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银
(贵州百里杜鹃畜牧兽医局,贵州毕节 551614)
在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某些动物卫生监管人员和养殖场主根本不知道对养殖场实行动物卫生监管的法律依据及养殖场主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甚至有的业主认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是限制其发展,根本不理解对养殖场实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意义。笔者阅读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出养殖场实行动物卫生监管的法律依据,并对养殖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分析整理,提出了对“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公示管理”模式,希望能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者和养殖场主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管措施: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2条。
(2)建立健全防疫制度。依据《动物防疫法》第19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8、9条。
(3)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第41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18条。
(4)依法施动物免疫,加施畜禽标识。依据《动物防疫法》第14条;《畜牧法》第44、45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11条。
(5)依法进行检疫申报。依据《动物防疫法》第25、42、46条。
(6)严格进行防疫消毒。依据《动物防疫法》第17条。
(7)依法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进行生物安全处理。依据《动物防疫法》第21条;《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第4条、6条。
(8)疫情报告与处置。依据《动物防疫法》第26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6条。
(9)依法使用兽药和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38、39、41、43条。
(10)接受监督检查和监测、检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15、18、58、59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5条。
(1)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养殖场,依照《动物防疫法》第77条处罚;其他情况分别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罚。
(2)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注射,照《动物防疫法》第73条处罚。
(3)不履行检疫申报义务,不凭动物检疫证明经营、运输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分情况依照《动物防疫法》第25、76、78条处罚。
(4)不建立养殖档案或者对经免疫的动物不建立免疫档案,不施加畜禽标识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74条,《畜牧法》第66条处罚。
(5)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动物防疫法》第75条处罚。
(6)未经审批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依照《动物防疫法》第77处罚。
(7)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依照《动物防疫法》第80条处罚。
(8)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7条处罚。
(9)不履行疫情报告,分情况依照《动物防疫法》第83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6条处罚。
(10)拒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测的,分情况依照《动物防疫法》第83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6条处罚。
(11)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处罚。
(12)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处罚。
(13)使用不合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分情况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47、48条处罚。
(14)销售、收购没有标识的动物,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依照《畜牧法》第68条处罚。
(15)其他违反动物防疫的行为,分情况依照《动物防疫法》第80条,84条处罚。
在相关养殖场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公示栏”,将养殖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平时接受动物卫生监管的督查结果公示于内,可以时常提醒养殖场业主守法经营,也可以将养殖场的守法情况向社会公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