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华
(中共宜春市委党校 湖北 宜春 336000)
在中共九十余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群众路线可谓一条一以贯之的“生命线”,依循这一“生命线”,中共以其卓有成效的群众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革命、建设与改革年代的不同阶段和时期,可以发现,群众路线的贯彻力度与施行方式因应不同形势的需要,既呈现出一定的延续性,也具有鲜明的差异性。①这些差异在表明某种时势限定下“不得不然”的一面时,也预示着后一个时期创新群众工作的可能路径。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对群众工作背后的限定性因素有深刻认识,而且要对当下群众工作中那些所谓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保持必要的警惕,进而严格区分“群众工作”与“做群众的工作”两种不同的实践,从而在避免“伪创新”的同时,找到真正具有创新意义的可行性路径。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以当下乡镇基层群众工作为考察重心,着重剖析那些使之“不得不然”的结构性限定因素,在此基础上,针对当下基层群众工作中的一些所谓“创新性”做法予以评析,最后指出,这些所谓“创新性”做法给“群众工作”制造的当代困境,并就如何摆脱困境尝试提出一点建议。
“我们在受制约中创造了制约我们的世界”,社会结构就是这样一个世界,即人具有其能动性的同时也受着客观存在场景的制约。[1]同样,任何时期的群众工作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展开,对关涉群众路线的贯彻及群众工作的开展等问题的分析必然离不开对其所置身其间的社会结构的剖析。当然,这些具有制约作用的结构性因素存在于方方面面,限于篇幅与本文主旨,我们主要选取与群众工作具有直接关联的结构性因素予以重点分析。
(一)“压力型体制”与群众工作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决定社会结构模式的最重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这也同时意味着,社会结构转型与经济体制转轨之间具有某种密切相关性。
建国初期确立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全方位渗透塑造了一个社会主义的全能主义国家,这种全能主义体制的前身乃是中共在革命战争年代赖以实现民族独立与国家统一的革命全能主义体制。两种前后相继的全能主义尽管各自担负着不同时期的历史使命,但二者间具有的共性也十分显明,即都依托于强有力的意识形态与强大的列宁主义政党的组织力量。若从20世纪20年代中共建党时起算,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中,中共依靠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宣传同时辅之以学校教育、单位制、人民公社体制等一整套再生产机制,开展思想教育与群众运动,从而塑造了一种对社会具有空前整合、组织、渗透、动员与控制能力的体制。这一体制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集体主义与革命理想主义情感,这种情感对于中共夺取革命和建设年代的一个又一个重大胜利具有强大的精神支撑作用,同时也使得中共执政的合法性资源即便在遭遇重大危机时也不至于流失。
今天,无论我们对建国以来历次群众运动给予何种评价,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当时群众的主体性得到空前强调,群众的集体情感得以空前强化。青年学者陈柏峰对群众路线在80年代乡村治安工作中的贯彻情况的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乡村治安工作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集体主义与革命理想主义情感,采取直接呼应群众要求、依靠群众并接近群众来维护社会治安的治理方式,[2]较好地吻合了当时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为改革开放的艰难起步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及至国家主导的市场化进程开启,经济主义上升为主导性的国家战略,当政权的合法性来自其发展经济的能力而非人民的选票时,[3]一种所谓的“压力型体制”应运而生,②它构成了当下基层群众工作展开的体制性背景。在这一体制中,最为要害的制度设置在于其中一些主要任务与指标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采用了所谓“一票否决”制的评价方式。尤其是随着中央将人事管理从“下管两级”变为“下管一级”及岗位目标责任制在行政过程中的广泛推行,在政绩至上的官员晋升体制中,一种将压力层层向下渗透与扩散的行政决策和执行模式便得以形成。[4]
与计划经济时代只能依靠意识形态与动员手段维系生产的“集中动员体制”相比,在“压力型体制”中,政府日益“公司化”,上级与下级之间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任务分解方式,层层分包,直至具体到每个工作人员。这种体制在保障经济建设的高效率与官员政绩节节攀升的同时,在客观上为群众工作的开展制造了困境。
