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法治文化建设初探

2013-01-30 07:43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13年8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普法法治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课题组

“六五”普法法治文化建设初探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课题组

现代国家发展经验证明,法治文化是法治的重要支柱,法治的建立必须要有法治文化作为支柱。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的课题。

一、当前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问题

“六五”普法实施阶段,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尤为重要。“六五”普法期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蓬勃展开,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宪法和法律得到较为广泛普及,全体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推进“六五”普法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一)法治建设缺乏基础

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缺乏一定的基础。数千年的封建帝王统治,对大多数人仍有相当大的影响,封建“人治”、“德治”的观念在一部分人心中根深蒂固。在古代中国,并没有现代法治的概念,古代法治其实只是“刑治”,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古代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相混同。它是人治型文化,但却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化;它不是法治的,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类法治文化大都以次文化型态存在,成为主流人治文化的纠偏力量。这种类法治文化主要有:倡导规范的权威、贬抑权力主体的任意,寻找法上权威确保立法优良,在法律和个案公正间寻求平衡的智慧和制度以及相应的原则。由于中国古代类法治文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他社会原因,它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未能发展成法治文化,相反却逐步萎缩①陆雨峰:《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及其对策》,《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11月。。

当前,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还处于稚嫩阶段,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和谐、甚至相悖的矛盾和问题。它不仅抵消着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分析产生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关键在于还未形成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治文化。

(二)传统文化的影响

法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其本身就是去身份化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但是长期的官本位文化和身份制度,导致了在我国普法过程中的很多问题的产生。“领导得病,群众吃药。”在我国普法规划的实施中,被列为学法重点对象的各级领导干部,往往最多缺席于普法的课堂,其考试也往往由秘书包办。在一些地方,学法成了群众的专利。本来应当成为学法先进、守法模范的领导干部的缺位不仅使一些地方领导层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办事水平低,而且还会产生“上行下效”之效应,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影响相当严重。

从内容上看,重义务教育,轻权利教育。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有些单位动辄就告诉人们什么事情不能做,否则法律就会怎样制裁你;很少告诉人们享有哪些权利,权利应当怎么行使,权利行使中如果出现来自政府方面的障碍时,人们有什么方法自救等等。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必然与我国传统的人治文化遭遇,我国传统人治文化是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严重障碍。

此外,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形式主义、教学方法的呆板,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重视言传,忽视身教的效果,至使群众未能真正有效参与法制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

(三)建设过程中的困难

实现依法治国,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建设。这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的进步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一种现代人的法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所以说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当代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一项基础性工程。

我国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来说更具社会主导推进性、艰巨性和长远性。一方面,我国没有法治文化传统,不可能通过某些文化载体传递,在自发中孕育出法治文化现象;但是,任何文化又是在人类进化过程中衍生或创造出来的,人能后天习得。因此必须也可能由倡导法治的社会主导力量推动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法治文化。另一方面,文化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具有一定的惯性、民族性。当一种新文化出现的时候必然与传统的文化发生碰撞,新文化必须在与之相对立的旧文化的矛盾与冲突中找到自身存在的理由逐渐深入人心,最终取而代之,成为某阶段的文化现象,其艰巨性是可想而知的,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②参见向乾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建设》,《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第5期。。

二、进一步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要求

当前法治文化建设要吸收并融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国外现代法律文化的优秀文明成果,借鉴精华去除糟粕,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逐步建立法治文化的社会基础,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一)法治文化的建立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和民情

培育和建设法治文化,必须坚持古为中用,洋为中用,兼收并容,不断创新发展;坚持贯彻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与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坚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虽然,西方的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优点,西方的法治化确实也有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去移植西方的法治理念,否则必将造成水土不服,也就不可能达到推进法治建设的效果③林磊、赵夫鑫:《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及其现代意义》,《河西学院学报》第25卷第3期 (2009)。。

(二)重点建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而法治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文化,是对法治在制度和体制以及社会思想和心理基础上的综合反映。因此,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之间,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也就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当前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其核心必须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三者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的法治理念相比,有很大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制度所不能比拟的。但应该看到,法治理念作为新生事物,还有待于不断的提高与发展。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确立法治的价值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并通过理性变革,力争使科学、民主、法治所体现的哲学精神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威。

