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谋琛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北京 100091)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信息经济席卷全球,政治多极化深入发展,民族文化冲突融合并存;同时,各种困扰纷至沓来——霸权规则,社会失范,行为失当,底线丧失,诸如此类,严重危害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社会规则问题因此日益凸显,跃升为重大问题。社会规则亟需提上研究日程,因为这不仅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迫切需要。
1.人类社会诞生以来,规则可谓如影随形。古人云:人无规矩,不成方圆。还有:国有国法,教有教义,党有党章,等等。所谓规矩、国法、教义、党章,其实就是规则,当然,规则不仅限于这些,还有禁忌、风俗、习惯、礼仪、道德、规范、制度、准则、体制等等。如果把这些作为规则的表现形式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规则究竟为何物?这不禁令人思忖,不仅因为规则伴随人类社会始终,还广泛渗透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因而考察该问题对于每个社会形态都具有必要性。
2.社会规则研究对于我国尤为紧迫。我们知道,虽然中华民族历史源远流长,但历史包袱也很沉重;现实问题成堆,尽管成就举世瞩目。为什么?原因在于我国封建专制统治长达二千多年且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即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这一双重转型时期。当前,社会失范严重。何为社会失范?无非是规则缺失和规则形同虚设。进一步而言:一是旧规则不再管用,新规则尚未形成;二是虽然有规则,却得不到执行。缺乏规则,只有逐步建立,这固然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在这种“序间状态”,[1]不少人丧失社会良知和道德底线。而且,尽管有规则却被视若无物。长此以往,即使制定再多的规则,规制再完善,也无济于事,由此社会损失难以估算,例如:经济领域,网络诈骗,谣言丛生,市场竞争扭曲,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制假售假、霸王条款,惟利是图、不择手段等;政治领域,一些公职人员目无法纪,违法乱纪,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贪污腐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文化领域,人们官本位思想比较浓厚,低俗文化大受追捧,道德滑坡,论文抄袭,对规则置若罔闻;社会不安定,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群体事件、干群矛盾,潜规则盛行,反规则猖獗,社会运行成本巨大,发展代价惨重;生态领域,公地放羊搭便车,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赚黑心钱,……恶果显而易见,让人忧心忡忡,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背道而驰。从一定意义上说,是社会规则方面出了问题,社会规则不完善,人们规则意识不强,执行不力。因此,探讨社会规则问题颇为重要。
3.学界对社会规则问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理顺。尽管社会规则研究取得不少成果,然而不足也是明显的。就国内看,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限于一些学科如伦理道德、法学、经济学、哲学等,比较具体,虽然也有从哲学层面——试图从跨学科、多方面、元理论探讨,但总觉不尽如人意。真正从社会整体层面阐发可谓凤毛麟角。就国外看,也是如此。尽管David Braybrooke 讨论了社会规则的形成、特点、逻辑和演变,[3]Peter Collett 探究了社会规则与社会行为,[4]Robert B. Edgerton 探讨了规则、例外和社会秩序[5]等等,但总体上是从制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和操作实务等具体学科领域为角度的。诚然,从具体学科来研究是必要的,也富有成效。但是,在看到成果的同时,也要看到不足,也就是,对规则问题研究系统性不足,全面性不够,深刻性欠缺。
1.理论意义
以上谈到,社会规则研究主要是以具体学科为视角的,系统性不足,全面性不够,深刻性欠缺,因而由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从特殊到普遍再到特殊,系统全面深入考察地考察社会规则,无疑对于提高社会规则认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而社会哲学正是运用逻辑方法分析社会事实现象,把握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规律。社会规则作为社会事实现象,贯穿社会始终,延伸到社会各领域,因此,加强社会规则研究是社会哲学的重要方面,就是说,我们要全面而不是片面,联系而不是孤立地考察。不仅如此,社会规则研究对于社会运行特别是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因为社会的运行发展需要社会规则加以保障,而社会规则研究正是基础研究。
2.实践意义
