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转制改革与产业共性技术发展——以纺织产业为例①

2013-01-28 06:53李纪珍王倩
创新与创业管理 2013年0期
关键词:院所共性科研院所

李纪珍,王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1 引言

始于1998年的国家产业部门层次的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里程碑事件。截至2002年年底,中央和地方共有1200多家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成为企业法人[1]。然而,时至今日,关于这场改革的争论仍未停止,转制后共性技术该由谁开发、新体制是否有利于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技术的进步等都是争论的焦点。2010年3月,九三学社中央在《关于加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建议》[2]的一号提案中直指我国产业共性技术发展载体缺位的问题,将我国技术创新困境归结为缺失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主体以及缺乏对转制科研院所进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稳定支持。我国科技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郭向远提出,“当前……(需要)依托转制院所建设一批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基地,为传统产业技术升级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为了分析转制科研院所在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中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以纺织产业为例进行案例分析。本文的研究建立在持续约4年的实地调研访谈的基础上,受访对象来自高等院校(东华大学和苏州大学)、纺织企业(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众多中小型纺织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纺织科学研究院等)、纺织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浙江现代纺织工业研究院等)以及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等,共计30余人。

2 科研院所转制改革与产业共性技术发展

在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了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后,徐冠华[3]在《中国软科学》上发表的《关于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几个问题》中指出,科研院所企业化是为了让它们逐步具备面向市场的能力,从市场获得经费实现自我发展,使政府科技投入逐步集中到有竞争能力的科研院所,集中到战略高技术、重大共性技术创新和必要的基础类、公益类研究中。而汤世国[4]则认为,转变成企业的科研机构不可避免地用企业行为指导自己的研究,其研究成果是否是“共性”的,或者即使是“共性的”但能否被其他企业公平地使用,都值得怀疑;转制后,科研院所与其他企业的关系可能从过去以合作和服务为主转变为以竞争为主,从而导致中小企业获得技术的渠道更为狭小、成本更高。与此类似,李纪珍[5~6]判断了产业院所的体制改革对共性技术供给的冲击,认为:转制将使大量的科研院所不再从事共性技术的研发,而是转向研发应用技术和竞争技术,甚至根本不涉及技术开发;我国产业共性技术将面临几年的供给断层期。此外,罗仕漳[7]指出,从长期看,共性技术研究运行机制的市场性与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并不相悖,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是对一些共性技术的独占性,但企业的利己导向与共性技术研发的外部性之间仍会存在供给的短期矛盾和局部矛盾,进而导致共性技术供给不足。

可以说,多数研究都预测科研院所转制后会出现共性技术的创新主体缺失,会产生较多问题——尽管改革的初衷并不是这样的。

客观地说,转制后,科研院所仍在我国产业共性技术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比如,2009年中央级转制院所完成科研项目7923项,是“十五”末的1.5倍……国家依托转制院所建立了40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65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自主研发的TD-SCDMA已经成为3G国家三大主流标准之一;钢铁研究总院在提升我国钢铁工业水平的六大关键共性技术中牵头研发和推广了四项;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开发承担了煤炭行业73%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煤炭行业70%的重点科研项目[9]。

总体来看,我们认为,转制的科研院所主要通过以下3种途径继续在我国产业共性技术发展中发挥作用。

(1)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在科研院所转制后,政府改变了过去行业分配任务的方式,而是采取科技计划项目招标的方式对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战略高技术研究项目加大支持力度。转制院所通过承担部分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重点基础研究发展(“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来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例如,由原钢铁研究总院与冶金自动化研究院合并组建的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钢研”)牵头承担了“973”计划一期项目“新一代钢铁材料的重大基础研究”,在国际上首次提出“形变诱导铁素体相变”理论和抗延迟断裂理论,并在国内30多家钢铁企业采用这一先进理论生产出数千万吨“强度翻番”的新型钢材。

