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报配侦
——基于情报在“回应型”侦查与“主动型”侦查中作用规律之解释

2013-01-30 05:22王彦学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情报犯罪

王彦学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大连 116036)

论情报配侦
——基于情报在“回应型”侦查与“主动型”侦查中作用规律之解释

王彦学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大连 116036)

情报配侦的现象早就存在,无论是在回应型侦查还是主动型侦查中。情报工作与侦查工作是平等且相对独立的领域,各自的运行原理不同且不易笼统化约——情报求时效,侦查求真相,两者在应对犯罪的旨趣上形成了触点和交集。就学术概念的抽象性和科学性而言,情报配侦是两者间协同关系的具体表达式。

回应型侦查 主动型侦查 情报工作 情报作用规律 情侦协同

1 情报配侦的本质

1.1 情报配侦表达了个案侦查工作中的信息权重

传统侦查工作基本属于实体化侦查模式,多以各种痕迹、物证及事主、被害人和见证人的陈述或嫌疑人口供来推进,这时的情报配侦机制呈现出零散、无序、不成规模等特征。现代侦查工作不仅包涵了传统侦查工作的推进路径,还在情报平台和行动、网络等技术装备的帮助下大规模地收集和利用情报,这时的情报配侦具有为集中、高质量、高附加值等特征。借助整合平台,不仅较好地处理了情报存量与增量的问题,还催生出一系列侦查技战法,侦查工作向多领域、广视角、大范畴的制信息权转化,使得情报在侦查中的信息权重加大,并逐渐成为侦查的基础性资源。从实际工作来看,情报的时度、容度、向度和宽度乃是其作为侦查资源权重的评价要素,其核心是情报质量,情报的即时性、充分性和可靠性等决定了其在个案侦查中的地位。

1.2 情报配侦描绘出信息化侦查活动的本质特征

在信息时代,信息资源成为第一资源,信息优势成为核心优势,信息能力成为衡量侦查能力高低的首要标志,警察与犯罪的较量也更多、更集中、更精细地体现在对表征每一个与案件相关的个体(组织)情报的掌握与利用上。实践显示,很多案件是在虚拟空间中已经确证嫌疑人的范围,甚至精确到单一个体的情况下才开始“落地捕人”(实体化侦查)。情报配侦手段的频繁促使信息化侦查手段逐渐常态化。信息化侦查是指以信息和知识为核心资源,主要以信息技术装备为破案工具的侦查活动。正如加州大学王政教授之展望:21世纪全球刑侦技术装备具有三大基本发展趋势——便携化、数字化和定量化(Portability,Digitability and Quantitability)。完整高效的信息化侦查活动必须大量收集、利用与存储各种信息,唯此才能与犯罪进行有效对抗。警察要多破案、快破案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各类警务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并使两者迅速整合。

1.3 情报配侦指明了世界警务变革的基本趋势

随着国外“情报导向警务”(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理论的引入,特别是我国信息化侦查理论的创立,“情报导向侦查”的概念应运而生。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情报配侦作为一种与侦查活动相伴生的行为现象由远迄今、即洋或中都一直存在着,它并非新鲜事物。自从近代民族国家诞生,其渗入公民私人生活的企图和努力就从未停止过,侦查权渗入、监控公民生活的手段越加先进,频率越加繁复,机制越加灵活,视网越加致密,通过对表征个人(组织)各种活动的情报信息的规模利用和深度利用,整个“公民生活越来越成为可见的、可计算的、可预期的”。情报配侦作为“一个执法的新范式革命”,与中外警务变革的基本趋势相契合,成为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在实体化侦查与信息化侦查共振的过程中重新认识情报与侦查关系的逻辑线索和知识工具。

2 情报配侦在“回应型”侦查中的作用表现

2.1 案前:情报配侦潜隐化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前会进行一定的准备工作,也表现出各种可疑的情况。从犯罪人群的可疑迹象到发现征兆信息,再到“侦查情报”必定经历一定的时空渠道、汇集机制才能进入侦查视野。这时的情报配侦现象主要表现出潜隐化的特征,潜隐化意味着情报的三种境遇:一是其对侦查的支持作用需要一定的表达机制才能变“隐性”为“显性”,犯罪征兆被侦查人员即时发现、掌握和控制,犯罪未遂或未果就被制止,此即进入“主动型”侦查模式(下文详论);二是在发案后不久就被排查出来,成为重要的侦查线索,甚至转化为一定的侦查证据或者诉讼证据;三是在破案后才发现,甚至一直未被发现,此时情报较长时期处于潜隐状态或者一直作为客观性的“信息”而存在。

