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鹏群
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的出发点及其归宿,最终要落在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基本规范上,即通过机构编制立法,将基本法律中关于机构编制内容的原则性、抽象性规定更加具体化,增强操作性,从而成为机构编制管理共同遵循的法律规范。
一是做到实事求是。机构编制增加的盲目性集中表现在:一方面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追求机构高规格、人员高级别;另一方面该设的机构设不了,该增加人员的增不了,使得某些急需强化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编制上出现短缺,导致结构性失调。在当前新形势、新环境下,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成为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关键。检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关键是看能否更好地促进业务开展,能否更好地提升单位效能。增加机构,调整人员编制,都要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实际需要。
二是做到程序合法。减少机构、缩减人员编制,目的是更好地实现结构合理、人员精干、运转高效,同时节约财政开支。
三是做到监督到位。机构编制监督,目的是通过信息传递,及时掌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使之得到妥善处理。2007年初,中央编办、监察部联合出台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为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指明了方向。由于机构编制立法相对滞后,在行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权力方面相对薄弱。因此,在加强机构编制立法工作的同时,监督检查机制也应特别重视。
机构编制立法的主要目标是科学地管理机构编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首先,核定机构编制要有科学、法定的依据。一是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编制标准;二是要研究制定编制员额的核定办法;三是要研究制定各级各类不同机构的设置原则和管理措施;四是要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奖惩处罚等办法。要逐步把以上几个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规范化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使各种机构编制管理都有法律法规依据,真正做到机构依法而设,编制依法核定。
第二,机构编制决策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机构编制法规体系在有了较为完备的实体性法律的基础上,还要有健全而严密的程序性法律来保障,离开了完备法定的运行程序,再科学合理的法规也难以准确执行。一是申报程序。就现状而言,虽然有些文件对机构编制的报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还不够科学、严密,在执行上也有随意性。有些单位不执行有关规定,多头报送、越级乱送,既干扰领导的正常工作,又给职能部门的工作造成影响。二是论证程序。论证对科学管理机构编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才能避免决定机构编制问题上的盲目性、主观性和随意性。三是决策程序。科学法定的决策程序是避免混乱、减少失误、制止浪费的基础,机构编制管理也不例外。四是监督程序。在日常管理中,不但要监督法规执行是否到位,还要监督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机构编制管理权威来自强化执法主体地位。虽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主管机构编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事业单位登记等的职能部门,明确了机构编制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力、执行难等问题,工作存在困难。需要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加强管理,把政策的规定性变成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律”的意识。同时,作为执法主体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理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机构编制执法的重任,严格执法,在工作中逐步树立管理权威,确保工作优质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