(2)承担科研基地建设

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积极构建产业共性技术发展的新载体,该进程在科研院所转制后明显加快。国家层面建立的共性技术组织主要有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研发基地和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基地,它们承担了部分共性技术发展的任务,其涉及业务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等。

在科研基地建设中,转制院所成为重要的依托力量。比如: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0年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依托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等12个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建立行业技术开发基地;2006年国家科学技术部印发了《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同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批依托转制院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相继成立。例如:由原北京石油炼制研究所转制而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拥有国家科技部设立的石油化工催化材料和反应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家能源局设立的国家能源石油炼制技术研发中心;中国钢研现有14个国家级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如先进钢铁材料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连珠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先进钢铁流程及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混合流程工业自动化系统及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先进金属涂度国家工程实验室和钢铁制造流程优化国家工程实验室等。

(3)参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集中产学研的优势力量,联合攻关、联合转化的一种共性技术发展模式。在国家层次:2007年国家钢铁可循环流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一代煤(能源)化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煤炭开发利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农业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率先成立;2010年我国科技部等六部门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扩充至36家。在地方层次: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北京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超过100家;广东省组建的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已近30个;湖北省已启动十大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试点。转制院所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以“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新一代可循环钢铁流程工艺技术”的实施为契机,中国钢研联合宝钢、鞍钢和武钢等6家行业骨干企业以及东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和上海大学组建了“钢铁可循环流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节能、环保、冶炼、重要产品以及相关工艺技术和流程的集成综合等多个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中国钢研认为,其意义不亚于20世纪80年代建设宝钢对我国钢铁工业产生的技术引领和示范作用。

3 纺织科研院所转制与产业共性技术发展

长期以来(包括转制后),纺织科研院所在我国纺织产业共性技术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创建于1956年,1999年7月转制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转制后,中国纺织科学院承担和完成了近千项科研开发项目,其中主要包括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公益性研究专项资金项目、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条件专项资金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以及行业或省(市)技术攻关、技术开发、企业技术开发等项目,获得了100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3.1 我国纺织产业格局

2011年中国纺织行业的工业总产值为47 650亿元人民币,与2001年的9 626亿元相比,10年间我国纺织行业工业总产值的年均增速达到17.4%。2011年我国纺织从业人数约为2 000万人①数据来自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统计中心(http://tongji.ctei.gov.cn)。。

我国是名副其实的纺织大国,但我国纺织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化竞争充分。全国纺织行业中小企业从业人数占全行业从业人数总数的80%,全国纺织行业中小企业销售产值和出口额均占全行业的70%,销售额在3亿以上的企业为2 000~3 000家①数据来自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统计中心(http://tongji.ctei.gov.cn)。。纺织中小企业间的竞争以价格战为主要,企业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

我国纺织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在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我国纺织企业大多位于加工制造环节(价值链的最低端),在创新设计、市场营销和品牌运作等高附加值环节上缺少话语权。2007年全国工业企业创新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纺织企业中仅有24.2%的企业开展创新活动[10]。李纪珍等[11]对绍兴柯桥纺织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同样显示了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的忽视:60.0%的受访企业在2008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低于0.4%——这与发达国家的2%~5%的平均水平相差甚远。

我国纺织产业的优化升级迫切需要共性技术的突破。功能纤维、染整、纺织装备、纺织信息化等领域的共性技术是支撑纺织产业链(纤维材料—纺纱—面料织造—印染和后整理—纺织成品)整体升级的关键所在。然而,纺织企业(尤其是纺织中小企业)在共性技术发展中的作用有限。一是受技术、资金、人才的限制,中小企业难以承担共性技术研发的长期风险、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能力,从而出现共性技术供给的“组织失灵”;二是纺织产业内的模仿行为愈演愈烈、技术诀窍扩散异常迅速,共性技术即使被成功开发也很容易被其他企业以低成本所获取,从而出现共性技术供给的“市场失灵”。虽然纺织企业在数量上已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然而却没有成为共性技术成果产出的主体。纺织行业内的一些重大研发成果仍源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长期积累。