2.2 发案:情报配侦具象化

案件的发生使侦查有了直接具体的对象,这种变迁使情报配侦有了落实基础。现场或案情的原初情势是情报源的内核。借用理查·谢克纳的社会表演学说,案发后的情报集结场域是由结构空间(社会剧场:进入视线的对象,涵括嫌疑人各种活动的可能时空)和逻辑关系(情报与侦查的关系)促成的社会空间构型,它面临着三个基本矛盾:情报的前台和后台;情报配侦机制决定的事前脚本(规则)与临场工具(即社会表演道具)的实际发挥;最关键的,案事件性质与侦查人员、情报人员为此定性所为的行动方向。其理论基础在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之论断,案发后侦查(情报)人员会自觉不自觉地按照这一论旨来排查一切可能的人员和物品、线索和信息、情报和证据。

2.3 立案:情报配侦法定化

立案确定了现有的情报配侦机制及其工具适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情报配侦的法定化主要表现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特殊情报手段适用合法化。技术侦查是情报的基础手段之一,立案后的情报配侦手段适用得到了制度保障,提高了情报配侦的力度和效果;二是重要情报向证据转化。一些情报可能较完整地描述了案情至少案件定性的某一节点,既需要情报部门即时将情报反馈至侦查部门,也需要侦查部门通过某种机制将相关情报所表达的信息转化为证据,如通过讯问或询问,借嫌疑人或证人的语言间接表达或印证情报的内容。情报向证据转化是情报配侦法定化后的可能结果;三是情报后台机制的前台化。立案要求各部门为破获案件而通力合作,包含技侦、网安、情报和指挥中心等情报专门收集单元以及派出所、治安、缉毒、边检出入境等非专门收集单元,立案使各单元在立案前非体系化的后台情报生产转变为有基本法律背书的合同战术活动。

2.4 查案:情报配侦最大化

查案阶段,侦查部门和情报部门会展开精细化、致密化的协同活动。从情报汇聚的来源看,其主要是采集未入数据库的各种人、事、物的外源性信息;其二是公安机关网络化检索的人口、指纹、尸体、DNA、车辆等八大公安信息库;其三是广布于政府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信息库,如银行、工商、房地产、交通等实名制管理的机构和单位,同时,对虚拟社会信息库,如微博、博客、交友网站等,也需要侦查、情报部门入网或到服务器所在地展开工作。上述信息源在侦查工作中的引入,既克服了物证对于案情叙述和表达的间接性,即难以自主描述案件过程的弊端,还最大限度地增加了查清案情的渠道。各种信息能否转化为情报,甚至是证据,不仅取决于情报收集者的信息解读能力和证据转化水平,也受制于情报的时度、向度、宽度、容度和程度。

2.5 破案:情报配侦集约化

经过查案阶段大量实体化或信息化侦查工作后,案情得到了诸多证据形成的证明链的证明,内容越加丰润,情节更为具体,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主动”和“客动”的互动关系基本确立。在破案阶段,一些情报机制和工具退出侦查工作的前台,但破案并不等于结案和侦查终结,也就不意味着情报会立即退出,一方面,为充实证据的内容和证明力,一些对侦查极富价值的情报还需要再挖掘,而一些冗余情报则随着案情大白而撤除,被限缩的情报协同使情报资源及工具得以省约;另一方面,破案对侦查工作可能只是达到了初步目标,情报配侦机制可能还需要有针对性地深化。主要是:一是对漏网嫌疑人的追逃情报,如信息化追逃过程中对逃犯情报的挖掘;二是犯罪利益目标的追查、清缴,如赃物去向的情报;三是嫌疑人的隐案、积案的深挖,以及潜在被害人的查访都可能需要一定的情报协同。情报从集约到最终归零显示其服从和服务于案情的客观走向,在个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着情报“退场”的不特定时刻。

