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宾田守宇
(1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2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大连 116036)
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朱庆宾1田守宇2
(1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2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大连 116036)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保险诈骗罪有着逐步升温的趋势。它作为一种金融诈骗犯罪,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破坏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保险诈骗的成因、特点、侦查对策等方面展开论述。
保险诈骗 犯罪 特点 对策
1.1 保险机构方面的原因
(1)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不够完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防范意识淡薄,这是当前诱发和促使保险诈骗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尤其有些基层的保险公司在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还很欠缺,使得保险诈骗案件难以被识破和制止。如投保车辆发生碰撞或人身伤亡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能尽快到现场去勘查,而是等坏车修好、伤员出院,凭他们所提交索赔申请书和发票上记载的款额予以赔付,保险诈骗比较容易得逞。
(2)理赔时调查不仔细。在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或由于人力、财力不足,或由于工作人员主观的原因,导致理赔调查不够详尽。对有关机关的保险事故证明有较大的依赖性。但是医院、修理厂等并不是经济责任的承担者,它们同其所开具的上述证明文件之真伪及准确程度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加之当前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证明文件也有虚假之处。如扩大损失的程度,加大保险责任等。在这种情况下,如过分依赖上述证明文件,缺少仔细的调查,也很难对保险诈骗予以防范。
(3)部分保险机构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承保了一些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业务。其中一些工作人员,四处出击、到处拉保,或在保险机构内部从事保险业务。这样一来,很容易造成其工作责任心下降,不顾客户的实际情况,承保了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业务,容易诱发保险诈骗犯罪。
(4)部分保险从业人员水平不高,业务水平低下。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够完善,与迅速发展的保险事业不相适应,同时对保险诈骗案件处理比较宽,因此放纵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
1.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方面的原因
当前,保险诈骗犯罪的发生除了有保险机构内部的原因外,还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他们中一部分人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主要是贪财图利之心太重,为谋不义之财而不择手段。但在每一具体的欺诈活动中,诈骗分子的心理状态又是不同的,主要有以下状况:
(1)参加保险,蓄意谋利。这种人投保的目的就是妄图利用保险这一特殊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他们违背了保险是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主旨,不是为或然性风险寻求有效的保证,而是一心想“发保险财”。
(2)为寻求所谓“心理平衡”而进行诈骗。有些投保人有一种不正常的心理,认为交了保险费就是付出了代价,这种代价就应当得到回报,如果交了保险费,而保险标的未出保险事故得不到赔款,就是“吃了大亏”不划算,于是他们就不惜铤而走险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保险金。
(3)临时因素的诱发。这种人原来并没有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保险金的想法,只是后来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作用才产生了欺诈的念头。
(4)为了“报复”保险公司而进行诈骗。有些人心胸狭窄,和别人稍有摩擦即图谋报复,他们在投保后,可能和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有一些意见分歧,于是就对保险公司存有成见,一有机会就用欺诈骗赔的手段报复保险公司,借以发泄心中不满。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但危害不小。
(5)为帮助亲友而进行诈骗。这种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保险赔偿金的人,目的不是为了自己获利而是为了帮助亲友渡过难关。
2.1 犯罪分子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欺骗的手段索赔
犯罪分子编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掩盖已存在的某种客观事实。这不仅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也是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经常使用的手法。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体现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之中。在签订合同时表现为:伪造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欺骗保险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履行合同时表现为:伪造保险事故;不仅不积极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且希望、促使事故发生,甚至制造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表现为:伪造事故现场,制造伪证,扩大事故的损失范围等。例如,在汽车保险诈骗中,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真相;在人寿保险中,犯罪人会采用虚假健康证明,在其病情恶化或死亡后为自己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2.2 保险诈骗犯罪有保险事故现场可供勘查,有物证、书证可供查明事实