3.2 转制前科研院所的作用

转制前,我国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共性技术研发机制,由原纺织工业部分配科研任务和经费到纺织科研院所、纺织企业和纺织类大专院校。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原纺织工业部组织全国染整方面的技术力量,采取“大会战”的方式对染整设备进行选型、设计和研制,形成了一整套的54型、64型和74型染整设备,为建设当时及今后的大批印染厂提供了物资基础,使中国的印染能力从无到有,中国一步跨入年产量超过300万匹印染布的国家行列,被称为世界纺织工业发展的“奇迹”。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实施“自动络筒机和喷气织机引进技术与国产化”项目(简称“两机专项”),纺织机械行业先后引进了涤纶短纤维纺丝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转杯纺纱机、剑杆织机的设计制造技术,平网、圆网印花机的设计制造技术等60多项当时纺织工业急需的纺机制造技术,开发出的自动络筒机、清梳联合机、精梳机、浆纱机和整经机等纺织机械产品达到或接近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以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为代表的一批科研院所在“两机专项”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转制前,科研院所作为配置于企业之外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资源,是连接国家意志与企业需求的载体。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如下三点:其一,共性技术机构的公益性定位与共性技术的外部性相符合;其二,稳定的经费来源与共性技术的基础性、前瞻性和风险性相匹配;其三,集中力量办大事。例如,中国纺织科学院前任院长贾路桥在与笔者的访谈中回忆道:20世纪80年代前,(原)国家计委组织实施“三维编制技术”攻关,天津纺织工学院和南京玻璃纤维研究院同时申报该项目,(原)国家计委领导列席会议,组织十几个专家论证、投票,票数最高的天津纺织工学院最终获得1 000万经费支持,攻关所需的设备、人员很多集中到天津纺织工学院。但是,计划经济时期科研院所的粗放式发展导致国家财政负担日益加重,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提高科技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率、加快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3.3 典型的转制模式

1999年,原纺织工业部所属的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根据中央关于的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由国家事业单位转制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北京纺织机械研究所、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和上海纺织机械研究所等应用类地方科研院所随后实行了企业化转制。本文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纺织行业科研院所转制的典型模式进行了总结,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纺织行业科研院所转制的典型模式及在共性技术发展中的作用

(1)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一院两制,继续发挥共性技术作用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建于1956年,原属国家纺织工业部,1999年转制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0年正式启动了依托包括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在内的12家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建立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工作。为了保留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行业技术服务的核心力量,避免将其打散,转制后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实行“一院两制”(“高新技术集团”+“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模式,这一双重定位延续至今。

目前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仍是我国纺织行业最大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下属的研发中心是1999年实行企业化转制后,通过对院内科技力量和研发体系进行整合,于2000年正式成立的专业研究开发机构,但实质上是公司的事业单位——该组织以研发为考核指标,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对其提供研发补贴。2009年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并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下属研发中心。目前研发中心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4个部分:一是提供装备和工程的收入;二是承接企业横向项目(如中石油、中石化项目)的收入;三是技术推广和应用的收入;四是标准和检测的收入。研发中心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下属企业服务时,同样采取一次性付清或产品销售收入提成的方式收取费用。

(2)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重组合并,不再给纺织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成立于1952年,是原纺织工业部下属的、与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并列的两个设计院之一,也是原纺织工业部唯一直属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多次被评为中国勘察设计综合实力百强单位,设有化纤、化工、纺织工程及其他工业和民用工程所需的20多个专业,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

2007年7月,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无偿并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并成为中国昆仑工程公司的下属单位(之后并入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分公司)。进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后,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昆仑工程公司)定位为国际型科研设计、工程承包和工业生产为一体的工程公司,同时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提供服务(包括设计化纤纺织企业),基本不再为纺织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石油行业利润较高,而纺织行业利润相对较低)。

