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淮骨干工程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情况分析

2013-01-26 20:40娥万枫刘
治淮 2013年11期
关键词:管理费税费有偿

陈 娥万 枫刘 芳

治淮骨干工程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情况分析

陈 娥1万 枫1刘 芳2

治淮工程实施时,需交纳的各种土地税费名目繁多,如不按要求交纳,建设用地手续无法办理。为了解治淮工程土地税费情况,对部分治淮工程土地税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土地税费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一、典型工程税费情况

1.淮干补充工程(淮委实施段)

2009年3 月水利部批复初设,目前工程已基本完成。初设批复概算中计列了耕地占用税13625万元、耕地开垦费4097万元。

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除初设批复费用之外,地方政府还要求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勘测复测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统筹、代征土地业务费等其他税费,经初步统计,初设批复之外的其他税费合计约3.6亿元。

2.淮河干流蚌埠~浮山段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

可研报告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复。着重调查项目立项阶段办理各项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评估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备案、文物普查费、林地使用费用、工程用地影响评估费、勘测定界报告编制及图纸费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费用,经初步统计,合计约650万元。

地质灾害评估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备案、文物普查费等可按实际发生费用列入移民专项,林地使用费、工程用地影响评估费等费用属部门事业性收费,水利部、发改委均不认可,不能列入初设概算。

二、初设批复外主要税费情况分析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项目法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地方政府要求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淮干补充工程所在地蚌埠市禹会区、怀远县、凤阳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分别为28000元/亩、9333元/亩、9333元/亩。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用地除“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在城镇征地建设管理设施”这两种特殊情况外,其他均不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内,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要求项目法人按照征地数量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没有政策依据。

2.水利建设基金

2005年,安徽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治淮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及有关规费征收问题的通知》(皖水基〔2005〕79号),明确安徽省治淮工程本身就是水利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淮干补充工程按此通知可以免交水利建设基金。

2012年4 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

3.征地管理费

2005年,安徽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治淮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及有关规费征收问题的通知》(皖水基〔2005〕79号),明确安徽省治淮重点工程永久性征地按每亩120元(包括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费和勘测定界费)支付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次性包干使用。淮干补充工程征地管理费标准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按每亩120元交纳征地管理费。

4.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

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是指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资金,国家和流域各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1)国家有关规定

国发〔2006〕31号文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河南省

河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含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最低限为4000元/亩,最高限为12000元/亩。

(3)安徽省

安徽省未规定由用地单位交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淮干补充工程所在地蚌埠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在办理供地手续前,按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江苏省

江苏省将征地补偿资金与社会保障挂钩,可自愿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一次性补偿两种方式,一次性补偿后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①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②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④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5)山东省

山东省规定,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山东省境内水利工程需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由水利工程用地单位缴纳。

三、存在主要问题

1.土地税费缺口巨大,直接导致了治淮工程用地未批先用

调查发现,地方政府有关土地税费名目繁多,涉及林业、土地、社保等多个部门,如不按要求交纳,用地手续无法办理。治淮工程初设批复的概算不包括上述费用,项目法人在实际办理用地手续时税费缺口较大,用地手续办理十分困难,大部分治淮工程只能先行用地,但用地手续无法办理。

2.受部门利益影响,治淮工程免税政策执行难

根据有关规定,治淮工程(除在城镇征地建房外)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徽省治淮工程免交水利建设基金是有政策支持的,但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方部门自身利益,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将治淮工程与其他建设项目同等对待,导致国家或省里给予水利工程(治淮工程)的优惠政策执行十分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治淮工程要免交有关土地税费仍要做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甚至要请省长出面才能解决,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例如,淮北大堤加固工程(淮委实施段)依据安徽省皖水基〔2005〕79号可以免交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征地管理费,对于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但项目法人实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要想让地方政府执行上述政策十分困难,仍需通过上层领导协调才能解决。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涉及民生,政策性强,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国务院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流域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也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了社会保障费,山东省以及安徽省蚌埠市明确要求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按标准缴纳,但水利工程概算中未包括此项费用,无法按要求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江苏省未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未得到解决,这部分农民也不能享受政府补贴部分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水利工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急需上级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4.治淮工程立项阶段有关手续费用问题

项目法人立项阶段办理手续时,林地使用费、工程用地影响评估费等费用属部门事业性收费,水利部、发改委均不认可,不能列入初设概算,项目法人只能先按照林业、土地部门要求先办手续,但所需费用无解决渠道,影响了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5.实施管理费问题

调查发现,征地管理费、勘测定界报告编制及图纸费、勘测复测费等未单独计列,需从实施管理费中列支。行蓄洪区调整蚌埠~浮山段工程移民征地实施管理费4786万元,需在实施管理费列支的各项土地费用共约1330万元,占实施管理费的1/4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移民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有关措施和建议

(1)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土地税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地方制定的土地税费政策要符合国家规定,国家和省级层面给予水利工程(治淮工程)的土地税费优惠政策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力。

(2)鉴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公益性(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在水利工程概算中增列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费用的可行性,或在国家层面出台减免水利工程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的政策措施,其费用可由地方政府出资解决,尽早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问题,缓解征地矛盾。

(3)对于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尚未认可的部门事业性收费,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解决费用渠道,帮助协调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适当减免税费,或给予水利工程适当的优惠政策,为土地征用手续顺利办理创造条件。

(4)在治淮19项骨干工程建设时,部分治淮工程土地税费在各省政府领导的帮助下,相应减免了部分税费,但大多数是一事一议,不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治理淮河项目正加快推进,土地税费问题仍是影响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于相关土地税费问题,建议制定相应的政策,减免相关税费,为进一步治淮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政策保障,确保工程建设用地批得下、征得动、供得出、用得上

1.淮委规划计划处 233001 2.淮委水利水电技术研究中心 2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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