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订

2013-01-28 11:27郑新海
中国科技信息 2013年2期
关键词:公积金条例住房

郑新海

河北省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安市管理部 056300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积金在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3月24日修订执行以来,强有力地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及各项业务的开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条例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因此修订现行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1 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从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强化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国务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行顺利,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今,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再次修改《条例》势在必行。

2.1 机构定位不清晰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性质,其实是一个政策性的准金融部门,至少是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贷款的融资渠道相比,只是在利率、贷款额度的限制等方面有所不同,根本的区别在于公积金作为社会公益性、保障性、互助性、强制性储蓄,在提取公积金时,设定了提取的条件,不像银行那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但类同与银行部门存贷的一个分支业务,随着归集扩面进一步加大,资金量越来越大,机构设置的局限性日益显露。目前按照条例设区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管执行的是同一个条例,但各地执行的形式及业务操作也不尽相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模式对资金运作,资金安全防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2 公积金归集额不足

公积金归集额不足,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条例》中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目前各地区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民营企业尚未缴公积金。第二,我国住房公积金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没有建立自愿式住房储蓄制度,融资渠道狭窄。

2.3 资金使用范围不宽

公积金资金的使用主要是职工提取公积金和发放个人贷款以及转存定期获得资金收益,《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的情况有:(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镜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例》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由此可见资金使用范围有些狭窄,这就造成了住房公积金大量的闲置且面临不断贬值的问题。

3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趋势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心愿,本文从发展的角度理性思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以下浅略的见解:

3.1 明确机构定位

调整现行模式,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借鉴银行的企业化运作模式。统一业务处理管理模式,统一资金使用,统一资金决策,同时要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使公积金资金使用收益最大化,防范风险操作管理效果最好化。因此,在公积金制度设计、运作模式、监管体制、管理理念、风险控制等方面,都要引入商业银行的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制度模式。

3.2 有效增加公积金归集额

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关键是要做好归集扩面工作。而目前归集扩面工作主要是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及有限的行政执法推进归集扩面工作,其效果十分有限。因此通过条例的修订来规定相关部门协同作战来促进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具体的措施有:首先,通过明确一条龙的管理模式,建立一个相互配合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及开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年检、银行开户及办理账户年检及办理银行贷款中,多部门相互合作,互为一体。其次,明确政府职责,建立政府年度考核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地方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只有从《条例》的修订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使命,才能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再次,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建立自愿式住房储蓄制度,使融资渠道变宽。

通过再次修订《条例》,以期顺利完成住房公积金增人扩面,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全面、按时、合规、高效。

3.3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修改《条例》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那些没有买房但对公积金有着迫切需求的职工也能提取公积金。近年来,一些地方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邯郸市规定,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13种重大疾病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这些措施已经突破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势所趋,对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内容,修改《条例》时不妨顺势予以确认。

另外,现行《条例》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已经突破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用途范围。因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私产”,两者并无必然的关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相当于将职工“私产”放贷于“公用”,在没有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是有悖于情理和法理的。另外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中低收入阶层的廉租房建设体现了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但可以不直接使用,可以采用借款形式,利息比照公积金贷款利息,这样就避免了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直接用于廉租房建设所造成的公权侵犯私权之嫌,同时也发挥了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若能通过修改《条例》对突破之处予以确认,更可谓顺理成章。

为缓解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控制资金贬值的风险,除放开职工个人提取外,《条例》还可以规定,公积金结余可以购买开放性投资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委托业绩稳定、诚信程度高的专业机构稳妥操作,努力使其保值增值。

4 结语

自条例颁布以来,对住房公积金发展及规范公积金各项业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及房地产形势不断变化,对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归集扩面、使用范围等诸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人认为通过对条例的修订完善,必将从多方面完善公积金制度,使公积金制度更加惠及广大百姓,使人民享受到公积金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使社会更加和谐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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