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的若干思考

2013-01-30 14:10金纯
浙江经济 2013年13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监管金融

文/金纯

小额贷款公司自产生之日起就因为它特殊的法律地位面临诸多监管问题。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中,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作为商事主体,符合有关《公司法》的法律要求,但又具有明显的金融特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向客户发放贷款,但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只贷不存”,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由此,小额贷款公司是具有金融服务性质的特殊商事主体,其监管主体也就存在特殊性。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的政策和规定以原则性为主,在监管方面存在不少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管主体难以统一。自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监管主体一直处于难以统一的局面。《指导意见》表明银监会监管范围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由地方政府承担,具体的监管机构由各试点区域决定。2012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

二是监管职能较为分散。浙江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处罚权分散在金融办、财政、工商、人行、银监、审计、公安等职能部门。这些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可以采取诫勉谈话、下发提示单、警告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实施破产清算、撤销试点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等方式对小贷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因此,各职能部门间能否做好相关协同工作是检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是否成功到位的重要标准之一。

三是监管能力存在质疑。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监管中涉及大量的金融专业知识,需要具备金融监管知识、经验和能力丰富的专业金融监管人才,而市、县(市、区)政府显然并不具备这方面的经验和人才,其承担监管的能力以及成效值得怀疑。

浙江省明确定义小额贷款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样的定位不仅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一个正确诠释,更有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目前,“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垂直监管只能延伸到县级,证监部门只到省级“一行三会”监管难以覆盖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的监管权均已适当下放到地方政府。2012年,温州市以建设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契机,积极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成立地方金融管理局,为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指明方向,也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提供参考借鉴。

——完善监管法律,应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助推和加快小额信贷的发展。地方政府也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以适应各地金融环境的不同特点来促进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稳步发展。

——明确监管原则,即依法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应以金融市场法则为依归,辅以金融监管来补充金融市场的不足,重视行业自律,不得通过监管压制金融机构竞争和发展的活力。

——加强监管内容,一要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中小微企业,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严禁流向民间借市场。二要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和丰富的贷款操作资历,同时具有贷款风险识别、判断、防范和化解的能力和经验。三要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治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制度用以保障公司有效运行,包括资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应建立三会分设、三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四要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以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做了限定,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4倍基准利率。五要加强监管小贷公司不良贷款披露,监管主体要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小额信贷信息监测与业务服务系统的数据、报表和信息,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向监管机构、公司股东、融资银行等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年度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六要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拆分贷款,警惕家族多名成员贷款供一人使用或一个项目使用、一人冒用多人身份证件套用小额贷款、联系多人贷款供一人使用等“分解”大额情况。七要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要密切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密切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有否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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