苇河林区企业产权改革和制度建设情况的调查

2013-01-26 07:03班德军班子淇李慧芳
中国林业经济 2013年4期
关键词:层压纤维板胶合板

班德军,班子淇,李慧芳

(1.苇河林业局,黑龙江 尚志 150623;2.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100083)

笔者先后走访了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造板厂和电工层压木厂等林产工业企业,就企业改革和产权制度建设进行调研,分析现状,提出建议。

1 苇河林区企业总体情况

苇河林业局是国有林区大型森工企业,施业区总面积为191417 hm2。在长期改革特别是近年来,苇河林区以加快林区转型发展为目标,打破传统国有国营封闭的发展格局,大力改革产权制度,进一步调整产权关系,按照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先后对林区龙森木业、龙江食品、红豆杉制药等中小企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全方位开展林产工业大中型企业多领域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重组优良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努力实现良性资产的扩张和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截至目前,苇河林业局先后建起了各种类型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18个,募集职工股金1727万元,吸纳林区外部资金4300余万元,盘活国有资产1586万元,安置林区职工群众就业2100人。股份制企业实现产值及收入8850万元,国有股权分红536万元。

在苇河林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资产较大、规模较大、人员较多、问题较多的企业是人造板厂和电工层压木厂两家企业。在改革企业产权和制度建设方面最具有代表性,最具有可借鉴性。人造板厂是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所属企业,建于1980年4月,其湿法硬质纤维板生产项目和尿醛胶合板生产项目为国投项目及自筹项目,设计年生产能力分别为 7000 t和 500 m3,现有纤维板生产车间5988 m2,胶合板车间 4600 m2,污水车间 2263 m2,建有较为完整的纤维板和胶合板生产线,专用成套机械设备175台(件),从业人员313人。进入新世纪以后,人造板系列产品全面出现买方市场,纤维板、胶合板产品市场疲软,竞争激烈,行业内企业改革和联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苇河林业局纤维板、胶合板深化企业制度改革,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开发变压器绝缘纸板及家俱部件等新产品生产,为振兴林区经济作出贡献。电工层压木厂是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所属企业,建于1991年,是国内最早研制和生产电气非浸渍致密层压木的专业厂家,从业人员147人,固定资产1000万元、厂房面积4792 m2,占地面积6386 m2,专用设备87台(套),年产量1300 t系列产品生产线,现与全国100余家变压器厂建立了良好的供求合作关系,电工层压木厂制定了一整套并由原林业部发布的《电工层压木板(LYT1278—1988)行业林木标准》。生产的雪花牌DXCW系列层压木先后荣获国家专利产品和荣获第二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现就上述两家企业改革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2 现状与分析

2.1 股权结构实现多元化

改革和调整产权结构取决于企业自身发展和效率的需要。在2004年以前电工层压木厂和人造板厂都采取了国有产权制度,产权完全公有。2004年以后企业产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不仅有国有股权,还有私有股权。电工层压木企业国有股为10018股占49%,私有股10427股占51%,2006年国有股减持,私有股权扩股增持达到85%,国有股降到15%[1]。现电工层压木、纤维板和胶合板企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结构一直处于稳定状态。在电工层压木、纤维板、胶合板等企业的产权结构中,股权出资方式不尽相同,企业国有股基本采取机械设备实物评估出资入股确认股权,而私有股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由于实施多元持股的股权结构,企业产权多元化格局已形成。

2.2 产权制度可行有效率

在2004年以前人造板厂的胶合板、纤维板和电工层压木企业的产权完全国有。2004年企业产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私有产权(股权)占有绝对比例,分别为70%、70%和85%,两种产权制度效率对比情况不同。如纤维板企业从认购资金、流动资金、资产租金、社保基金和分红基金等五项上缴内容比较看,在单一国有产权制度阶段,5项上缴款项内容基本没有或微利,扣除改革认购因素,这些企业上缴分配红利或上缴利润也基本没有或微利。而改革调整私有产权结构后,企业按上述五项内容分别上缴财务(财政)93万元、371万元、76万元、88万元、78万元,计706万元,扣除改革认购因素,上缴财政款项实际为613万元。胶合板企业和电工层压木企业扣除改革认购因素,上缴财政款项分别为540万元和280万元。改革国有产权制度,建立多元持股的产权制度和产权结构是有效率的,是可行的,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尽管还有需要完善的制度。

2.3 产权权利呈现分化走势

产权包括与财产有关的占用、使用、支配、经营、转让、出借、消费等权利[2]。在企业调研中,职工股东对选择经营者权、经营决策权、股权分红权等项财产权利行使比较关注。不同阶段其行为表现明显不同,不同持股主体对财产权利表现也不相同,其对财产权利掌控呈现分化趋势。如在纤维板企业和电工层压木企业调查中,对列举的生产经营表决权或称投票表决权、资产所有者收益权或股东年度分红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履行情况看,不同时期不同股东出资人有着不同的表现结果。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之初的早期阶段,无论是国有股东还是企业发起人股东,还是企业前位大股东,对涉及上述产权权利行使表决权时,赞同企业经营决策提案的比例达92%以上,持赞同意见较多,反对或否决意见比例很小,这一阶段,对财产权利控制的表现行为趋向一致,股东对各项财产权利都给予关心。但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近年来,股东履行权利有所变化,特别是中小股东虽然对企业经营决策权也十分关注关心,但由于自身素质和能力等无法对其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放弃了与生产经营相关联的财产权利,进而对企业分红事项的表现敏感,高度关切,股东表决否定意见较多,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东不同意公司提案。而大股东和管理层却对有关经营决策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关注度上升,对年度分红权关注度有所下降,不同阶段大小股东对财产权利重视程度明显分化,趋向不同。

