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2013-01-25 04:51王登临
中国动物检疫 2013年5期
关键词:涉嫌犯罪监督机构立案

杨 虎,王登临,孙 斌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兰州 730030)

为了及时严厉地打击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动物防疫法》《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事宜探讨如下:

1 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类型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

1.1 违反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品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据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 违反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使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品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据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 违反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为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据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货值五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1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1.4.2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1.4.3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依据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依据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②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1.5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据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依据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1.6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依据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7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9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9.1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1.9.2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1.9.3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依据1:《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违法案件类型

2.1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渎职罪)

2.1.1 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1.2 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2.1.3 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2.1.4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依据1:《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②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③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④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⑤虽未达到③、④两项数额标准,但③、④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⑥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⑦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⑧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2 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依据1:《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②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③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④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⑥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⑧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3 违反《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依据1:《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①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检疫印章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②将送检的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为合格的;③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不品,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④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4 违反《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依据1:《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①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②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③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④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⑤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⑥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5 违反《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依据1:《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①放纵生产、销售假兽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②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犯罪行为的;③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④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⑤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6 违反《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

依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移送案件的具体程序

3.1 成立专案组。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是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3.2 收集保存证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3.3 决定是否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向同级检察机关抄送;决定不移送的,必须写明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并记录在案。不写明不予批准移送理由的,视为无正当理由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导阻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属于委托执法的,案件移送的书面报告须经委托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4 移送案件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3.4.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3.4.2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4.3 涉案物品清单;

3.4.4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3.4.5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5 补充证据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少以上所列材料的,在接到公安机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出的要求补充材料的书面告知书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十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是指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前,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3.6 办理交接手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7 提请行政复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建议同级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3.8 寻求司法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迹象,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3.9 依法接受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10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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