(3)北京纺织机械研究所:衍生企业逆向收购,共性技术重新定位

北京纺织机械器材研究所源于1953年成立的纺织机械设计公司(隶属纺织部),是新中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国家级纺织机械研究机构,于1984年更名为纺织工业部北京纺织机械研究所。1999年科技体制改革时,北京纺织机械器材研究所由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整体进入中纺物产集团,2000年更名为中纺机电研究所。2004年中纺机电研究所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合伙创业成立民营企业——北京中纺锐力机电有限公司,并将北京纺织机械研究所“逆向收购”。

北京纺织机械研究所的原有业务主要是标准制定、质量检测和纺机设计,收购后除了保留特殊内容检测和纺机设计外,标准制定和大部分检测业务都由纺织工业协会接手,转制后院所的行业服务功能大为削弱。北京中纺锐力机电有限公司主要运用各类设备为行业服务,而自身所掌握的“开关磁阻电机相关的关键核心技术”等行业共性技术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基本不向外扩散。

(4)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转制院所与企业脱节,共性技术功能基本丧失

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成立于1985年,经原纺织工业部批准,自1987年12月25日起成为我国纺机行业第一个具有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科研设计单位,并负责全国纺机行业的无损检测、压力容器类产品的质量检测和产品标准的归口审查工作。

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转制后归入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天集团”),开始承担很多集团研发任务。随后,科研院所进入企业集团后与企业集团原有研发体系的冲突逐渐暴露。恒天集团采取“集团层面、子公司层面和工厂级”三级研发体系,子公司和工厂研发力量直接面向市场需求,集团层面的研发体系更多开展多元化经营战略研究。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进入集团层面后远离了市场,主要靠出售图纸获取收入,加之没有建立自己的样机试验基地,因此其研发功能逐渐减弱、图纸脱离市场需求。最终100多人的研发队伍只剩下20多人专做检测和标准工作,设计开发人员队伍解散。目前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的共性技术研发功能已基本丧失。

与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类似的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上海纺织机械研究所转制前在毛纺、麻纺、针织、丝绸的标准和检测领域具有优势,转制后归入太平洋纺机集团,与集团完全融合在一起,服务于太平洋纺机集团的技术创新,其行业职能完全消失。

3.4 转制后科研院所的作用

如上节所讨论的,部分科研院所转制后的共性技术研发及行业服务功能被削弱(即使一些纺织科研院所被整合进入生产型企业集团),部分院所不再开展关于行业共性技术的业务,如中国纺织设计院进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后不再为纺织企业提供服务,上海纺织机械研究所和无锡纺织机械研究所基本不再提供共性技术服务等。当然,仍有不少转制院所坚持在共性技术领域有所作为,如上海纺织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上海纺织科学研究院转制后成为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的中央研究院,一方面承担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的研发职责;一方面贯彻“科技与时尚”,走高端纺织的发展道路,为纺织行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服务。中央研究院同时围绕公司提出的两大核心业务(“高性能纤维及其材料制品”、“品牌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制造、贸易”)以及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共性技术和战略产品,制定发展规划、确定选题方向。作为上海纺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依托单位,其完成或正在实施的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包括“双组份复合纺粘法非织造布工艺与设备研制”、“流行面料库建设”、“航空用尼龙隔离网”和“数字化服装生产快速反应系统”等,这些为纺织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可以说,上海纺织科学研究院在积极寻找企业利益与行业利益的平衡点,探索行业利益与企业利益的有机结合。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并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后获得了2亿元的改造资金,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承诺不干涉其为纺织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功能。但是,不同于上海纺织科学研究院并入纺织行业的生产型集团,中国通用技术集团的多元化经营战略是否会导致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远离市场需求甚至被边缘化仍有待观察。具体而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并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后只是增加了生产型央企的业务,并没有形成有效互补的局面,这虽然有助于减少行业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矛盾,但从长远来看可能逐渐脱离企业需求。另外,短期内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得到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的资金支持,其行业服务功能得到增强,但从长远看,由于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不充分贴近中国通用技术集团的产业需求,因此转制后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可能被边缘化,最终难以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