社会规则问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当今世界,全球化浪潮汹涌澎湃,同时也面临一些世界性难题,如气候异常、艾滋病、毒品走私、网络安全等。加强社会规则研究对世界各国社会皆有普遍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面临问题压缩,社会规则问题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规则缺失、规则滞后、规则不适应、规则冲突、规则扭曲、规则形同虚设、规则执行难、还面临国际规则霸权,不胜枚举。因此,加强社会规则研究,考察社会规则的规定性、功能、形成、实行、异化等,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社会整体运行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具体说来,对于克服人治专制,培育核心价值观,树立法制思维、建设法治国家,加强党的建设等,都具有实践意义。
(1)有利于克服人治专制的历史传统。邓小平就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6]尽管封建的三纲五常等规则对社会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王权,皇权至高无上,皇帝可以改变法律甚至所有规则。此外,还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作祟,与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相距甚远,危害民众正当权益,最终社会动荡不安。
(2)有助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无论是从国家、社会、个体层面,都需要增强规则意识,这些理念不仅一定程度上包含规则,而且也需要规则加以保障。试想,富强民主、自由平等、爱国诚信等如果脱离规则,能如愿以偿吗?
(3)有益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什么含义呢?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哪个词语能离开规则呢?社会秩序维持依靠社会规则。秩序不能离开规则。[7]离开规则必然混乱无序。更为突出的问题是社会规则滥解读、社会规则实行的异化,随处可见;潜规则盛行;社会失范严重,不禁令人担忧。这加大了社会运行成本,也不利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而可想而知,系统探讨规则问题对社会和谐发展有所裨益。
(4)促进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国家。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法治,就是法律治理。当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屡见不鲜;阳奉阴违,特权意识强烈,官本位意识严重,一些公职人员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将法律道德抛置脑后等等,与世界民主法治潮流南辕北辙,也与建设法治国家格格不入。增强规则意识,对实现德治法治和社会公平都具有积极作用,当然,这个规则应该是公平正义的,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和人民意志的,正所谓“恶法非法”。否则,在人们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的形势下,恶规又如何让人接受呢?
(5)对惩防腐败给力。腐败问题,对任何国家都是毒瘤;对我们党也不例外。惩防腐败,事关我党生死存亡,事关中国梦的实现。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为两个先锋队,如果不能保证自己的先进性、纯洁性、可靠性,我们党又如何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呢?如何让人民群众信赖我党、紧跟党走?打铁还需自身硬。如何硬?苦练内功。如何确保苦练?规则,包括党章、条例、宪法、法律、制度等硬性规则,还有习惯、风俗、礼仪、道德等强大的软性规则,形成约束合力,为建设一个走在时代前列、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执政党提供保证。
此外,规则对提高社会效率和国家竞争力,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参与国际游戏也非常重要,因为创新需要规则激励,国际游戏也需要规则设置甚至重塑,何况我国加入WTO 多年?尽管如此,由于我国企业不时遭受别国“双反”调查,但是我们却由于规则意识淡薄不予应诉因而被课以高幅度关税壁垒导致市场损失惨重。而且,不是一个国家课以重税,而是犹如多米诺骨牌群起而对付我国企业。熟悉规则、运用规则、重塑规则,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都需要我们对社会规则问题引起高度重视。
人们对规则做了广泛研究,无论从古代到现代,从中国到外国。因而有必要对之做一梳理,做“密涅瓦猫头鹰”和“高卢雄鸡”。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固然有其独特的地方,甚至被称为“礼仪之邦”。
1.我国自古以来就关注规则。《尚书·商书·仲虺之诰》言:“王懋昭大德,建中于民,以义制事,以礼制心,垂裕后昆”。《周礼》、《仪礼》和《礼记》描述了夏商周的礼乐文化。所谓“服于有礼,社稷之卫也。”《诗经》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何意呢?就是说,有人群必有规则。“仁义礼智信”,可谓人所众知,其中就包含社会规则的含义。《尚书·蔡仲之命》记载西周周文王提出的“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仁者爱人。孔子反对“礼崩乐坏”,倡导“克己复礼”。他在《论语》说:“为国以礼”,还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何为道?道者,社会制度也。从孔子所处的时代看,当时正处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变革时代,其所言之礼为西周之礼,他反对新制度的铸刑鼎和封建田赋,故孔子是没落奴隶主的代言人,尽管他主张“名正言顺”,但其保守性是自不待言的。