一方面,“压力型体制”中的治理实践背离了“一切为了人民群众”这一群众工作的根本宗旨。事实上,在“压力型体制”中,基层乡镇干部习惯于将县级主要领导视为“老板”,以“老板”的指示为行动指南,以取悦“老板”来获得晋身之阶。③在这种典型的委托——代理结构中,普通民众在地方行政中处于被动地位,加之地方行政中普遍存在的“选择式政策执行”现象,使得群众不得不随时承受基层代理人因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欺骗或损害,群众利益难以得到根本保障;同时,由于乡镇政权在政治权力、权威来源、财政收入等方面均处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弱势的地位,乡镇在压力驱动的困境中出现制度性说谎和短期行为便不可避免。于是,作为群众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群众利益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干群关系的紧张导致有关群众工作的官方表达与基层治理实践呈现出明显的悖离。
另一方面,“压力型体制”中的治理实践摒弃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群众工作的基本方法。詹姆斯·R·汤森和布兰特利·沃马克曾评论说,在中国,每一个官员都是他上司的铁砧和他的下级的锤子。[5]如果说毛泽东当年形容中央与地方官员之间关系的“猫鼠论”主要反映了当时中央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那么,汤森和沃马克的说法则十分形象地揭示了上下级官员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在这种典型一边倒式的单向屈从关系中,下级官员一切“惟上是从”。尽管在基层治理的实践中,当年毛泽东大力提倡的调查研究、蹲点、抓典型、抓两头带中间、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总结经验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受制于一定时期某种“形势”的需要仍然在实践中被适时运用,但实际已沦为为了完成某种任务与指标的一些“权宜性技术”。以至于以“ 集中民智、珍惜民力”为内涵的“从群众中来”这一工作方法沦为搞形式与走过场,而以“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为要旨的“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在实践中往往是民意的“被代表”。
(二)“悬浮型政权”与群众工作
如果说“压力型体制”是源起于经济主义上升为国家战略之际,那么,“悬浮型政权”的出现则是肇始于新世纪的税费改革启动之时。[6]
一如学者周飞舟所言,“税费改革表面上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改革,实际上是针对基层政府的改革。改革的结果是使得乡镇政府处于‘半瘫痪’状态,政府不是能够更加完善、周密地提供公共服务、维持一方平安,而是在国家和农民中间造成一种“真空”状态,这是改革的意外后果。”[7]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前的由乡镇政府承担的“要钱、要粮、要命”(即收取税费、订购粮和施行计划生育)三项职能中的前两项“汲取性”职能逐步取消,即便连难度较大的计生工作,在当下也由于农民生育观念的逐步转变和“超生”问题的“货币化解决方案”(即超生者只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即可)而不再需要付出过多的精力去做群众工作。④这就意味着,税费改革在为农民“减负松绑”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斩断”了乡镇干部与村民之间“制度性纽带”,加之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技术能力的提高使得过去的“身体治理”退场得以可能,国家开始有能力以“技术治理”的方式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8]干部有事打电话、无事不下乡,下乡仅做“传声筒”。于是,群众不知道政府在干什么,政府不了解群众在盼什么,甚至有人将部分群众对干部的态度总结为“有吃有喝不找你,不批不斗不怕你,要什么我不理你,有了问题要找你,解决不了要骂你。”干群关系由革命战争年代的“鱼水关系”变成了“蛙水关系”;干部何时“入水”要看形势,瞅时机;即便“入水”也是蜻蜓点水,走马观花,作风漂浮。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在税费改革前的“汲取型政权”时代,乡镇政府因“要钱、要粮、要命”而与群众之间同样出现过大量的矛盾冲突,一度恶化了干群关系,但那时的“身体治理”方式客观上让群众从心里觉得干部离自己并不遥远,即便“磕磕碰碰”也是一种情感交流,至少在这些“碰撞”中,干部对村民的家庭状况、为人处世的方式与秉性有一定的了解,为后段开展有针对性的群众工作做好了铺垫,同样,村民也基于过去与某某干部的交道或纠葛而同样保有自己的评价,这种评价构成了一个干部在村庄中的“口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干部在村庄中的作为,特别是一些重视口碑的干部会有意识地在实施“身体治理”的同时自觉强化“德行治理”以缓和干群关系的紧张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汲取型政权”客观上为群众路线在乡村的施行提供了制度性通道。