科研院所转制后,国家主要以项目招标的方式资助纺织产业的共性技术研发,转制院所与高校和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公平竞争。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的实施有效解决了纺织产业中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

一是持续性不强,重研发、轻扩散。由于缺少相应载体实施共性技术的行业推广,因此,通过实施研发项目后,很多共性技术成果或成为实施单位的专有技术,或被束之高阁。北京纺织机械研究所的“开关磁阻电机相关的关键核心技术”就具有代表性。二是客观上造成资源分散,难以形成合力。项目招投标看似公平、可促进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多家单位各自承担项目的一部分、平均分配经费使得关键环节的投入力度被削弱,导致“谁都有成果、谁都没有突破”①此处引用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贾路桥院长的观点。。三是对市场变化的响应比较迟缓。例如,恒天集团申报的一项共性技术研发项目从申请到批准立项的时间长达2年多,市场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继续完成项目初期预定的指标不经济或无必要,但受我国科研项目管理体制的限制,调整难度很大。四是国家对地方和项目单位的经费匹配要求导致中标者的技术实力未必是最强的。浙江、上海和江苏等财政收入水平较高的省市能够提供足额的地方匹配,在纺织项目申报方面具有优势。

4 依托转制院所的共性技术发展模式

在从基础科学到技术开发这一完整的技术创新链条中,产业共性技术范畴(或称“共性区间”)对应于“有导向的研究”(属于应用研究的一部分)[5]。“共性区间”的最前端是基础科学研究,最后端是技术开发。从研究开发链上不同环节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看,高校以专利和论文等为考核指标,专注于原始创新和具有重大理论价值的基础研究;企业以经济效益为考核指标,具备密切联系市场需求的优势,专注于技术开发和商业化应用。产业共性技术发展模式无疑应重点考虑介于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之间的应用基础研究环节。

我们认为,基于技术创新链的分析框架,产业共性技术发展模式有4种,如图1所示。策略一是“向下整合”,即高校沿着技术创新链向下游进入产业共性技术环节;策略二是“独立环节”,即在产业共性技术环节单独建设第三方机构——专门从事共性技术的研发、扩散和相关服务等工作;策略三是“向上整合”,即企业逆着研究开发链向上游进入产业共性技术环节;策略四是“一体化整合”,即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各环节抽调力量,形成共性技术突破的合力,实现研究开发链的一体化整合。

转制前,国家产业部门层次的科研院所作为独立于企业和高校的第三方,专门承担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扩散任务,这属于“独立环节”策略的产业共性技术发展模式。科研院所转制后,我国需要从图1所示的4种策略出发构建新的产业共性技术发展模式,以弥补转制对共性技术研发力量的削弱。

“向下整合”策略以国家实验室建设为典型。2000年我国科技部提出在与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领域组建国家实验室的思路,在中国科学院沈阳金属所原有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1个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启动筹建了沈阳材料科学国家(联合)实验室(之前原国家计委还批准了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等);2003年批准北京凝聚态物理等5个国家实验室筹建;2006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计划启动在10个重要方向(海洋、航空航天、人口与健康、核能、新能源、先进制造、量子调控、蛋白质研究、农业和轨道交通等)上的国家实验室的筹建工作。上述国家实验室中,有的定位于基础性研究,有的在基础研究的基础上为重点行业开展战略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

图1 产业共性技术平台的4种构建策略

“独立环节”策略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为典型。20世纪90年代初,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委从相对独立的两条线同时铺开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工作。国家工程中心以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目标,专门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旨在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但是,自2002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被要求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实现企业化运作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迫于生存和发展压力,主动向下游延伸开展产业化工作,而且越来越注重自身产品的销售和货款回笼,针对共性技术环节的研发功能趋弱[12]。

“向上整合”策略以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典型。2007年我国科技部全面启动了在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工作,要求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向技术创新链上游发展。