被称为“亚圣”的孟子持“性本善”,主张“仁政”,但他又说:“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荀子认为“性本恶”,也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肚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故“伪起而生礼仪,礼仪生而制法度”、“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还有法家韩非子,但并不占主流。众所周知,帝王拥有制定改变法律的绝对权力,满口“仁义道德”,维护的是统治阶级利益,是专制和人治。
2.步入现代社会特别是21 世纪以来,学者们对规则问题做了大量研究:有关书籍文章如雨后春笋,目不暇接;观点可谓见仁见智、各有千秋。
(1)从伦理道德角度认为要将法律甚至管理规则和伦理道德结合起来,以减少混乱。例如,蔡毅的《社会规则的制定与道德的重建》,周祯祥的《社会规则的逻辑探索》,李正华的《社会规则论》,张镭的《善治理念与当代中国社会规则交往模式的更新》。《社会规则论》文章就认为,维护社会秩序必须有共同规则,其中以道德规则、管理规则和法律规则最为主要,三者相辅相成,并且要完善管理规则和法律规则,弥补道德规则的缺失。
(2)从法学理论角度探讨社会规则的形成方式、建构以及习惯和法律之间关系的,也探讨了社会规则的有限性。例如,周宇晴、胡志光的《“道德管制”和“有效威胁”:社会规则形成的两种路径》,刘克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的社会规则构建》,张镭的《习惯与法律:两种规则体系及其关系》。再如,苗炎在《哈特社会规则理论的限度》一文中认为,哈特以社会规则理论为核心,阐释法律的概念,使规则区别于习惯,并将法律视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同时社会规则理论也有一定的限度。
(3)从经济学角度研究规则。探讨非正式规则对区域产权的双重功能,用博弈论探讨社会规则的演化。例如,非正式社会规则对区域产权制度安排具有双重功能:第一重功能体现为制度变迁启动者合法性确认;第二重功能体现为市场机会的获取。[8]也有文章评述萨格登,在《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中关于惯例生成机制的分析理路。首先用日常的乘车故事重构了萨格登关于三类惯例——协调惯例、产权惯例以及互惠惯例——的生成机制,阐明了演化博弈分析的基本思想。然后把问题进一步深化:之所以特定的惯例会得到遵守,因为其符合我们所恪守的道德原则。[9]有的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社会规则,如李灵燕认为,社会规则常常会自发产生和自我维系;应用演化博弈论,可以将这类社会规则解释为由有限理性和具有反思能力的个人之间的长期重复博弈内生的纳什均衡博弈规则。[10]
(4)从哲学视域来说规则。苏州大学教授陈忠在《规则论——研究视阈与核心问题》通过反思规则与游戏、与实践、与交往、与知识、与选择;通过对规则与人性、意志、意义、组织的沉思,对规则的内涵、样态、效用、变迁等多层面透视;并且认为,规则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活论、智慧论。作者力图对规则进行元理论、元批判、元反思层面的基础研究。[11]中央党校贾高建教授撰写《规则、“潜规则”及“反规则”》,对“反规则”提出尖锐批评:“潜规则”、“反规则”并存,“反规则”愈演愈烈,危害更甚“潜规则”。[12]有鉴于此,他又撰写《拒斥与冲突: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规则建构》,文章指出:潜、反规则是现代社会规则体系的异己力量,严重妨碍现代化进程,需要抓紧建构一套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新的规则体系,强化规则意识,这种建构当然不是全部推倒重来。[13]
也有从制度哲学分析的。如:前述的《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制度哲学导论》、徐斌的《制度建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还有研究潜规则的,如,吴思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孙强的博士论文《哲学视域下的潜规则研究》(2012 年)。总体说来,从哲学方面研究社会规则是有价值的,但数量不多,还需要深挖系统化。
综上所述,国内有关社会规则研究是个热点,涵盖伦理道德、法学、经济学等学科,也有涉及哲学学科;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果。
西方思想史历时两千多年,规则问题一直为西方学者关注,其中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杰弗逊、潘恩、孟德斯鸠、黑格尔、卢梭、孔德、斯宾塞、马克斯·韦伯、塔尔科特·帕森斯、哈耶克、吉登斯、亨廷顿等。他们研究规则,视角不同,层面各异,规则只是解决所遇到问题的概念工具,往往分散、零碎、繁杂,所用方法未必科学,这样难免拿捏不准,阐释不清。尽管也有在哲学层面来探讨规则,但直接研究社会规则理论的著作大部分是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具体学科进行的,诸如:诺斯、康芒斯、帕森斯、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哈耶克、斯宾塞、滕尼斯、韦伯、涂尔干等。