相比之下,税费改革后形成的“悬浮型政权”一方面使乡镇干部失去了对群众施行“身体治理”的制度性通道,另一方面,大公无私作为对干部道德情操与管理品行的要求,由于并非现行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因而,无视个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德行治理”的退场成为必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日益推进,干部和群众更多地是在“公而有私”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渠道实现各自的经济理性,“干群双方对自身利益、社区利益以及双方关系的发展都蕴含有经济理性的考虑。”因此,在一种基于经济理性的良性干群关系体制真正建立起来之前,“悬浮型政权”的形成之于群众路线的实施所具有的负面意义仍然不容忽视。
(三)“个体化社会”与群众工作
按照孙立平等人的说法,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总体性社会”,一个“分化程度很低、分化速度缓慢、具有较强同质性的社会。”⑤在“总体性社会”中,个体意识被国家意识消解,个体主义受到集体主义、国家主义的抑制,个体将对家庭的忠诚转移到集体和国家,个体丧失自主性。[9]这是一个几乎“忘我”抑或“无我”的时代。这一时期的群众工作一方面得益于当时的动员型体制本身,另一方面,群众普遍保有的集体主义和革命理想主义情感从心理层面支撑着群众路线的推行。撇开对集体化和大跃进等国家运动的功过是非不谈,仅就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来推行国家战略这一点来说,当时的群众工作是值得肯定的。
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进城务工潮的兴起、农业税的取消及各种惠农补贴政策的实施,当下的农村已然不是昔日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中国”,“分散和封闭的乡土社会已越来越深地进入或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10]当年的乡村“熟人社会”已然演变为“半熟人社会”,整体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利益冲突的频发与个体权利意识的增强将中国社会由总体性社会推向所谓的“个体化社会”(The Individualized Society)。[11]
“个体化社会”是一个以个体主义抵抗和消解集体主义、国家主义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以“分化”为重要特征的社会,而社会的分化“造成了目前人类生活状况的普遍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从而引发了其他后现代特征,诸如矛盾重重、模棱两可、模糊不清、毫无保障、道德沦丧以及原有价值观念的彻底转变”,[12]这些因“个体化时代”来临而导致的种种“社会病”无疑给当下群众工作的开展布置了新的课题。
乌尔里希·贝克等人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种有限的、国家认可的“个体化”过程,而中国个体化过程中最深层次的特点在于中国市场经济个体化改革在适度开放经济活动和私人生活领域的同时删减了个体化进程对于民主政治参与的要求。[13]应该说,这一判断大体是恰当的。特别是在经济活动及私人生活领域,个体的崛起造就了一批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和他人个体权利的“无公德个人”。在笔者看来,“个体化社会”的到来之于群众工作的开展至少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困境:
一是群众中的个体对于一己权利的空前强调与伸张及群众内部的阶层分化使得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众集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日渐增多;这些矛盾的产生既与社会结构要素的异质性增加直接相关,又与社会不平等程度加剧密不可分。官方对当前时期的一个惯用提法为“矛盾凸显期”。就个体权利的强调与伸张方面来说,最为典型的表现莫过于拆迁过程中“钉子户”的频频出现,以及由诸如土地等权益问题引发的各式上访,如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甚至缠访、无理访、赖皮访等,这些都构成了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棘手环节;而从群众内部的阶层分化方面来说,阶层分化其实只是利益分化的结果和表征,表面上作为一个整体的农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同时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这种分化既有往日城乡身份差异的先赋性色彩,又是在市场化机制的催化下导致的一种所谓“自致性”分化。在一个涵括了农业劳动者、工业劳动者、农村知识分子、村办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不同阶层的农民群体中,此时的群众工作就是要在“众口难调”之际“力调众口”、在“众声喧哗”中“唱响主旋律”,其难度不言而喻。
