政策的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工伤职工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生存能力,也关系着社会稳定。湖南工伤保险待遇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工伤待遇标准总体偏低,难以满足工伤职工需求;某些工伤事故待遇水平较高,易使其他工伤职工产生不公平心理;《条例》实施前后具体处理的办法和原则不同,导致待遇高低不同,难以落实。导致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缺乏明确的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制定标准相对苛刻;缺乏基本待遇以外的补充性待遇,待遇微薄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相关法规处罚力度不够等。
此外,由于各时期实际情况不同,工伤政策亦有所不同,按现行《条例》及政策来规范不同时期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难以实行。老工伤与新工伤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认定程序、待遇标准、待遇支付渠道的不同。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供给与保障多由用人单位负责,但企业情况参差不齐,相当数量的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破产倒闭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难以得到长期、有效保障。
2.2 工伤保险政策落实亟待跟进
从计划经济下的雇主责任保险转变为市场经济下工伤社会保险,在2种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人员待遇,导致此类人员频频上访。
此外,工伤保险制度施行到现在,扩面征缴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煤矿、建筑企业等,却尚未完全覆盖。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进而维权信访。值得注意的是,在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过程中,因财政补助资金不足,其待遇尚未完全由基金保障,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工伤信访的一大原因。
2.3 错误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观念
一些工伤职工的信访,是互相攀比、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所致。同时,极少数工伤职工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认为只有给政府施加压力,才能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如部分已办理工残退休的人员(广铁集团、瑶岗仙钨矿等),就存在这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诉求情况。此外,信访并没有同司法、行政等一样形成正式的法律制度,部门大多根据主管范围设立,相互之间存在重复管辖、相互推诿的可能性,责权不明确,不利于分工负责、发挥效率。
3.1 处理信访原则
根据新形势下涉及工伤信访矛盾的复杂性,应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引导各方重视、多方参与,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政治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节等方法,依法及时就地消化信访问题,把信访控制在基层,解决在基层。
3.2 工作机制长效化
将工作重心从事后的“120”转移到事前的“防疫站”,创新“4个在一线”的长效工作机制:工伤职工意愿在一线掌握,工伤保险政策在一线落实,工作人员作风在一线转变,科学发展在一线体现。做到“预警在先,教育在先,调解在先”,有效防止问题积累和矛盾激化。
3.3 工作手段法制化
运用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工伤职工依法反映问题,规范工伤信访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规范自己的信访行为,工伤保险管理人员也要既能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又能实事求是地自觉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4 加强政策宣传及安全生产教育
在实践工作中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将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加入到普法内容当中。对劳动者,尤其是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劳动者自身安全意识,使劳动者掌握安全有效的生产技能和方法。与此同时,提高企业领导者对劳动者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3.5 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制度
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湖南具体情况,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补助制度。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补助标准,以使待遇结构更加合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总体水平。此外,还应明确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实行“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兼得”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以解决老工伤待遇问题。
[1]史国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D].天津财经大学,2007.
[2]孙涛.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
The Situation and Thinking on the Peti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in Hunan Province
Nanxiang Zhou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Department, Hunan Provincial Office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Changsha, 410004)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petition personnel in Hunan province have four categories:occupational patients, the old injuried in the closed or bankrupt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former injured and the minority who have retired with disability. The reasons for the injuried to petition are that the reimbursment policy for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is imperf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ies need to be promoted urgently, and they mis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maximizing the individual benefits and so on. In response to the new situation in the petition of industril injury insurance, we should understand further the industrial injury petition, innovate the working methods, establish a long-term mechanism, and achieve a legalization methods of work. Meanwhile the policy advocacy need be strengthened , the safety education need be promoted, andthe the related reimburement system for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need be improve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petition, thinking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3)12-61-2
10.369/j.issn.1674-3830.2013.12.16
2013-8-30
周南翔,湖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主任科员,从事工伤保险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