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州种畜场,青海玉树 815000)
产地检疫是在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和生产地前进行的检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第一环节,是从源头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产地检疫不到位是造成动物疫病远距离、大范围传播的主要因素。产地检疫能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扑灭疫情,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情传播。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14号令)等规定,根据玉树州畜牧业发展需要和产地检疫现状,认真分析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可供相关读者参考。
一是产地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有待进一步探索,要创新机制,提高效果;二是产地检疫体系的基础建设较弱,执法装备、检测手段需要完善和提高;三是在管理、操作和检疫收费等方面仍有不规范之处;四是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仍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要求。
部分基层站对产地检疫工作重视不够,只重视经济效益。以为产地检疫不但需要购买票、证,增加成本,而且需要大量人员,阻滞了产地检疫的发展。
部分养殖户及干部群众对产地检疫认识不够,认为产地检疫只是为了收钱,不理解工作的真正目的和作用,在动物销售或上市前不报检,甚至想方设法逃避检疫。
有的站虽然设置了报检点、报检电话,但是由于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等原因,经常出现报检时人不在,报检后人不到的情况,挫伤了群众报检的积极性。
产地检疫人员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大多都是从当地老百姓中聘任的协检员,再加上产地检疫本身就是有工作量大、地域分散的特点,个别检疫员敷衍了事,甚至不看动物就出具检疫证明,使产地检疫失去自身的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提出的“防疫是基础,检疫是关键,监督是保障”的工作思路,州、站发挥行业优势,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将防疫、检疫、监督融为一体,通过产地检疫达到了向上促免疫,向下保监督的作用。
工作中,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管理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适应畜牧业快速发展对产地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决不能再把产地动物检疫作为收费的窗口,要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抢抓机遇,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在动物或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调出离开产地前,货方必须向所在地方动物报检点提前申报并领取《动物或动物产品申报检疫证明》,检疫员凭《报检证明》进行产地检疫,对未按程序实施报检或产地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出具检疫证明,加强各环节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有效地促进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产地检疫规程严格化、目标明确化、责任清楚化、程序规范化。制订岗位责任制,实现了目标管理。重点在发挥作用,确保了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科学监督新机制。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把工作做好、做细、做规范、做扎实,特别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实现检疫监督工作覆盖到位和落实到位,建立科学监督新机制。
加强了对检疫员的培训和考核。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动物防疫、检疫执法队伍。动物协检员的奖惩。对在检疫工作中,马马虎虎、没有责任心和知法犯法的人员给予批评和处分,做到奖罚分明。
工作中,要提高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自觉接受群众意见和建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努力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加强产地检疫员的素质培训。因动物检疫是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检疫,所以应聘身体健康、有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的担任动物协检员,每年对动物协检员进行两次以上法律法规知识、疾病诊断和政治素质为重点的培训,使之成一名合格的检疫人员。
各县站在做好自己辖区的产地检疫工作的同时,加大了对肉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力度;对牧户进行宣传指导,使其进一步地了解了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有效的提高了产地检疫的密度;在根本上有效地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建立了长效监督执法机制,加强巡视,加大了督察执法力度。加强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产地检疫工作氛围。广泛深入开展产地检疫的宣传工作,以印发传单、制作展牌、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还可以兽医站为咨询点,进行无偿咨询服务,使广大饲养经营者认识到产地检疫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将产地检疫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检疫员,确保检疫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了辖区内畜禽养殖[户]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了“一镇一村”、“一村一户”、“一户一档”,畜禽分别登记的方法,加强了对饲养场(户)宣传和监管;对畜禽进出栏情况进行登记,加强了对负责人的管理;做好对饲养场、(户)、销售户的调查、摸底、登记和监管工作并按照相应的要求报检;同时加强了车辆消毒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地检疫费是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规定收取。统一实施产地检疫工作的主体和出具检疫证明的要求。对于散养户的产地检疫工作所责任区防检疫员负责,对畜禽规模化饲养场(户)产地检疫工作由县站责任检疫员负责实施;出县境动物检疫工作由州、县站实施。检疫员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必须附有强制免疫证,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附有相应数量的产地检疫证明。对一些不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散养户要加大处罚以及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统一联动工作机制,确保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