二是受当代消费主义浸染的“无公德个人”过于注重个人享乐而漠视政治生活的倾向使得群众路线在村民自治中的推行流于形式。自1980年广西宜州合寨村推选产生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以来,这一组织模式便开始得以在全国推广;1988年6月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10年之后的1998年11月正式颁行。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并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要素的基层政治制度,应该说在基层实践中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四个民主”中,除“民主选举”得以实施之外,其他三个“民主”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到位或走过场的现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村民对政治生活的漠视,诸如“投票得给钱”、“开会管早餐,发袋洗衣粉或发条毛巾”、“花钱请人开会”、“先开会后吃饭”等现象在基层政治生活中见怪不怪,以至于“一切向钱看”成为基层政治生态的显著特征。值此情形,群众路线之于村民自治也只能是“戏娃子转圈圈——走过场”了。
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的群众路线,在建国后六十余年的中共治理实践中,受制于前文论及的各种因素,虽历经反复,但从未真正彻底放弃。在一些论者看来,尽管在和平建设时期群众路线长期流于形式化和表面化乃是不争的事实,并已陷入到“提倡——破坏——再提倡——再破坏”的循环圈中,但群众路线本身所具有的凝聚和创造集体意志与补强执政党的合法性等多方面意义始终受到肯定。[14]
因此,当下从中央到各地方政府仍大力提倡走群众路线。实践中,一些乡镇基层政府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在践行群众路线的过程中可谓费尽心力。学者吴毅、应星等人的研究表明,基层乡镇热衷于运用一些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如擂、媒、示蛮、怀柔等及各类摆平术。有关这一点,一位乡镇党委书记H(以下简称“H书记”)在党校中青班学员论坛上所作的题为“新时期的基层群众工作”的主题发言为我们提供了典型素材,根据他在发言中谈及的所谓“情感运作方法”,笔者认为其大致采用了以下几种策略:
(一)工具性个人关系策略:“请客”/“送礼”/“帮忙”
“工具性个人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利益至上基础上的交往性关系,它在本质上有别于情感性个人关系。黄光国先生认为,在这种关系中,“个人与他人交往的目的,是要以这种关系作为手段或工具,来达到其个人目标,而不是和对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15]当前,基层乡镇干部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应该说大都属于这一类型。实践中,主要包括所谓“请客”、“送礼”、“帮忙”等形式。
所谓“请客”,简言之,就是在酒桌上联络感情。具体说来,这里主要是指基层乡镇干部有目的性的邀请某位或某几位普通群众(多半为“钉子户”或所谓“难缠的主儿”)喝上一顿“兄弟酒”,吃上一顿“感情饭”;当然,也包括基层乡镇干部自己主动放下身段,走进寻常百姓家,主动凑到百姓餐桌边,与百姓一起“把酒话桑麻”;在喝酒、吃饭、唠嗑中摆平“钉子户”、搞定“难缠的主儿”。
所谓“送礼”,通常是指在群众家里办红白喜事时,随一份礼金,以示祝贺或慰问,俗称“赶人情”。这一方式被一些地方视为基层党组织沟通服务群众的新途径,名之曰“亲情工作法”。在官方意识形态的解读中,认为经由这一途径,可以为百姓“送关爱”、为村庄“除陋习”、为群众“解民困”、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从而可起到缩短干群间距离、加深干群间感情、赢得百姓民心的作用。
所谓“帮忙”,是指基层干部在群众所急所难却又束手无策、无能为力时,生产上帮一把、生活上扶一下,在群众无法时出点子,在群众无力时多着力,以此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此外,“帮忙”还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定群众“开口子”。H书记就曾亲口讲述他在处理“农户猪栏在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的问题时,特别对一患癌农户几次探望后对该农户“特事特办”,另外为其安置养猪栏地点。在当下,“帮忙”作为一种群众工作的方式,多少带有一些“德行治理”的味道,或可说是“德行治理”在新时期的一种回归。
(二)“中间人”策略:寻找“能说得上话的人”
所谓“中间人”策略,是指基层干部在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中遇到症结或遭遇“钉子户”而陷入僵局时,往往退而求其他,找到跟当事人“最能说得上话”的第三人,通过拉拢或拜托第三人,由第三人出面从中斡旋,从而消除工作障碍。
这是一种绕向“敌人”后方的“迂回战略”,“中间人”提供了以一个谈判缓冲带,架起了一座辅助沟通的桥梁。一般情况下,“迂回战略”的实施往往要借助于其他战略(如前述的“工具性个人关系策略”),通过断“敌”退路、阻“敌”进攻、协同正面进攻,以达克“敌”之效。
(三)“硬碰硬”策略:“找茬”与“黑吃黑”
“硬碰硬”策略往往是基层干部在前两种策略均行不通时而“不得已”所采用的路径。单从合法性方面而言,这是一种带有较大“政治风险”的非法途径。正所谓“打人不比吓人强”。实践中,基层干部往往能够较好地“拿捏”好“碰硬”的尺度,采取一种“踩线不越线”的战略,给对方造成一定威胁并施加压力,从而取得解决问题的优势地位。