“一体化整合”策略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典型。2007年我国科技部启动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从技术创新链条各环节、产学研各主体抽调优势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就产业共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和联合转化,打通“基础研究—小试—中试—工业示范—工业化生产”全链条。

在以上所有4种模式中,我们认为,依托转制院所(企业)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主要有“向上整合”、“独立环节”和“一体化整合”三种构建策略。基于每种特定策略,共性技术发展可采取的模式如下。

(1)“向上整合”策略:生产型央企集团模式

生产型央企集团模式是指继续推动转制科研院所进一步整合进入生产型央企集团,使之成为生产型央企集团的中央研究院或技术开发中心。转制院所一方面通过竞标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另一方面从企业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生产型央企集团模式适用于产业集中度较高,生产型央企集团在技术创新和市场份额方面都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情形。虽然共性技术环节附加了额外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13-15],企业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常常不愿意进行技术开发,即使技术开发成功也会采取措施阻碍其向竞争对手扩散,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永远不能成为共性技术创新的主体。虽然在产业分散、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情况下企业在做共性技术研发决策时主要考虑短期经济效益,更专注于竞争性技术研发,对投入-产出周期较长的产业共性技术没有研发动力和能力,但是,在产业集中度较高或存在大型技术创新龙头企业的情况下,将共性技术创新的资源配置于龙头企业,企业能够承担长期风险并追求长期报酬,主动开展基础性和前瞻性的技术研发并从中受益,进而通过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2)“独立环节”策略之一:工业技术研究院模式

工业技术研究院模式是将转制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力量剥离出来,集中优秀人才成立工业技术研究院,常态化地专注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国家按非营利机构进行资源投入,并建立以专利成果、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为主要评价指标的考核体系。

建立一个专注于共性技术环节的机构,在实践中具有较大难度。首先,共性技术研发依赖于工艺、装备和工程三方面的集成配套能力,如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很难在技术创新链上下游创新力量(高校、民营技术服务机构、企业研发中心)的夹缝中生存,然而这种核心能力非一朝一夕可以形成的。近年来,虽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数量众多,但我国仍未形成共性技术研发的“航空母舰”。台湾工研院之所以能够长期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产业共性技术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因为它无论是在技术引进还是在自主研发方面都领先于产业[16]。台湾工研院是在原台湾“经济部”所属的联合工业研究所、联合矿业研究所和金属工业研究所的基础上成立的,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它在长期运作过程中,向上游加强基础研究——构建了光电所、资通所、机械锁、材化所、能源所和生科所等基础研究所,向下游开展技术转移、企业衍生和测试服务等业务,成为具备产业培育能力的平台。其次,共性技术环节投入产出的长期性要求该类机构有稳定的输血来源(盈利业务补助或国家资助),一旦此类机构被要求“滚动发展”和“自我造血”,常常会偏离共性技术发展的目标转而在产业化等盈利业务方面加强投入。

(3)“独立环节”策略之二:“一院两制”模式

“一院两制”模式将转制院所从功能上拆分为两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或技术性国有资产)。前者专门从事产业市场工作,后者专门从事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国家对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同时改变对转制院所的单一考核体系。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强调资产保值增值功能,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弱化对经济增加值或利润增长率等指标的考核,重点考核研发投入、共性技术成果产出及为行业提供服务的情况。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转制院所适当倾斜,改变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允许提取人工费,确保课题的骨干研究人员有较高的工资收入。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能源部国家实验室委托承包人运营管理模式,由生产型央企集团负责承包技术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工作,国家对其实行绩效合同管理。

相比“工业技术研究院”模式,“一院两制”模式对现行管理体制和资产隶属关系带来的变动较小,而且转制院所仍能从企业集团获得资金支持(如承担企业集团的横向项目),这减轻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运营起步阶段的生存压力。

(4)“一体化整合”策略:技术联合体模式

技术联合体模式是指转制院所与技术创新链上下游环节的优势单位联合,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责权利,针对明确的产业共性技术瓶颈和任务目标展开联合攻关和联合转化[5]。转制院所的资产权属等深层次利益关系不变;在项目结束后,技术联合体宣告解散。

