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 峰*
以笔迹作为文检鉴定的素材,是为了适应当代刑事侦查以及诉讼证据迫切需要,并以我国书法研习理论为文化积淀,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文检鉴定方法。在历史上,唐代孙过廷《书谱》,明代项穆《书法雅言》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笔迹可以充分体现书写人 “风骨”,即心理差异、性格差别对笔迹的影响。充分说明了我国的笔迹研究确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并且,根据笔迹的属性我们可以看出,笔迹不仅仅是日常沟通交流和记载信息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更是书写人在书面象徵上区别于他人的符号系统。尤其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留下大量的笔迹素材,因此,将系统性检验方法引入笔迹鉴定体系,有助于检察机关有效提升办案质量。
在研究笔迹鉴定时,应当系统的研究整个笔迹的形成过程,揣摩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的主观情绪与客观环境。笔迹更是书写人的自由意志或者说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最好的客观体现。在落笔之时,书写人对书写内容的印象,首先在脑海中形成的是积极或者消极的价值评价,以及行为后果评价,进而影响笔迹的特征形成。在对送检材料进行比对之时,应充分认识到上述主观情感色彩对个体客观书写规律的影响,避免认定过程中出现误差。虽然部分检察机关已经实现了通过高精技术仪器开展笔迹鉴定,但我们应当充分的认识到,仪器的作用是对人的客观动作的模仿和复制,不能够对主观认识层面进行真正地能动思维。也就是说,文检鉴定的灵魂,依旧是主观认识与客观的过程。因此,这就需要以系统性检验方法为基础,发挥文件物证系统的整体优势,进行笔迹鉴定,以避免过度主观、片面强调经验,单调而刻板的认定方法。
系统性检验方法,重点在于强调文检工作的系统性,同理适用于笔迹鉴定。是指在主观方面将文检鉴定置于整个文检鉴定层面,以联系、运动、整体的视角评价送检笔迹;在客观方面,将笔迹与其载体等要素视为有机统一的独立性整体,提取全部信息,系统地将笔迹与其他信息进行综合性比对。
这种方法旨在强调通过笔迹鉴定与其上位概念的融合,将整个文件的信息整体提取,综合评价,以此避免割裂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联系,换句话讲,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如果仅强调将笔迹进行机械的对比,而不去考虑笔迹的载体上所负载的信息,必然会有形而上学之嫌,具体体现为忽略载体的其他信息,就会进而忽略影响书写人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产生认定的误差。以签名为例,如果载体是一纸合同,书写人对待其签名的态度必然要高于对日常性的书写,也必然会导致笔迹与日常笔迹产生差异,这就要求在鉴定过程中对整个载体所负载的全部信息予以提取,方能够客观、全面、准确地确认送检笔迹。
一要适当把握主观鉴定过程中的首因效应。首因效应强调主体首次接受客体信息时的感性判断会形成刻板印象,并对后续的工作产生相应的指引。[1]在管理学中对首因效应及其产生的刻板印象往往具有否定性的评价,但在笔迹鉴定领域,基于首因效应的不可避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充分运用,使得鉴定意见更有针对性。笔迹鉴定的特殊性表现在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系统性。即无论是在书写人书写的过程中展现出的个体主观意识,还是在鉴定过程中的主观经验与技能与检材的结合,都是由主观意识向客观存在转换形态的过程。鉴定人员在开展笔迹对比之前,必然会具备一定的主观认识基础。即鉴定人或多或少地会对案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以便于有方向性地在检材的信息群中选取能够为鉴定意见提供支撑的有效信息。有学者强调鉴定人员应当居于客观中立地位,而出具客观鉴定意见。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原因有三:一是检察机关的文检鉴定工作具有明显的进攻性,或为侦查目的,亦或为支持起诉意见。