3 情报配侦在“主动型”侦查中的作用表现

3.1 任务牵引规律:情报在战术层级确立目标中的作用规律

战术层次以完成打击、遏制已锁定的战术目标为任务,经历作战需求、犯罪规律特点、犯罪分子构成等分析后才能确立。拟定战术和确定具体目标都需要情报对个案、类案整体态势的深入分析,如发现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组织网络与犯罪迹象,协助谋划某一关键节点的任务,从而最终缉捕这些人员。任务牵引规律揭示了情报用户和收集系统之间的本质联系,主要是指情报需求用户(侦查和“辅助侦查”部门)与情报收集系统的相互作用。在用户和系统的结构中,尽管锁定的具体目标作为一项强制性任务本身可能并不直接驱动情报收集系统,但它在根本上规定了情报工作与侦查工作的行为方向、拟采取的行动样态和运行模式。共同完成战术目标任务规定了情报配侦机制的对象。当前收集有组织犯罪帮派、毒品走私集团、组织卖淫集团、欺诈集团、盗窃集团及相关行业的情报是重点,可透过监视、窃听、线民与卧底等手段广泛收集,其内容也不限于犯罪信息,还包括了可疑犯罪者的电话通讯、旅行资讯、金融或缴税记录、家庭与企业关系等。只有收集完整的犯罪行动图像,决策者才能决定如何展开战法,技战术如何有效结合,以取得预期打击效能。

3.2 扰动适应规律:情报在行动层级确立优先工作选项中的作用规律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犯罪活动在初期呈“爆炸式”几何级增长之后,近年来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态势。与之相对应的是,犯罪情报亦成“井喷”之势。犯罪情报收集系统作为一种警务统计系统,受到人员的专业化、工具的专门化、技术的革新、情报统计和分类的科学化等多种因素制约。因此,扰动适应规律表明: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一定条件下,系统会对各种扰动做出有限度的适当“应激”。自公安部情报中心成立以来,各地基本都成立了相应层级的情报中心,不同层级的情报中心的基本任务或宏观或中观、微观,其情报路径都是统计犯罪数量、完善系统数据、摸清犯罪趋势、找出类案犯罪模式供各级侦查部门使用。情报的时效性原理要求深入分析近期犯罪案件,并透过发案地区、时间、犯罪者等特征,促使决策者在诸多工作中确立最紧迫的工作选项,并在一定区域展开规模不一的专案(涵括类案)行动,以打击现行犯罪,震慑或预防未然的犯罪。干扰适应规律揭示了情报系统、侦查系统与警方执法环境的本质联系。

3.3 整体联动规律:情报在战略战役层级应对犯罪趋势和突出治安问题中的作用规律

侦查战略战役是远比一般战术行动规模大的侦查决策,是针对较大区域内某类突出的犯罪问题,经过情报的“结果评估”和“过程评估”后做出的决策。这种评估不能以单纯的数字来评估,而是在系统调查某种犯罪或某些突出问题的阻滞因素、紧迫选择后,由情报、侦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出操作性强的对策给决策者。主要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国或全省犯罪控制的长程计划,如公安部2011年的“清网行动”计划,实现了立足本地抓全国逃犯的整体规模效应。这方面日本自1991年开始的“暴力团排除”行动和英国2002年开始的“全国情报模式”亦显示出计划的规模效应,暴力团排除和全国情报模式都是对警察机关的长期部署。这类部署往往对解决当前侦查工作的全局性问题有重要作用,甚至会推动机制创新与体制转轨。如英国内务部2006年整合国家情报中心、移民局等成立“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OCA);2011年又再次进行改革,成立“国家打击犯罪局”(NCA),英国的做法对我国情侦协同的体制整合和机制调控具有一定的启示;二是一定时段或地域范围的破案会战专项斗争,如公安部打击“地沟油”和“盗卖婴儿”专项行动;三是打击多发性、系列性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需要深入研究一些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构筑三个层面的严厉打击,即严查、严惩、严防。由于战略战役层次涉及的指挥系统层级高,系统执行力强,侦查执行、情报收集、资源保障等各分系统及其下的子系统等都要围绕指挥系统这一核心进行整体联动,使整个系统呈现相互融合、支持与协同的混沌态势。

1.王晖.科学研究方法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美]John Zeng Wang.Forensic Technology of the 21st Century: Portability, Digitability, and Quantitability[A].重庆市警察协会.第二届国际法庭科学大会论文集[C],2011

3.胡水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J].法学研究,2003,(3)

4.汪毓玮.社会治安之情治资讯分享网建构与对台湾警务发展之启示[A].第二届风险社会与安全管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9

5.王利勇.军队指挥信息系统研究[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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