“找茬”是“硬碰硬”策略的实施方式之一,大体上是通过掌握当事人的把柄或弱点,然后由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最后由党委或政府出面以取保候审或其他通融方式让当事人得以恢复自由或减轻处罚,从而使其或心生畏惧、或萌发感恩之心而作出让步。
H书记在主题发言中讲述过一个以“找茬”方式成功制服某钉子户Q的事件,最后还颇为得意地向我们展示了某钉子户Q在当地林业公安拘留后(实际上是当地党委示意林业公安“找茬”后依法拘留),党委出面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重获自由后给他发来的感谢信(手机短信)。短信内容如下:
H书记:你好!对不起!请原谅!我给你的工作带来不便和阻力,我从内心向你忏悔,以后如有什么事,一定全力支持。
“黑吃黑”则是“硬碰硬”策略的另一种实施方式。这一方式的核心在于涉事领导干部自降身价,将自己视为群众中的普通一员,“抛开”⑥一切身份上的束缚与顾虑,与对方站在同等地位,借此获得“以暴制暴”的常识“合理”性,从而使对方心生顾虑甚至畏惧,以达致解决问题的优势地位。
H书记在发言中还讲述了一件他所在乡镇的人大主任F(以下简称“F主任”)在乡村遭遇一难缠的钉子户G时“不得已”而采取“黑吃黑”方式解决问题的事情。大致情况是,镇人大F主任在包点村因林地整改问题遭遇钉子户G的刁难,钉子户G凭借其家族在村中为大姓,人多势众,好几次鼓动带领其家族成员聚众与F主任带领的镇干部对抗,几番冲突之后,F主任在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索性向钉子户G“宣战”,并明确告诉对方,“我现在不是什么人大主任,就是一个普通村民。” 由于F主任的家族在其村庄中的势力更大,其中好几个都是当地黑道上的头面人物。当F主任“气势汹汹”带领着他的“队伍”出现在钉子户G面前时,钉子户G被彻底镇住了。由此,先前的困境获得了转机。
事实上,“硬碰硬”策略真正成功的关键在于“踩线不越线”,而一旦越线,即告失败,实际上就不成其为一种工作策略了。
欧阳静在对基层乡镇招商引资的运作过程进行考察后指出,“任何时期的基层政权均讲‘策略’、讲‘方法’,但不一定任何时期的基层政权均以‘策略主义’为运作逻辑。‘策略主义’是当前乡镇政权运作的独特逻辑,受乡镇所处的压力性体制的限定。”[16]在她看来,“策略主义”既包括那些灵活的、因地制宜的合理的、合法策略,也包括那些不讲原则、不顾战略、不具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策略,策略主义中的策略既可能与组织运作的目标相一致,也可能相背离。[17]对照前述乡镇群众工作中的三大“策略”,这些分析诚为的论。
一如我们所知,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工作理论乃是立足于人民群众的理论,是为人民服务的理论,其中,群众观点成为群众工作的思想基础;群众立场则是群众工作的政治基础,群众路线是群众工作的工作路线,而群众利益则是一切群众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8]易言之,只有真正将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点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有机统一起来,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去开展群众工作,才是真正契合了中共“群众工作”的真义。
但眼下的问题在于,基层乡镇乃是依循一种“策略主义”的运作逻辑,凭借“工具性个人关系”、“中间人”及“硬碰硬”等策略去消解干群之间一时的压力和紧张,实为权宜之举,或可称之为一种“权宜性治理”。正因其“权宜性”,基层乡镇干部所惯常运用的诸如“工具性个人关系”、“中间人”及“硬碰硬”等之类的所谓“群众工作”方式在笔者看来,仅仅只是表明他们在“做群众的工作”。
首先,“做群众的工作”是一种“任务导向”的行为,它服从于一时一地的“任务”或“指标”,关注的是基层领导干部自身利益。而“群众工作”则是群众利益导向的,它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旨归。其次,与“任务导向”这一特点相应的是,“做群众的工作”往往是一种局限于一时一地的短期行为,属于典型的“短视症”;而“群众工作”既重视群众的眼前利益,同时更是着眼于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再次,在“做群众的工作”过程中,并不关心其中的方式或路径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实践中往往在所不问;而“群众工作”的过程则须始终以合法性为原则,并力求合理性。最后,“做群众的工作”基本是一种“权宜性的治理技术”,不可避免地带有投机性和机会主义色彩;而“群众工作”则始终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由此看来,当下一些基层干部“做群众的工作”与真正的“群众工作”之间恰是背道而驰,南辕而北辙。尤其让人感到遗憾的是,目前仍有不少基层乡镇干部对于何者谓“群众工作”、何者只能谓“做群众的工作”不甚了了,以至于习惯将“做群众的工作”等同于真正的“群众工作”。更有甚者,还将前述权宜性治理方式作为群众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某种“创新”而津津乐道。凡此种种,恰是当下群众工作的真正困境所在。
结语:基层群众工作创新的可能路径
经由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压力型体制”不可避免地滋生了“策略主义逻辑”,“悬浮型政权”则在丧失了干群联系的制度性通道之后却尚未出现有效的替代性机制,而“个体化社会”的来临让我们感受到各类权益冲突日益频繁的同时也看到了群众路线在村民自治领域遭遇的困境。群众工作的出路究竟何在?
