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稽查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探讨

2013-01-28 06:57张辉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年8期
关键词:稽查惩戒全民

张辉

(泰州市环境监察局 江苏泰州 225300)

十八大之后,中央明确把“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表明了上层建筑对我国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深入解读,更是对当前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问题的解题之作。将视野转移到微观领域,作为环保部门的监管机构实际履行着环境保护的职责,并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惩戒措施来保障职责履行。然而,随着近年来媒体对不少地方环境破坏问题的曝光,部分环保监管机构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因此应健全和强化环境稽查工作。

由于我国正处于重工业化时期,所具有的高耗能和高污染状况日益凸显。与此同时,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这就使得许多行业制度缺乏应有的执行力度,且在很多时候根本无法获知确切的环境破坏现象。

1 环境稽查作用的定位

从“环境稽查主体——环境监管主体——环境监管客体”的三段式结构中可以看出,环境稽查工作在于监督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机构的工作状况,并在合规的情况下给予该机构相应的促进和惩戒。根据上述内在逻辑,环境稽查工作的作用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定位。

1.1 促进作用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我国环境破坏问题存在着点多且分散的特点。所谓点多是指,环境破坏问题不仅存在于工业区,也在乡镇地区部分存在;由于我国地理面积广阔,这些污染和破坏区域在空间地理上表现出分散性。作为代表国家执行环境保护任务的监管机构,却因编制和其它因素不可能时时获取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破坏信息,这就使环境稽查工作承担着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是建立在监管机构能力所限的范围内,并以辅助、配合的工作形态而存在。

1.2 惩戒作用

从主观的角度来讲,我国部分地方的环境破坏问题久拖不决,原因在于监管机构的不作为,而这种不作为在很大程度上与利益共同体有关。不难理解,随着事权和财权的下放,使得地方政府成为了规划当地各项事业发展的主体。在多元目标促使下,地方政府可能因短期利益而弱化对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度。那么在政府科层结构基础上的权威式管理,则将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机构处于“被动”状态。针对这一事实,环境稽查工作则需要承担起惩戒作用。

环境稽查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机构的隶属关系决定着稽查工作时常流于形式,以及受到中国社会“关系本位”的影响,也使得稽查工作可能成为摆设。由此,需要对环境监管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创新环境稽查工作模式。

2 定位驱动下的环境监管现状分析

2.1 积极方面

不可否认,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中,监管机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的水质、大气污染状况检测都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客观保障。但仔细考察这些客观保障发现,其一般建立在宏观和中观层面,并未关注微观主体的环境破坏问题,诸如“癌症村”调查,具体体现缺乏为微观视角下的环境保护问题分析。由此,环境监管机构因法律权力的限制,应对环境破坏问题时面临着诸多挑战。

2.2 消极方面

1.能力限制下的不作为。能力限制除了包括上面所提到的监管机构编制状况外,还涉及到信息反馈通道的顺畅性。从近年来媒体所反映的情况看,往往都是记者暗访后告知环保部门,该部门的监管人员才前来实施公权力。可见,这种能力限制下的不作为,应在稽查工作的促进作用定位下来给予优化。

2.主观意识下的不作为。无论是因岗位意识淡薄,还是利益问题使然,都将导致监管机构主观上存在着不作为的意愿。这种情况将极大影响到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并制约区域经济的发展。可见,这种主观意识下的不作为,则在稽查工作的惩戒范畴。

以上两个方面的现状分析尽管给稽查工作提供了切入点,但因诸多问题产生于系统性失范的状态下,从而在短期内难以给予明显纠正。由此,基于可操作性原则,以下将从稽查工作的舆论监督视角来进行作用优化。

3 分析基础上的作用优化模式构建

环境保护中的监管工作,其消极方面存在着很强的惯性。从而,稽查人员往往只能获知该项工作的表面状况,而在国情影响下还可能与监管机构形成合谋的态势。为此,结合当前普遍开展的网络监督工作,应将全民监督引入到协助稽查工作的信息反馈中来。

3.1 提升全民监督的主体意识

针对目前监督主体构成的异质性特征,需要从提升全民监督的主体意识上下工夫。这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通过政府公权力的功能释放来实施。根据我国政府体系,应分别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极来开展工作。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应用主流媒体和刊物,引导我国公民积极参与对环境事件的监督,并强调在监督过程中应建立起自觉的合规行为。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来看,则是地方政府的工作。通过对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教育,以及社区对居民的教育,来提升他们的主体意识。

在借助宣传、教育手段来提升主体意识的同时,还应通过立法来对消极实施监督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体实施惩戒。关于这一点属于法学范畴的议题,笔者在本文只是给予提出。

3.2 净化全民监督的客体内涵

正如最近最高检察院一位负责人所指出的,对于一些事件不能小事变大、大事变炸。不难理解,诸多环境破坏事件的产生在遵循上述逻辑的同时,也在于大部分民众并未充分了解事情真相(如PX项目)。因此,这里就存在着净化全民监督的客体内涵问题。从净化的目的上讲,主要针对网络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言。为此,应通过制度安排、技术、舆论引导等多种渠道,来净化网络信息环境。这里的制度安排涉及到网络信息的发布制度,关于这一点,大多数门户网站做得比较好。但针对许多论坛、贴吧来说,则缺乏必要的监管。因此,稽查机构的信息化部门应通过建立章程来严把信息发布关。

3.3 维护全民监督的合法地位

对于合法性问题需要辨证看待,全面监督本身是合法的,但部分民众的监督行为则是非法的。这种非法行为在上文也已举例说明,但这里则需要采取措施来给予规避,从而维护全民监督的合法地位。关于这一点,仍然需要通过建立制度约束机制。并在技术上,保障公民的私人信息不被他人所获取。

3.4 引导全民监督的长效发展

在我国开展法制建设的当下,完善全民监督机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不仅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也是解决我国环境保护盲区的有效手段。因此,政府在加强思想宣传的同时,还应在立法、技术等领域有所作为。最终,通过建立全社会自觉意识下的监督机制,来配合法制和道德建设,这才是生态文明建设下全民监督健康发展的方向。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诚然,针对本文主题的讨论还可以从其它方面展开,但笔者仍在独特的视角下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4 结语

本文认为,需要在促进和惩戒两个方面来进行作用定位。同时,环境保护中的监管工作,其消极方面存在着很强的惯性。从而,稽查人员往往只能获知该项工作的表面状况,而在国情影响下还可能与监管机构形成合谋的态势。为此,结合当前普遍开展的网络监督工作,应将全民监督引入到协助稽查工作的信息反馈中来。通过借助新媒体时代的全民监督机制,不但增强稽查机构的信息反馈力度,也能提高环境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度。

[1]刘文波.论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在现阶段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现实意义[J].科技资讯,2012,(5).

[2]周旋,梁玉倩,梅明,等.博弈论与我国环境稽查体制的构建[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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