2.4 劳动分配和股权分红共存

企业产权制度不同其分配方式也就不同。在国有产权制度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都是按劳分配,如纤维板企业实行岗位计件工资制度,电工层压木企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员工月份工资是其唯一的劳动收入。改制后企业员工不仅有劳动工资收入,还有股权分红收入。从2004年开始到2010年,纤维板企业员工除获得正常劳动收入,累计支付员工工资600万元,员工实现股权分红收入280万元,胶合板、电工层压木企业除支付员工工资外,员工分红收入分别是260万元、75万元。工资收入是劳动实现的,股权分红收入是投资实现的,按劳分配和按资本分配是改制企业分配的基本形式,劳动分配和股权分红形式共存。

2.5 私有股权主体过度分散

企业产权变为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形成了以私有产权为主导的股权结构。在私有股权结构中,持有私有股权的主体多,额度低。近年来,纤维板和胶合板企业通过内部股权转让,使得大股东持股比例有所上升,但私有股权主体还是过度分散。如纤维板企业70%的私有股权中,前7名股东分别占21.5%、11.05%、4.21%、1.57%、1.57%、1.57%、1.05%,其他数十名股东持有股权28%。胶合板企业前7名股东占股权比例为 35.9%、2.3%、1.20%、1.20%、0.47%、0.47%、0.47%,其他股东持有股权达28%。电工层压木企业股权集中度更低,在发起设立之初,5名发起人股权 6%、5%、2.5%、2.5%、2%计18%,之后10名员工持股分别为 1.27%、1.27%、1.27%、1.27%、1.27%、1.27%、1.27%、1.27%、1.27%、0.63%计12.06%,再后10名员工持股分别为0.44%、0.48%、0.48%、0.44%、0.48%、0.48%、0.24%、0.048%、0.019%、0.048%计3.155%,剩余161名股东占有股权为18%。后来国有股减持,私有股权分散问题也没有根本改变,企业股权分散,集中度偏低,决策效率不高,影响企业经营效益。

2.6 生产要素配置完全市场化

调研企业的生产要素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初期纤维板企业主要通过林业局为其组织木片原料生产,每年大体维持在3万m3以上,企业改制后由行政手段供应原料难以持久,近年纤维板、胶合板生产所需原料全部通过外部市场采购来获取。电工层压木企业生产的主要原料为桦木树种,其他硬杂木可少量使用,按现有设计生产量,生产产品每吨需要符合标准的单板原料为2 m3,每年单板采购量就达2000 m3,在企业早期阶段,林业局能为之组织部分生产原料,目前企业已全部面向市场进行采购;电力完全按生产需求自行购买,并按国家目录电价政策执行;产品销售面临市场是买方市场,完全由其自行开拓市场;生产所需全部材料及辅助材料和各类树脂胶等依据市场供求关系自行采购;劳动用工及劳动力价格完全取决于林区市场及企业自身岗位和贡献。企业原料、材料、动力、劳力等生产要素完全依靠市场进行优化配置,生产加工链条始端与终端置身于外部市场,取决于市场环境,企业生产要素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来实现。

2.7 国有和私有股份红不能同权

电工层压木、胶合板和纤维板改制单位都是中小型股份制企业,从2004年开始,企业不但面临着流动资金短缺的巨大压力,还要承担原有企业生产库存产成品资金的偿还任务。如纤维板企业、胶合板企业、电工层压木企业在短短6、7年就偿还产成品资金债务分别为371万元、267.9万元、850万元。由于承担沉重认购资金和偿还流动资金负担,加之开拓市场投资等因素,促使各企业采取多种融资渠道和私有股东办法,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向股东再融资,改制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几年内不予私有股东分红。而国有股权虽然没有设为优先股,但在实施过程中确按优先股的政策兑现了各种股权红利。而职工股权多年不能分红或年度分红不及时或不是全部分红额度。如纤维板私有股权分红,是在近年企业整体转让股权后才给予实施,私有股权累计分红基金280万元。电工层压木和胶合板生产企业也只实施部分股权分红,职工股权分红权落实不到位,职工股权保障受到影响。

3 建议

①建立独立资格的法人企业制度。对人造板厂所属的纤维板、胶合板和木制品等股份制生产企业,实行依法注册登记,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和法人执照,建立改制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实现改制企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的完全市场化改革,独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

②建立经营者主导型的股权结构。按照企业股权向经营者适度集中的原则,继续改革完善股权结构,建立经营者持大股和其他自然人参股的股权结构,在坚持股权结构总体稳定,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由原有职工股东提出申请,职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董事会批准的程序,规范运作。

③建立保障弱势股东分红制度。正是由于企业职工的参与和支持,改制企业股权实现多元化。由于部分中小股东股权分散集中度不高,在调整企业财产权利,把企业生产经营控制权交给有决策能力的经营者的同时,必须落实好中小股东的分红权,保障中小股东收益权,及时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分配,确保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④建立和规范改制企业出资人制度。改制企业职工股东全部转为自然人股东,明确自然人股东身份,职工股东自然退出,全部转变为自然人,成为具有法律保障的公司股东,使其成为真正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⑤建立改制企业新型劳动关系。国有股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其改制企业可继续保留原有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承担企业保障基金,继续维持现有劳动关系,可办理变更手续。对国有股权已处于从属地位的企业,在职工自愿申请,改制企业决定,必须全部变更劳动关系。

[1]班德军.森工中小企业改制问题的思考[J].中国林业企业,2004(4):20-21.

[2]陈国恒.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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