新刑诉法的实施已明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赋予鉴定意见的可质证的属性,并且控辩双方均可申请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予以推敲。也就说明,从程序设置方面已经打破了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的神话;二是具备首因效应的鉴定意见未必不客观,其原因在于,首因效应及刻板印象只是对鉴定意见起到方向性的指引,如果用以支撑观点的信息的质和量不足以出具鉴定意见,则鉴定人必然会转移方向,更有利于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三是鉴定意见本身就是主观技术与经验的结合,其客观性的基础亦是源于主观意识,因此,对此不必拘泥于所谓的客观真实。
结合首因效应的互动性,即首因效应有助于主体在客体信息群中发现符合自己观点的信息,具有明确的指引性。笔迹鉴定过程中,系统性检验要求鉴定人员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作为笔迹鉴定的主观前提,有助于鉴定人员有针对性地提取信息,进而有效地支撑鉴定意见。检材的形成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偶然性与必然性共同寓于特定的案情,如上文所指出的笔迹与特定案情之间的逻辑关系,鉴定人员就应当系统地把握案情的特殊性对笔迹的影响。因此,应当对以下信息予以系统掌握:
一是主观信息。包括案情基本情况、鉴定目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等。
二是客观信息。包括检材基本情况、笔迹载体信息、检材数量、检材质量等。
二要全面把握客观检材信息收集的系统性。客观检材是笔迹鉴定的信息源,全面把握客观检材收集过程的系统性,旨在将能够为鉴定意见提供支持的全部有效信息予以提炼。以“点—线—面—体”体系为轮廓,填充相关信息,并以此还原书写过程中的一切信息,并与案情交相呼应的格式。“点”是指在笔迹鉴定的检材中能够提炼出来的信息,以此作为还原案情或者书写场景的原点;“线”则是指负载检材的载体当中所蕴含的信息,结合检材信息,贯穿成线,为还原案情或者书写场景提供框架;“面”则是指以检材信息为中心形成的案情中的某一侧面或者特定事件;而“体”则是在综合全部信息的基础上,打破时间和空间维度的限制,将整个案情构建成系统的信息群,以此还原全部案情。以此系统性的模式作为笔迹鉴定体系,能够体现笔迹鉴定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的意义和地位,更为关键的是可以有效避免割裂笔迹与各种主客观因素乃至整个案情的联系,避免了在认识论方面的形而上学。
三要准确把握笔迹鉴定方法论的系统性。方法论是笔迹鉴定的核心,是决定鉴定意见科学程度的基础。方法论的系统性旨在强调“横向”与“纵向”交织的系统体系。
“横向”是指横向比较。即在找出矛盾点、差异点的基础上,结合多份检材进行对比,形成差异信息互补,同时排除干扰信息。例如,鉴定素材的笔迹体现出与以往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出现差异的情形,但仅以笔迹的差异程度来辨别其统一性,则过于片面。还应当考虑其心理差异(正式场合与非正式场合、涉他与涉己、违规与违法等差异)、生理因素(性别、妊娠、残疾、病理等差异)、客观环境的影响因素(如压痕、折痕、污渍、垫板凹凸等差异),应找出与检材主客观环境相一致或者相吻合的素材进行对比,才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科学性,这也是符合逻辑属种关系的充分体现。
“纵向”是指纵向发掘。综合运用特征对比方法,在综合基本笔法特征、错字特征、比例特征的基础上,纵深发掘笔迹载体的各种特征。载体的化学特征,如色料与填料种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技术水平、适用地域以及大致适用年代,以此推断出大体书写时间与地点。载体的物理特征,如网格痕迹、纸张瑕疵、以及人为标记习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生产批次,能够为鉴定笔迹书写顺序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系统性检验在笔迹鉴定中的运用体现为适当把握主观鉴定过程中的首因效应,全面把握客观检材信息收集的系统性以及准确把握笔迹鉴定方法论的系统性,从主观到客观以及方法论的统一,“三位一体”的对笔迹检材进行系统性检验,以避免笔迹鉴定过程中的形而上学,促进文检鉴定工作整体性提升。
注释:
[1]车文博:《当代西方心理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9-3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