当前首要的任务在于推动“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型。而转型的关键则在于建立基层民众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机制,以改善目前单向驱动的压力体制的种种弊端,特别是要逐步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在村民自治领域切实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在治理实践中真正做到相信群众并依靠群众;其次,要引入“幸福指数”的多元化政绩考核体系,彻底摒弃“唯GDP论”的评价机制,同时加大对群众公认度的考核比重,解决“数字说了算”的问题;最后,必须建立完善的群众监督机制,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党的群众工作,需要在群众监督的实践中不断创新。而当务之急是要在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监督、检举、揭发的保密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参与反腐败监督的群众权益。
正如一位县委书记在其《致基层领导干部的一封信》中所指出的,“身入才能心近,心近才能生情”,[19]你离群众有多近,群众对你就有多亲。“情字在心中,万事好沟通”,只要我们动了真心,付出了真情,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当朋友,把群众工作做到农民家里去,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做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我们的群众工作才是真正迈出了第一步。而群众工作的创新则必须立足于群众工作的真义、牢固树立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点并遵循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舍此,“群众工作”将只会沦为“做群众的工作”,从而背离了群众工作的根本宗旨。
注释:
①陈柏峰对1978——2008年间群众路线在治安工作领域的贯彻情况所作的考察表明,改革初期的群众路线延续了集体化时代的样态,直接呼应群众的要求,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并通过接近群众来维护群众的安全感;但随着集体主义和革命理想主义的逐步退潮,加之程序法治主义的限制,与群众路线相伴的身体治理与德行治理方式逐渐衰落,而与专门工作相伴的技术治理方式却未能有效替代,乡村治安由此陷入困境。陈柏峰:《群众路线三十年——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中心》,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
②所谓“压力型体制”,是指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这是由荣敬本、崔之元等人在对河南新密市的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进行调研后提出的一个概念。参见荣敬本、崔之元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③笔者在基层调研时,曾亲见一镇长口口声声呼“县长”为“老板”,并向“老板”拍胸脯保证完成任务。
④在一些地方,当地政府对超生者故意睁只眼闭只眼,事后“缴钱了事”,最后形成超生者得偿所愿、村干部落个人情、计生委经费充裕、当地政府收入增长的所谓“共赢”局面,从而导致当下的计生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而受损的则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参见刘铁夯:《一罚了事等于变相鼓励超生》,人民网:http://npmpc.people.com.cn/GB/9296721.html,2012年11月28日访问。
⑤“总体性社会”是孙立平等人在上个世纪90年代针对中国社会结构变迁提出的一个解释模式,其特点是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以及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但结构较为僵硬、凝滞。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⑥必须指出,这里涉事干部所谓“抛开身份”的表达仅仅是向对方表明后面将要采取的“黑吃黑”行动的“合理”(不合法)性,心里其实从未真正敢“抛开”,毕竟这只是一种手段而已,它所利用的同样是“打人不比吓人强”的大众心理。
参考文献:
[1]周怡.社会结构:由“形构”到“解构”[J].社会学研究,2000,(3).
[2][8]陈柏峰.群众路线三十年——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中心[J].北大法律评论,2010,第1辑.
[3]郑永年.保卫社会[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3.
[4]唐海华.“压力型体制”与中国政治的发展[J].宁波党校学报,2006,(1).
[5][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85.
[6][7]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农民关系之影响[J].社会学研究,2006,(3).
[9][12]文军.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与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建构[J].社会科学,2012,(1).
[10]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3).
[11][13][英]齐格蒙特·鲍曼.个体化社会[M].范祥涛译.上海三联书店.译者序.
[14]杨成虎.群众路线的逻辑、意义与限度[J].云南社会科学,2011,(4).
[15]周四丁.沟通的人性障碍及其克服[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10).
[16][17]欧阳静.压力型体制与乡镇的策略主义逻辑[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3).
[18]李君如.论党的群众工作[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6).
[19]余春存.致基层领导干部的一封信[EB/OL].http://www.zhuxi.gov.cn/E_ReadNews.asp?NewsId=28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