除此之外,还要进行观念上的转变与变革,主要是抛弃和改变各种传统的不利于推进法治建设的法律观念,积极树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观念,大力进行法律观念的变革,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其实质上就是弘扬法治的民主、公正、理性、和谐和人权等方面,使其成为全体人民的公共精神和社会理想,并最终促使转化为亿万人民的自觉行动,形成自觉守法学法用法的社会良好氛围。

(三)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造就健全的现代社会主体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文化。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文化是一种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相统一的文化,它是市场主体平等、等价有偿二大特征的法律表现。我国曾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历史的漫长过程,而且又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数量占全国人口总数的绝大部分,在落后的小生产基础上形成的小农意识自觉不自觉地对今天大多数人的思想有着强烈的冲击和影响,在其内心深处存在着与现代化要求极不适应的浓厚的封建落后思想。一个社会的法律意识状况,往往直接决定着法律的有效性和生命力,这不单是因为对法律无知的人容易触犯法律,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受害者在其遭受侵害时不知道诉之于法,也就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增强公民的主体性,实现文化、心理、价值观念、思想意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所以,我们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公民中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并且使他们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使其成为法律性格健全的公民,为各种法律的实施创造基本的社会条件,只有广大民众具有这种法治意识,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完善法治文化建设路径探索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须产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④李步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法治”与“人治”相对,具体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和权利制约三方面。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⑤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如果要使法律发挥规范人们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那么就必须先让人民知法懂法。因此,要使现行的法律更有效地得到执行力,就需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这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新的交互方式不断出现,也应运而生一些新问题、新矛盾。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对于法治的要求也在进一步提高,在实践过程中必然要以创新创优作为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根本要求,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以创新为动力,丰富普法宣传载体

载体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 (摆摊法律咨询)、讲 (讲法制课)、赛 (法律知识竞赛)、考 (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不是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应是公众面对主体和过程的一种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公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因此,我们必须突破惯性思维,改变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的格式化,要在继承和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⑥董国路:《实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的若干思考》,《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首先是阵地创新。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依托有效巩固的阵地,才能实现长效化。各省市需要加大投入,巩固已有阵地,拓展全新阵地,实现阵地的固定化、规范化和多样化。其次是媒体创新。传统媒体对于法制宣传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更要重视运用新兴传播手段,如手机报、微博、楼宇广告、户外电子显示屏、公交、地铁“移动TV”,密集刊播法制警句、法制格言、法制动漫,推动社会大众接受法制教育,感受法治精神的熏陶。再次是活动创新。新颖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有利于提高普法宣传的有效性,扩大普法宣传的影响力。普法教育活动需要结合极具鲜明特色的文化特色,把反映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内容有机地融入进去,便可以凭借其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优势,增强普法活动的效果。如,某地公安机关创新利用时下流行的“淘宝体”、“凡客体”编写制作了防范宣传材料,在网吧、银行、社区宣传栏、商店、轮渡码头等重点区域广泛张贴,宣传安全防范知识,受到群众的热捧和称赞。最后是机制创新。可以建立一种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效机制,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人大常委和媒体,将普法职能、宣传职能与监督职能进行有机地结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使“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在工作层面得到很好落实,有效地解决了以往普法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一个处室牵头“小马拉大车”、“单兵作战”等问题,形成了三家联手推动,社会上下各方普法的新局面,有效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⑦毕竟成:《关于普法宣传的几点思考》,《新闻世界》2010年第11期。。

(二)强化法制教育的互动参与,提高实效性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仅要强调法制信息传播的一般手段,还需要把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思维、法治方法、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的评价进行汇集与逆向传播⑧李传华:《对“法律六进”的法治文化思考》,《中国司法》2007年第8期。。因此这应当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促进法治文化向更广范围内渗透发展,另一方面则通过有效的信息反馈功能使法治制度自身不断得以调整,进而符合社会发展和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如,法律讲座应该注重法治理念与实际案例的结合,并且应该因地制宜,讲述当地最典型的法律问题。讲座内容要以实用法律知识为主,配以鲜活事例,以身边事来教育身边人,这样才能达到较好的宣传效果。同时,在组织法律咨询时,应该组织与民生联系密切的部门参与咨询服务,积极整合普法依法治理成员单位的力量,精心准备法律咨询服务内容和法制宣传资料,精心设计安排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解决群众的涉法问题⑨参见毕竟成:《关于普法宣传的几点思考》,《新闻世界》2010年第11期。,并且注意要与法律实践密切结合。

