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伟,王 娜
1.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吉林 长春 130021;2.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吉林 通化 134001
吉林省特定的地质环境条件决定了地质灾害呈长期高发态势,我省地形地貌起伏变化大,地质构造复杂,具有极易发生地质灾害的环境基础。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干扰破坏地质环境,难免导致或加剧地质灾害,使之呈不断上升趋势。“十二五”期间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仍然强烈,劈山修路、切坡建房等人为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全省各地采矿挖掘形成了许多地质灾害隐患,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灾害在矿区还普遍存在。
经过多年的努力,吉林省已在各县(市、区)的乡(镇)建立了监测预警点和群测群防点。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监测预警工作仍属起步阶段,尚主要依靠经验性的群测群防,而缺乏专业监测网络的支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站点布局不尽合理,布设的监测设施少,覆盖范围小,大面积的地质灾害易发区仍是专业监测的空白区,所得到的监测数据达不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要求。第二经费投入少,监测设施和手段落后。第三未形成网络,资源不能共享。
依据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法,采用单元网格划分法,计算每个单元的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值,具体步骤如下:
将研究区市州级进行5′×5′单元网格剖分,单元格面积为41.6 km2,县级按2 km×2 km进行单元网格剖分,单元格面积为4 km2,分别确定各单元网格的各项因子取值。确定各单元网格的因子量化见表1。其中地形地貌按单元格中等高线条数查得,岩体类型、地质构造在密度在矿产资源分布图上单元格中查得,降水强度在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图上查得,水系、交通线、人类活动强度在地形图上查得,矿山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上查得。
表1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因子取值表Table 1 Factor value table of geological hazards prone degree
表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等级划分表Table 2 Grade classification of geological hazards prone degree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岩性取值×0.2+地形地貌取值×0.2+地质构造密度取值0.15+降水强度取值×0.15+水系取值×0.1+矿山取值×0.1+交通线取值×0.1。按表2 确定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等级。
将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落到图上相应单元格中,按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级别绘制等值线(成因分析),并结合已有地质灾害点分布情况吻合程度判定,完成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
按上述方法和步骤,将研究区划分成4 个等级地质灾害易发区,其中: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不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是指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大于2.5 或单元格中有3 个地质灾害点分布的区域;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是指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大于2.0 或单元格中有2 个地质灾害点分布的区域;地质灾害低易发区是指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1.5~2.0 或单元格中有1 个地质灾害点分布的区域;地质灾害不易发区是指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小于1.5 且单元格中无地质灾害点分布的区域。
按上述方法步骤,以吉林地区为例,吉林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为:
(1)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A):总面积1 701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6.27%。包括二个区,地质灾害种类多、密度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
新站镇—蛟河市—黄松甸镇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A1):面积1 215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4.48%,分布在蛟河盆地周围。
桦郊乡—红石子镇—夹皮沟镇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A2):面 积486 km2, 占 全 市 总 面 积 的1.79%。条带状分布在桦甸市东侧。
(2)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B):总面积6 866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5.32%,分为三个区,地质灾害种类较多、密度较大,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
大口钦镇—吉舒—舒兰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B 1):面 积380 km2, 占 全 市 总 面 积 的1.40%。主要分布在舒兰煤矿,丘陵与河谷平原过度带。
丰满乡—旺起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B2):面积1 053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3.88%。主要分布在永吉县城东部中低山区。
漂河镇—二道甸子—白山镇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B 3):面积5 433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0.03%。主要分布在东南部中低山区。
(3)地质灾害低易发区(C):总面积14 097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51.98%,主要分布在丘陵区,以碎屑岩为主,构造不发育,地质环境条件较简单。
(4)地质灾害不易发区(D)分布面积为4 455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16.43%,主要分布河谷平原区,地质环境条件简单。
依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考虑社会经济重要性因素,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有重要基础设施的地区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将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不易发区作为一般防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