1.从哲学角度来说,规则研究的历史缘起当属古希腊,这是无疑的。柏拉图在《理想国》谈到:“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这就是正义的本质与起源。”[14]为此,他还专门写了《法律篇》。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详细阐述了抽象法、道德、伦理等规则,[15]然而,他的唯心主义和为资产阶级辩护的立场是一目了然的。
规则源于人们日常生活,生活中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旧规则不断淘汰,新规则应运而生。冷战结束特别是世纪之交以来,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信息化突飞猛进,世界经济起伏跌宕,规则为学者逐步聚焦,以期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锁钥。例如:戴维·布雷布鲁克的《社会规则:起源、特征、逻辑和变迁》,迈克尔·海克特尔和卡尔迪特尔·奥普编著的《社会规则》,以及埃瑞克·A·伯斯内尔编著的《社会规则、非法律性约束和法》(Social Norms,Nonlegal Sanctions,and the Law)(2007),《规则与科学文化的合理性》(Rules and the Rationality of Scientific Culture),《规则的变化、约束和调整》(Changes of Rules,Issue-Circumscription,and Issue-Processing),《规则逻辑理论运用简评》(Synoptic Comment on Applications of the Logical Theory of Rules)等。这些论著探讨社会规则的缘起、特征、逻辑和演变,分析社会规则的作用、意义,富有成效是毫无疑问的。
2.从制度经济学来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经济活动通过多种组织形式进行,而组织形式的变迁就是制度的变迁。诺斯主张:“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的小部分。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习惯、伦理等非正式规则来约束”。[16]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者本人效应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17]其实制度就是规则,最终是维护经济秩序。美国康芒斯(John R. Commons)的著作《制度经济学》言:“业务规则”这个熟悉的名词适合于表示一切集体行动所共有的那种因、果或目的的普遍原则……。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实现经济学研究同样的行为的准则,由关于经济利益或损失的集体制裁使其必须实行。[18]
3.从法学看,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H.L.A.哈特在批判继承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以及凯尔森的法律规范性理论的基础上建构了法律规范性理论。哈特提出规则的两种类型即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初级规则科以义务,次级规则授予权力,包括公共的和私人的;而法律就是这两种规则的结合。[19]此外,规则具有“内在”和“外在”面向。[20]英国自由主义理论家哈耶克批判了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观,建构了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提出了“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前者指社会长期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即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后者指那种只适应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的规则。[21]
4.从社会学角度研究规则。探讨规则与相关问题之间关系的,例如,规则与权力,规则与观念、理性与选择,规则与国际关系,规则与秩序等。以下列举一些社会学家的规则研究。
(1)英国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Hebert Spencer)在《社会静力学》提出他的基本观点:只有在不损害别人的权利的基础上,当个人的需要和欲望被满足时,人类才能活得幸福。这也是《伦理学原理》中伦理道德的基本法则。在《社会学原理》探讨社会有机体、进化论、人类的基本制度,例如血族关系、仪式、政治、宗教、经济等。他看到了社会结构复杂的内在关系,但是,他的“适者生存”的思想,政府不该帮助那些不幸的人们的观点留下遗憾。
(2)德国早期社会学家滕尼斯在论述了社会行动准则是社会规范,即定约必须遵守。[22]要改变,只能通过契约,非经大家同意不能改变,也就是,要经过他们的同意或承认。普遍的社会意志的简单的形式,只要它确立这种自然法,即惯例,他把惯例理解为传统或习俗的同义词。[23]社会秩序就是以风俗、习惯、宗教、法律、立法、舆论维持。