保险事故现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发生地的客观状态,它是一定时间段内的空间环境。保险索赔,一般是在保险事故(包括保险事件、事项)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的,因此,这种犯罪大多有具体的保险事故现场可供勘验、检查。保险事故及其现场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事故确实发生,现场客观存在;另一种是事故及其现场都是虚构的。无论保险事故现场是真是假,保险诈骗人都必须借此索赔才能实现其保险诈骗的最终目的。严格地讲,任何犯罪都有现场存在,但在金融犯罪中许多犯罪现场是没有勘查价值的,或者勘查价值很小。但对于保险诈骗来讲,这是一个例外:保险事故现场具有与普通刑事犯罪现场同样的特点,如遗留有痕迹、物证等,甚至有的保险事故现场本身就是普通刑事犯罪现场,如行为人为骗取财产保险金而人为纵火烧毁房屋案件的现场,既是保险诈骗案件的现场也是纵火案件的现场。保险事故现场的存在对查明保险索赔的实质有重要的意义。
2.3 保险诈骗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伴随,后果严重
保险诈骗犯罪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一方面表现为犯罪分子骗取巨额保险金,危害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保险诈骗犯罪往往伴随着其他刑事犯罪,其中包括许多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为了骗人寿保险,受益人故意杀死被保险人;为了骗取财产保险金,故意放火焚烧、毁坏保险标的物;为了伪造索赔单证,私刻印章、伪造公文、证件等。在这些情形中,犯罪分子故意杀人、放火、毁坏财物、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目的在于能够骗取保险金。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保险诈骗是作为次罪对待的,而主罪往往是更为严重的杀人、放火、投毒等其他刑事犯罪。
3.1 做好报案登记与谈话,详细了解发案经过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般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有的案件,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亡的案件,投保人、受益人在向保险人报案的同时,还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保险人接到报案后认为其中有诈,再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陈述的案情可能与事后的调查结果或鉴定结论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对于识破保险诈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可能为侦查人员查明保险诈骗事实提供线索。所以,报案登记与谈话记录,对于侦查工作至关重要,如果不能及时收集证据,固定出险经过,不仅无法全面掌握案情,而且会使骗赔者有了任意改变陈述的机会,使以后的侦查工作陷于被动,甚至导致骗赔得逞。
3.2 认真勘查出险现场
出险现场是证据的可靠来源地,勘查现场是收集证据、识别诈骗的重要途径。现场勘查的任务,一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有关情况;二是收集、记录、固定现场的有关证据。对于具有保险诈骗嫌疑的保险事故现场应重点勘查。例如,在某骗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母亲投保意外伤害险,随后趁其母亲熟睡时,放火将她烧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称因为前一天烧热水渍酸菜,炕烧的很热,才导致被褥被烤着,其母亲才被烧死。经现场勘查发现,炕头位置的地板革表面被烧焦,但背面并无过火痕迹,说明火不是自下而上燃烧起来的,因此炕热失火的理由不成立。最后,经侦查,证实其杀人骗赔的犯罪事实。
3.3 严格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卷宗
(1)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证明文件的内容与报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例如,对医疗保险索赔证明文件的审查主要看用药处方及治疗药物是否符合病情诊断,如果符合病情诊断,则要进一步审查所用的药物是否超过常用药量,药品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等有关事项。
(2)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关单证各联编号是否连续;二是证明有无涂改;三是证明文件上的印鉴是否清晰。
(3)审查理赔卷宗,发现内外勾结骗赔线索。保险诈骗案件除了犯罪分子刻意而为,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这类诈骗案件通常是在诈骗得逞之后通过复查才会被发现。全面审查理赔卷宗,是发现这类案件的重要方法。涉嫌骗赔的理赔卷宗有下列特点:一是重要情节模糊不清。例如,出险、报案、勘查的确切时间不明,出险的具体地点和详细经过不明;登记出险损失的细目不清等。二是卷内材料矛盾和漏洞较多。例如,出险情节不合逻辑;材料内容自相矛盾。三是证明文件明显虚假。例如,应由多部门、多人完成的文件却只有一人笔迹;材料制作不规范,数量不配套;印鉴模糊等。
3.4 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征象
(1)主动投保。投保人主动到保险公司或找保险代理人投保,或详细了解索赔事项及要求。
(2)超额投保。对于财产保险而言,超额投保是指投保人所投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夸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将别人的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投保,并提供虚拟的证明文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可获取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赔偿。
(3)高额保险。高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畸高。这类保险中未超过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的部分,道德风险相对较小;而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的超额保险,则蕴藏着较高的道德风险。
(4)集中购买。在多个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中,在较短的时间内只为其中的一个购买高额保险,表现出保险标的集中、投保时间集中、投保金额较高特征。集中购买的保险,通常蕴藏着较高的道德风险。
