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与变革:“枫桥经验”的价值与创新

2013-01-30 03:03:59夏菲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国家机关

□夏菲

·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纪念号

坚持与变革:“枫桥经验”的价值与创新

□夏菲

“枫桥经验”是20世纪60年代诸暨枫桥针对“四类分子”改造所形成的独特的做法,其特点是“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实现捕人少,治安好”。1963年,该经验经毛泽东同志批示向全国推广,成为一种工作方式的典型。50年过去了,在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今天,“枫桥经验”是否还具有价值,如果有,“枫桥经验”是否仍然独树一帜,或者说“枫桥经验”如何创新以保持其有效性、独特性?这些都是目前急需回答的问题。

一、“枫桥经验”价值不容置疑

此处所谓价值,不是“枫桥经验”在历史上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而是这种工作模式所折射出来的工作理念、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枫桥经验”的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问题的处理要尽可能少动用国家强制力;二是违法犯罪的预防关键在于个体自身观念、认识的转变。这两个观念,在当时显然是先进的,在当下以及今后都是我们在社会管理工作中需要坚持的。

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对“四类分子”、“右派”等这些特殊时期特殊群体的处理,还是对违法犯罪人的处置,我国的总体模式是采取强制手段为主,包括逮捕判刑、劳动教养等。这种“重罚重刑”的思想具有普遍性,不只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独有,可以说社会大众多有此种认识倾向。事实却是,这种做法不仅起不到预防、减少犯罪、改造犯罪人的效果,反而导致公民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法治权威受损等不良后果。由此可见,“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是符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的,是具有生命力的。

另外,在50年中,“枫桥经验”在工作组织体系、工作方式上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形成了稳定的工作团队、成熟的工作方法。这些是不应该轻易否定和放弃的。社会工作中,应当谨防走极端的做法。完全否定过去,结果是失去根基;不断重起炉灶,是浪费资源且往往是走弯路和回头路。

二、“枫桥经验”工作模式需创新

在坚持上述基本理念的前提下,“枫桥经验”需要在工作体系、方式方法上予以创新。不可否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各地具有同质化现象,枫桥也不可免俗,其当前的经验总结已不具有20世纪60年代那种“典范”的独特性,与浙江以及邻省小城镇的做法已无质的区别。当下,应当再次发扬20世纪60年代那种敢与他人不同的勇气,结合本地情况,探索出新时期独特而有效的新“枫桥经验”。

变革总面临各种困难。当下,无论是学者还是实务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国家宏观体制、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基层再努力,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文化建设都落后于经济发展,由此引发种种深层次危机,这不是短期内、哪个部门或哪个区域能改变的。在这严峻而现实的背景下,“枫桥经验”的变革可以从微观的层面入手,设定目标,将变革融入日常工作中,日积月累,逐步形成特色。

(一)正确定位。犯罪产生的原因是综合性的,有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可以说一个人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有可能对个人的行为起决定性的作用。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样具有深层次的经济、文化原因。因此,对犯罪以及其他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事件的预防以及社会矛盾的化解,不可能仅仅通过国家党政机关及其支撑的基层群众组织的管理来实现。因此,“矛盾不上交”是一种理想,决不能成为现实的工作指标。否则,会给基层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压力,而且也往往造成侵害公民法定权利的情况出现,可以说是两败俱伤。

(二)强化法治。综治工作必须强化法治已经成为共识。以往用强制手段压矛盾获太平、以金钱补偿换太平所造成的负面结果已经充分显现:矛盾进一步激化乃至爆发,无赖文化迅速蔓延,问题层出不穷,国家需投入更多的资源应对,形成恶性循环。

强化法治有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事,坚持按规定办事,不能为获取一时的平静而改变或规避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则办事会给公众起到反面教材作用,大大降低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二是将“权利”意识教育融化于日常工作中。“权利”是法治的核心概念之一,每个人有自己的权利,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保护公民权利,同时也期望其他公民尊重自身的权利。也就是说,既要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漠视甚至侵害其他公民权利的行为,也不能要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牺牲自身权利(比如说休息权、人格尊严权等)来做好工作,当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如在犯罪发生时警察具有救助公民的义务等)。

(三)犯罪预防工作进一步前置。目前大力推进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与以往注重事后处置、打击相比有很大进步。然而,矛盾调解阶段,问题已经产生,有些问题可以经调解得以基本化解,但大部分问题不是基层调解能解决的。如因社会不公、个人品质等引发的问题。因此,必须认识调解的有限作用。对矛盾分类处理,适宜调解的调解,无法调解解决的问题要有其他处理渠道。目前,社会管理的资源应当更多地投入到提高教育质量、引导公民形成良好生活方式上。否则,综治工作无限扩张、工作量无穷增长,却永远无法应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

(四)加强家庭等非正式控制。在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家庭对个体人格健康发展的作用巨大。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家庭人伦,个人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家庭的制约。家庭文化对个体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是个体在不知不觉中接受的,与国家机关的教育、劝导、处置等正式控制相比,效果更佳。我国过去20余年的综治工作,对家庭、邻里、同龄群体等非正式控制的投入较少。基层工作今后应当花更多精力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引领健康生活方式。

(五)制度保障,不依靠个人奉献。在矛盾集中爆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现实环境下,基层从事社会管理的人员工作压力极大。另外,由于法治发展不健全,人的行为不具有可期待、可预测性,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则甚至是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也在客观上逼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应对种种事端。在这个过程中,涌现了一些先进典型,如枫桥派出所的杨光照同志。这些先进典型的确值得大家学习,需要弘扬其奉献精神。然而,常规工作仍然需要依靠法律和制度,才具有长久性。奉献应当倡导,但不是法定义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提要求,但也需要保障其权利。

“枫桥经验”在形成初期就具有先进的理念,历经50年特别是近20余年的发展,建成了深入基层各区域、各层面的组织体系,并发展出一些有效的工作方法,这些是良好的基础。今后要坚持创新精神,加大对综治工作“软件”建设,以法治、人文为核心,管理中治理与引导并重,探索出具有实效、符合地方实际的新“枫桥经验”。

(责任编辑:海群)

2013-05-08

夏菲,华东政法大学国际交流处副处长、博士、副教授,绍兴市“枫桥经验”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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