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3个国际环境公约是关于控制化学品和废物污染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的国际法律文书,是国际环境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管理,鹿特丹公约由环境署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管理.
巴塞尔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其主要目的是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鹿特丹公约于2004年2月生效,要求缔约方在化学品国际贸易中实行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即出口方必须把公约所规定的化学品出口的有关信息通知进口方,取得对方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后才能出口;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4年5月生效,其目的是通过缔约方的共同努力,控制公约规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本次会议前共有21种这样的受控污染物.
这些公约生效以来,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履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3个公约各有一个环境署管理的秘书处,设在日内瓦;粮农组织还有一个管理鹿特丹公约有关工作的秘书处,设在罗马.各秘书处之间缺乏充分的合作和协调.3个公约各有独立的缔约方大会,是公约的决策机构,但他们之间也同样缺乏必要的合作和协调,影响了公约的实施和效率.
为讨论解决这个问题,2010年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了3个公约的第一次特别缔约方大会.会议通过了一个一揽子协调增效决议,内容包括三公约的联合活动和服务、预算周期的统一、联合审计、联合管理和审核安排等.
会后,环境署管理的3个公约秘书处合而为一,成立了联合秘书处,粮农组织管理的秘书处仍然独立.秘书处根据第一次特别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开展了一些联合活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三公约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同时,行政管理经费也有所减少.
摘自《中国环境报》
201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