技术联合体模式完全不触及现行转制院所的体制和机制,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持续性和稳定性差,因为联合体在项目结束后即宣告解散;二是技术扩散的对象一般局限于联合体成员。本文认为,技术联合体模式比较适合于研发任务明确、瓶颈性和示范性极强的产业共性技术项目。

5 纺织产业共性技术发展的思考

纺织产业技术创新链下游企业已逐步成为贴近市场的应用类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双重主体,但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原院长贾路桥认为,“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目前仍然是转制院所的强项”。纺织企业很难成为纺织产业共性技术发展的核心载体,“向上整合”策略不适合纺织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第一,在共性技术供给方面,中小企业短期经济效益的小循环分析框架与行业长期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循环分析框架相矛盾。共性技术项目效益显现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在很多情况下其效益是以间接形式惠及全行业的。例如:年产量20万吨成套聚酯装置、日产量200吨涤纶短纤成套设备的国产化应用,使得大规模聚酯项目的建设投资下降了75%、建设周期缩短了一半;合成纤维技术的进步使我国化纤占纺织原料的比重由20世纪70年代的15%上升到目前的65%,对推动纺织工业规模化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在做共性技术项目决策时,要跳出短期利益和个体利益,着眼于长远利益和行业利益。然而,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处于充分竞争状态的我国纺织产业格局制约了企业采用大循环分析框架。尽管国家采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返回、项目资助、金融服务和税收优惠等多种手段鼓励企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但企业仍然难以从共性技术研发中获得可预见的足额经济效益。

第二,在共性技术扩散方面,企业作为共性技术研发主体很难有效推广共性技术,潜在的行业共性技术会在事实上成为集团共性技术。例如,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经纬纺机”)投资1亿元成立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开发公司,200多人的研发队伍中50%的人员具有硕士和博士学历,专门从事卷绕、牵伸和张力控制等工艺的控制系统开发。作为集团的研发中心,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开发公司只为经纬纺机下属企业服务,并严控系统技术向外扩散,只允许对外销售成套产品(特种纤维检测设备)。事实上,纺织产业共性技术诀窍的扩散速度极快,民营中小企业的学习能力极强,国家通过资助第三方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或平台,在供给与需求方之间形成对接,可以促进共性技术在全行业的扩散①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产业部吴迪主任指出,如果共性技术掌握在第三方的技术开发公司手中,推广问题也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被解决。。

第三,高校难以成为纺织产业共性技术发展的核心载体,“向下整合”策略也难以实施。近年来,东华大学等一批纺织专业院校以“行业”名义争取国家大型科研项目的支持。比如,东华大学在项目申报中经常加上“原中国纺织大学”字样,突出其承担项目的行业公益性。但是,纺织行业的需求快速变化,研发的应用导向性极强,而高校处于技术创新链的上游,远离市场而显得力不从心。例如,长三角地区就有几十所纺织专业高等院校,这些高等院校拥有大量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每年承担了大量的课题和技术开发项目。但是,大量的科研成果并未能在纺织企业“开花结果”,对行业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数量较少。

第四,我国纺织产业的共性技术瓶颈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以技术联盟的形式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和联合转化缺乏持续性和系统性。我国传统纺织产业走着低成本的低端发展路线,要转到创新型的高端发展路线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新型纤维材料、纺纱、面料织造、印染和后整理和纺织成品等任一个环节的技术创新都受到上下游的技术水平和需求状况的制约,需要系统化和集成化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建设纺织产业的共性技术平台宜采取“独立环节”策略。那么,采用工业技术研究院模式剥离转制院所并按非盈利机构实行实体化运作是否恰当呢?近年来,研发基础扎实、产业集群分布的长三角地区,先后依托高校、企业和民营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了一批纺织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或相关服务平台。例如:浙江省搭建了“现代纺织技术及装备创新服务平台”,围绕纺丝、织造、染整到成品的整个纺织生产链,建立了具有面料设计、产品检测和人才培训等功能的服务体系;江苏省重点建设了江苏省丝绸技术服务中心、国家毛纺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13个纺织产业科技服务平台,江苏省无锡市成立了“高新纺织技术孵化基地”等,分别支撑了本地纺织企业的发展。