(三)加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扩大覆盖面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要符合大局要求,又要从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不同层面和不同社会职业者的特点和诉求出发,区别工作重点,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可以继续以“法律六进”为切入点,扩大法治文化宣传工作的覆盖面:

—— “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内在要求是推动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权威,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并树立依法办事、服务社会的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法治学习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努力做到法制宣传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进一步完善中心组集体学法、落实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自学法律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 “法律进乡村”中需要针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将普法宣传队伍深入到乡间、田头,以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等方式,使农民们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知识,发挥基层的作用,定期为农民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 “法律进社区”中应当注意到居民法律素质普遍薄弱的特点,在形式上应采取易于理解的方式,尤其注意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形象化,围绕着与他们切身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对于热点、难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强化居民们的守法与用法意识。

—— “法律进学校”应将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引导学生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意识,知法守法、维护社会安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主要的工作重心。形式与内容需贴合校园实际,并根据大中小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需求,采取更加生动活泼的普法活动形式。

—— “法律进企业”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增强企业、单位员工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维权为工作重心。针对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经营管理者依法治企理念淡薄,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欠缺,职能部门未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将难点一一破解,分步将法律知识、法律服务、矛盾调解、法制培训、法制文艺、依法治理等送进企业。

—— “法律进单位”的重点与进企业相似,一方面需要建立常规化的依法建制、依法管理的单位制度,提高单位领导的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单位职工的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

此外,应当看到,法治文化宣传工作的覆盖的对象虽然广泛,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盲点,如流动人口和闲散人员。流动人口的工作和居住情况比较复杂,分布在社会各个区域,做好针对这一群体的普法教育和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因此,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将对流动人口普法教育的各项政策和要求纳入普法的规划中,制定符合这一特殊群体实际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办法。

(四)强化普法队伍建设,完善监督和激励机制

要强化普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由专业法律人与普法志愿者相结合的普法队伍,为推进法治文化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在挑选普法志愿者时,应该挑选法律素质相对过硬、宣传能力相对较强、工作热情相对高涨的人员去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去进行法律服务,这样可以保证法制宣传的专业性。把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学者、法官、法律工作者吸纳到普法人才的队伍中,充分发挥其法律专长,在活动过程中充分调动“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律专业人士的积极性,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五)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好互动作用。在政府工作层面,应当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在一般法与部门法方面的分工协作。各行各业的主管部门担负本系统本部门普法教育的实施职能,应强调“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普法教育分别落实到每个部门中去,充分调动党委宣传部门的积极性,探索律师等法律资源为百姓义务普法的工作机制,挖掘法律志愿者等参与法制宣传的社会力量。与此同时,各地、各相关部门也应相互协调、沟通、合作,实行整体联动,形成普法教育工作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合力。

在政府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与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不能替代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文化建设应该涉及更深层次,既要解决法律意识的问题,更应当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解决法治精神的问题。虽然法治已经写进宪法,但是要达到这个目标还需要全民长期不懈的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倡导政府依法行政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更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到法律制约。

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愿望,是法治强大而持久的动力。因此,推动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必须要有广大民众的参与。政府要通过普法,逐步引导、促进法治理念在人民群众中牢固确立,使人民群众对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有清醒的认识,形成人民群众与政府在市场体制下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精神的确立。现代法治尤以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为特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要通过各种法制宣传活动,动员民众参与法治的进程,让广大民众从被管理者,成为法治建设的主动参与者和实践者,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⑩董国路:《实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的若干思考》,《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

以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模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推进“六五”普法的重要保障。同时,政府与社会的良好互动也有助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进一步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建设。而且,政府与社会的良好互动还有利于落实以人为本和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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