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013-01-30 14:47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
中国司法 2013年2期
关键词:特殊人群调解员司法

■梁 刚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

党的十八大,为我们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鼓舞人心、催人奋进。

过去的五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司法所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司法所工作全面活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明显提高。《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人民调解办案总量逐年大幅度增加,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安置帮教工作扎实开展,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成绩显著。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有序推进。司法行政基层战线近年来先后涌现出刘玉美、易满成、黄辛果等一大批英模人物,一批优秀司法所长被选拔任用到新的领导岗位。今年,李培斌、敖大焕、林松淑、邱影四名基层同志光荣当选为党的十八大代表。这些都表明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彰显。

过去五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站在新的起点上,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扎实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些重大任务与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紧密相关,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指明了方向。基层基础是整个社会管理的根基。社会矛盾多发生于基层,社会管理的空白多存在于基层。可以说,在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仍然在基层,难点仍然在基层,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也更多的在基层体现。要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条主线,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取得新成效。

一、深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司法所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绩,关键是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全面的小康社会,将是基层政权牢固,政府管理职能到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丰富的社会,这就为司法所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司法所的性质和职能决定其在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中大有作为。要按照去年6月在天津召开的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着眼于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深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司法所履责和服务能力。一要大力推进司法所工作与网络向城乡社区覆盖。在巩固“一乡镇一所”司法所设置格局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全国城市街道司法所建设,全面推行将司法所工作与网络覆盖到城乡社区,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要深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进一步推进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设施装备建设,巩固和发展司法所建设成果。三要加强司法所服务窗口建设,努力把司法所打造成包括矛盾纠纷化解、法制宣传教育、特殊人群教育帮扶等项工作在内的服务平台。四要加强司法所所务管理,重点在工作职责、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司法所内部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健全完善司法所内部管理和业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所务管理水平。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这既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的小康社会,除了高质量的教育和就业,丰富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外,还一定要有人民群众畅通和规范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群众彼此间产生的矛盾纠纷一定要有高效的、第三方调解服务来加以化解。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其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和不可代替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奋斗目标,使人民调解更加大有可为。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着力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认真做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完善卫生医疗、交通肇事、劳动争议领域的衔接配套机制,拓展建立与物业物流、治安、互联网领域的衔接联动,发挥人民调解在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二要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和工作机制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强化调解工作保障,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三要大力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全国现有的81.1万个人民调解组织中,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只有2.6万个,明显偏少。要在巩固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深入推进在交通、医疗、劳动、物流、物业、林业、互联网等部门和行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使人民调解工作向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新领域延伸,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四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全国现有的430多万人民调解员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偏少,文化程度偏低,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民调解员更少。今后,要着重聘请一大批退休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医师、高校教师等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志愿者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五要进一步完善与《人民调解法》配套的部颁规章。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研究修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力争与民政部联合制定人民调解员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办法。

三、大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全面的小康社会将是违法犯罪少发、低发,和谐稳定的社会。随着社会建设的全面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安置帮教工作愈加紧迫和重要。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约70万人,处于安置帮教期的刑释解教人员达380多万人,其中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和假身份、假姓名、假住址的“三假”人员占相当比例。调查表明,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一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的占大多数,这正是我们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和重要时间节点。

要在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职能的基础上,切实做好重点人员、重点时段的安置帮教工作,将大大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一要加快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建设。积极推动将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列入国家重点支持项目,分期分批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过渡性安置基地,今年重点在直辖市、省会城市、非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市和维稳任务重的涉疆涉藏地区建立一批安置帮教基地,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重点人员及时给予帮扶、安置,让他们逐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企业作为安置基地的扶持政策,鼓励引导更多的社会企业接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适时召开全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规范化管理,确保安置基地安全稳定、运转有序。二要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总结各地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的有益经验,做好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工作,解决重点帮教对象管控、外出务工跟踪管理等问题,做到无缝衔接,防止脱管失控。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合作,进一步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与公安机关人口库衔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清除“三假”人员。三要加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扶力度。进一步协同配合,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对各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各项优惠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四要继续做好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帮扶工作。在2012年专项活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长效帮扶机制,对已排查出的困难人员和家庭,积极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实施有效帮扶。

四、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工作,是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中,中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任务、新要求,要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以加强和改进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不断完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政策措施和基础性设施,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一要健全完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政策措施。配合中央综治委办公室,进一步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总结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经验做法、困难问题和对策建议等。积极履行牵头单位职责,提出制定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政策、建立健全特殊人群社会关怀帮扶体系。二要协同推进特殊人群安置场所建设。按照中央综治委有关会议精神,协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特殊人群安置场所建设,有效解决特殊人群教育、安置、救助等问题。三要大力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力度。加强对各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督促落实相关政策,使特殊人群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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