(5)分散投保。为了避免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核保调查的标准,分别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中小额保险,从而获得高额保险。
(6)重复保险。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重复投保虽然不为《保险法》所禁止,但需将重复投保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投保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将重复投保情况通知保险人,则有欺诈之嫌。
(7)隐瞒情况。保险人隐瞒保险标的实际情况。例如,投保人身保险,当保险公司提出体检要求时,起先是坚决反对,百般阻拦,当阻拦不成时,又可能转而欺骗被保险人接受体检,或者找替身接受检查。
3.5 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
(1)与保险公司联合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利用合理的物质奖励,鼓励知情人提供保险诈骗线索。
(2)根据特定案件侦查的需要,物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作为秘密力量收集线索。需要注意的是,所物色关系人应具备知情条件,并且愿意为公安机关收集线索。如有必要,应给予关系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3)与有关单位建立固定联系。根据保险诈骗案件侦查的需要加强与医院、药店、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的联系,从中获取可靠线索。
(4)走访有关知情人员。一是通过事故现场周围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及反常现象。二是通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营状况、平常表现等;三是通过与事故有不同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收集他们对事故的看法及其依据。
3.5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
对于保险诈骗而言,惩治是一种好的防范。因为通过惩治不仅剥夺了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保险诈骗的能力,而且对于潜在违法犯罪分子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目前,一些保险企业对于惩治保险诈骗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担心司法机关介入会影响企业形象,吓跑客户,减少自己的市场份额,因而对保险诈骗一味姑息,仅拒赔了事,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做法实际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助长其侥幸心理,使其变本加厉地进行保险诈骗。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具体地说,应做好如下工作:
(1)动员保险公司在发现保险诈骗线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需要说明的是,追诉标准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但不是报案的标准。对于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也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另外,对于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及时发现,未能得逞的犯罪嫌疑人,也应报告公安机关。
(2)向保险公司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在接到保险公司报案时,应让其将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对案件性质作出判断,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
(3)要求保险公司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应交代保险理赔人员,在报案前设法稳住涉嫌诈骗的行为人,以免其逃跑、毁证。在侦查阶段,应充分利用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丰富及对当事人情况熟悉的优势,由其帮助调查取证,向其咨询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4)加强与保险企业的联系,共同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例如,有些地方保险企业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防诈骗侦破小组”,联合调查有疑点的理赔案件,查处骗赔案件,有力地打击骗赔违法犯罪,维护了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
4.1 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1)严格承保审核制度。
(2)严格理赔审核制度: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向公司内部和社会公开保险赔偿案,加强理赔透明度,便于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的落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重奖举报有功人员,鼓励举报骗赔行为。
4.2 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法》和新《刑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追究其刑事责任,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
4.3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是防范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把承保质量关,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保险业由起步到逐渐成熟,保险诈骗行为亦日渐出现复杂化趋势。保险诈骗犯罪活动越发猖獗,犯罪手段智能化,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经济危害。因此,必须完善保险机构,加强保险人业务水平培训,切实加强侦查专门队伍的建设,树立超前思想,超前工作,采取有效的斗争策略,掌握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主动权,在打击犯罪的斗争中发挥好职能作用,提高公安机关侦破经济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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