(3)马克思·韦伯是德国社会学家。他定义社会学为关于社会行动的研究,而基本行为类型有四种: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传统型和情感型行为。[24]韦伯的另一论断是,社会关系的本质,[25]如同形成它们的行动一样,是作为一个理想类型来塑造的。而社会关系和合法秩序相关。[26]这种秩序保证行动和社会关系与“准则”(maxim)或“规则”(rules)一致,并且,秩序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围绕着“主观”保证,另一种秩序由行动者对一定的“外在效果”(external effects)的期望组成。[27]并有若干种途径——情感、价值理性、宗教信仰、传统和法理组织执行。以上观点在《经济与社会》、《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等著作略见一斑。诚然,他把社会关系遵从秩序和规则,固然有合理的一面,但是,对秩序和规则反映社会关系就能熟视无睹吗?
(4)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阐发了规则的作用。他认为,在没有规范性控制的情况下,个人扩张欲望的胃口是无限的。于是,规则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发挥效力的主要基础,是它所运用的道德权威,制裁只是第二位的支持力量。[28]也就是,规范性规则体现终结的共同价值。可是,话又说回来,不予制裁,对不服从规则而带来好处的人岂不是无可奈何?
(5)也有一些介绍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操作实务规则。例如,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也有译为《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英国贝尔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则》,亨利·罗伯特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萨斯坎德、克鲁克香克的《打破罗伯特规则》,马廷·丹斯科姆的《做好研究的指导规则》。还有探讨潜规则的,如俄罗斯社会中的“寻租行为”。
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规则问题做了相关论述。“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29]社会又是什么呢?“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30]因而在社会意识领域的社会规则既非天意,也非神授,而是社会的产物,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31]社会规则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实践,有人称之为实践规则。随着生产的发展,交往的扩大,规则内容更为丰富,形式更为多样。社会规则成为社会现实关系的运行准则,成为社会要素的组织方式。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说:“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32]马克思恩格斯就认为,“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33]规则是在社会生产及分工基础上创造的,“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生产方式)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34]社会规则也反映社会现实关系——既由社会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决定,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人们头脑中发生的这一思想过程,归根到底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5]“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36]
社会规则可转化为人们的认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可以由认识转化为社会存在。我们知道,政治上层建筑就是一些制度和设施,这些制度和设施尽管与意识密切相关,但也是存在于意识之外的。我们说认识熟悉规则,这些规则可能是符号系统如语言规则,也可能是现实存在如“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信号。“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事情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成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这种再生产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37]在对资本主义辩证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在《共产党宣言》表述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8]这个联合体中“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39]如果说,共产主义是一种制度,而制度又是规则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成立的话,那么,马克思恩格斯要建立的就是公平正义平等的社会规则体系。