本文认为,在工业技术研究院模式下,科研院所在高校、民营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业研发机构的夹缝中将很难生存。

一方面,纺织科研院所的行业领军作用随着企业研发部门、高校和民营技术服务机构的崛起而被削弱,纺织科研院所在获得国家重大项目方面的竞争优势不再明显。比如,由浙江省民营生产力促进中心——绍兴轻纺科技中心牵头成立的浙江现代纺织工业研究院,牵头申报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纺织用合成纤维功能化及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民营技术服务机构开始具备纺织产业共性技术项目的攻关能力。纺织科研院所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向其他单位分一杯羹,有限的国家经费进一步制约了科研院所的人才培养和技术能力提升。

另一方面,与近年来长期在纺织中小企业中摸爬滚打的民营技术服务机构或平台相比,转制院所在紧密结合行业需求的技术服务方面缺少灵活性和针对性。相对于研发水平,纺织中小企业更为看重服务质量。

基于纺织产业格局和纺织研究开发链格局,本文认为,依托转制院所建设纺织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宜采取“一院两制”或“承包运营”模式,将技术性国有资产从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分离出来:一是改变对技术性国有资产的考核机制,以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和服务为考核指标,国家以国有资本预算返回或技术服务后补贴等作为投入。二是改变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允许提留一定比例的人工费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待遇。三是建立技术性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配套联动机制。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与技术性国有资产之间建立委托研发、共享基础设施等机制,技术性国有资产要发挥支撑经营性国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的作用,经营性国有资产要成为技术性国有资产的收入来源和中试基地。

进一步,要建立纺织产业的转制院所和各地已有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或平台(特别是民营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之间的联合机制,发挥前者的研发能力和后者的服务能力,构建完整的纺织产业共性技术供给、扩散和服务载体。李纪珍、赫运涛和邓衢文[11]发现,纺织产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平台的地域辐射范围受人力、设备、场地、服务渠道以及服务对象差异化需求的制约,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设立的工作站需要面临全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需求,其服务效果并不理想。他们对绍兴柯桥纺织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倾向于向省内机构(浙江现代纺织工业研究院)而非省外机构寻求技术和服务——72.7%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比值为3.81。因此,转制院所在“一院两制”模式或“承包经营”模式下,可将成功开发的共性技术转让给地方纺织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或平台进行扩散,以充分发挥转制院所在为区域内纺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方面无可替代的优势,并促进其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6 结论

一般来说,与普通企业相比,多数转制后的科研院所的竞争优势并不在于大宗产品生产和应用类技术开发,而在于拥有行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的强大开发能力和质量检测和标准制定等行业服务能力。

转制前,科研院所承担了产业共性技术的供给和扩散任务。转制后,一方面,科研院所通过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继续在我国产业共性技术发展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科研院所继续作为共性技术的供给者和扩散者将面临利益链条的扭曲,表现为企业个体短期利润最大化导向与共性技术发展的行业长期整体效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

因此,必须对依托转制科研院所发展产业共性技术提出新的思路。本文认为,依托转制科研院所要考虑多种发展模式,具体来说包括“向上整合”、“独立环节”和“一体化整合”三种构建策略。其中,依托转制院所的“向上整合”策略对应的是“生产型央企集团”模式,依托转制院所的“独立环节”策略对应于“工业技术研究院”模式和“一院两制(或承包运营)”模式,依托转制院所的“一体化整合”策略对应于“技术联合体”模式。特别的,依托转制院所发展纺织产业共性技术宜采取“一院两制”模式或“承包运营”模式,将技术性国有资产从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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