1.存在的问题
(1)局限于具体学科领域。从国内外社会规则的考察来看,主要是从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具体学科来考察规则,尽管也有一些文章试图从哲学领域来考察,即跨学科、多学科、元理论等来探讨,但并不理想。如社会规则到底是什么,并不清楚;作用是什么,分析也不够全面,等等。
(2)探析比较零碎分散。如上所述,既然是从具体学科来探讨,那么,视野相对狭窄有限就在所难免,对社会规则的分析把握也就难免分散零碎,要么探讨社会规则的起源、变迁,要么探讨社会规则的一些作用、形式,或者一些具体层面的甚至实务如社科研究、交往、会议之类的规则等,总让人觉得系统性全面性尚有欠缺。
2.研究趋势
(1)具体学科。社会规则作为社会现实关系的反映,当然也可转化为社会现实关系,也可能是社会现实关系的组合方式等。而社会规则在社会各子领域体现是不同的,当然也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包括禁忌、习俗、风俗、惯例、道德、法律、体制、制度等,况且,由于学科的分化、细化,因而自然而然就可以从伦理道德、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领域研究规则。换句话说,这是从具体学科领域研究社会规则,也是主流方向。
(2)哲学抽象。以上所述,既然当前国内外对社会规则的研究主要是从一些具体学科领域来研究,那么,有可能也很有必要从具体上升到抽象,这个任务就落到社会哲学这一层面,原因在于具体学科领域对规则的研究为哲学抽象提供基础和素材,而且,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就是说,为研究社会规则提供了方法论。再说,具体学科领域对规则的研究到了一定程度,也有必要进一步抽象,这样可以突破原来相对有限的学科视野,上升到哲学高度——社会哲学高度。可见,哲学抽象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很有必要。具体学科领域对规则的探讨是相对零碎分散的,这使得对社会规则的研究进行系统整合就势在必行。如果不这样做,那么,对社会规则的广泛渗透和贯穿始终就是置若罔闻,这对于我们维护社会秩序,对于推进社会由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混沌到有序的发展是不利的,因为社会秩序客观上是存在的,而社会秩序的内核是社会规则,不仅如此,社会秩序也需要社会规则保障。因此,需要对具体学科领域的规则研究成果进行整合提升,将零碎分散加以系统化,这不仅是社会规则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系统论的客观要求。
在总结国内外社会规则研究现状基础上,立足于社会哲学层面将社会规则研究引向深入。何为社会哲学?尽管学者莫衷一是,但在我看来,社会哲学就是运用逻辑方法分析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规律。就是说,将社会事实、社会现象置于社会生活的整体联系和发展当中来考察,其方法主要是逻辑分析,也就是逻辑分析社会生活事实,把握其有机联系和内在规律,由此上升到社会哲学层面。既然要对社会规则的研究从具体学科上升到哲学抽象,由零碎分散到系统整合,必须回答“社会规则究竟是什么”、“社会规则的运行是怎样”等问题。让人对社会规则有全面深入系统的了解,能认识社会规则,制定实行社会规则,增强社会规则意识,随之减少活动的人为障碍,降低社会发展成本,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形成历史合力,提供根本保障。
研究方法固然很多,但这里主要采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锐利的思想武器,是世界观和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法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社会基本结构。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矛盾分析方法是基本方法。
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研究社会规则“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40]以使“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叙述社会规则要“从那里回过头来”,让“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41]
从社会规则的最基本规定着手,从里到外,由此及彼,层层深入,最终形成对社会规则的较为深刻全面的认识,正如马克思所言“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42]从特殊到普遍再到特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矛盾问题的精髓。在充分掌握矛盾普遍性的同时,要善于将普遍应用于特殊。“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43]具体分析社会规则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研究社会规则的环境条件,把握矛盾特殊性及其向普遍性的联系和转化。从特殊到普遍再到特殊。从具有众多表现形式的规则抽象出共性,然后结合实际情况,再回到社会当中,分析解决问题,即:从基础理论到实践应用。
除了上述方法,还有例证、比较分析、系统分析、结构和功能分析法。此外,也不排斥借助协同学、耗散结构理论和博弈论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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