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娟
吉林省榆树市医院胸普外科,吉林 榆树 130400
浅谈危重病人的观察及护理
丁丽娟
吉林省榆树市医院胸普外科,吉林 榆树 130400
危重病人;观察;护理
危重病人的护理是护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危重病人病情复杂,变化快,随时可危及生命。因此,作为护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医德医风,并应熟练掌握各项抢救技术及护理程序,详细观察病情,做到精心护理,必要时制定周密的护理计划,设专人进行监护,以保证完成相应的护理措施。
危重病人涉及的科系广泛,通常包括各种原因的休克,各种脏器及器官的衰竭,大量出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重型创伤,以及心肺复苏,脑血管意外以及有机磷农药、安眠药中毒等居多。
通过二十余年的护理实践和理论学习,对危重病人的护理总体来说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将病人安置在单人病房,如无条件留住大病房时,最好用屏风遮挡,病室应保持安静,整洁,空气新鲜,光线充足,温湿度适宜,以便于观察及护理。
2.1 危重病人身体极度衰弱,抵抗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如果基础护理做得不好,极易发生并发症,严重威胁病人健康及生命。因此,对危重病人加强基础护理特别重要,护士应定期协助病人翻身,保持皮肤及床铺的整洁,防止褥疮和坠积性肺炎的发生。
2.2 做好口腔护理,以保持口腔清洁,如病人张口呼吸时可用一层湿纱布盖在口上,以防止口腔黏膜干燥,以预防并发症。
2.3 注意眼睛的护理,保护角膜,对眼不能闭合的病人,应涂以眼膏或盖以凡士林纱布,防止角膜干燥及损伤。
2.4 各种导管及管道应保持清洁,通畅,做到定期检查,防止脱落,扭曲,折叠或堵塞,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2.5 昏迷病人头应偏向一侧,以防呕吐物及分泌物误入气管引起窒息。呼吸道分泌物多时,应及时抽吸,以保持呼吸道通畅。
危重病人机体对营养物质的需要量增加,而病人的消化吸收能力减弱,为保证病人摄入足够的营养和维持体液平衡,应设法增进病人的食欲,可给予高热量,高维生素,易消化的饮食,必要时采取人工喂食或静脉输液等方法,供给足够的营养和水分,以增强患者的抗病能力。
对意识丧失,昏迷,谵妄,躁动等病人,应注意保护其安全,必要时加床档或应用保护具,以防坠床摔伤,清醒病人如要起床,应予以扶持,防止跌倒,护理人员对危重病人应协助做好生活护理,以防意外。抽搐牙关紧闭的病人,应用开口器放牙垫,以防咬伤舌头。
长期卧床的病人,由于活动少,容易发生肌腱韧带功能退化和肌肉萎缩,关节强直或足下垂,因此,在护理时,应注意保持病人肢体的功能位置,在病情允许时,可每日为病人做肢体被动运动2~3次,如内展,外旋等活动,并进行按摩以促进血液循环,增加肌肉张力,帮助恢复功能,并可预防静脉血栓的形成。
护理工作是整个医疗工作的最前哨,护士如同哨兵,应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对于危重病人,更应做到密切观察,微小的病情变化也不应忽视,要养成观察习惯,善于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正确的处理,我院护理部严格贯彻执行三级护理查房制度,强化护士按时巡视病房,使许多病人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赢得了一次又一次的抢救机会。
危重病人病情变化快,如不及时发现,及时抢救,即会危及生命。因此,对危重病人观察应注意以下几点。
6.1 密切观察生命体征。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是衡量机体状况可靠指标。对于危重病人,必须按时测量,可根据病情需要2~4小时测量一次,休克病人必要时5~10分钟测量脉搏,血压一次。
6.2 意识的改变:意识状态,可以反映大脑皮层的功能状态,是病情严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有些疾病可引起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如出现意识模糊或昏迷,提示病情恶化,有些病人可能出现意识反常现象,如肝昏迷病人,在昏迷前期可有性格和行为的改变,应引起注意,往往有些医护人员会出现错误的判断,认为病人调皮,闹事等。又如肺性脑病的病人,如出现头痛,烦躁不安,语言迟钝嗜睡等症状,则被认为一时兴奋或安静休息,意识的改变还有谵妄和晕厥,均应注意观察。对于颅脑疾病和某些全身性疾病,如中毒性疾患,尿毒症昏迷,肝昏迷,糖尿病性昏迷,均要加强意识方面的观察。
6.3 瞳孔的变化:瞳孔的变化是颅内疾病、药物中毒等病情变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观察时应注意瞳孔的大小、对光反应,瞳孔的变化常为昏迷病人提示某些病因,也反映出病情的变化,观察时如发现双侧瞳孔散大,则考虑有颅内压增高、颅内损伤或颠茄类药物中毒的可能,病人临终前也表现双侧瞳孔散大,同时对光反射迟钝或消失,双侧瞳孔缩小常见于氯丙嗪类、吗啡类药物中毒以及有机磷农药中毒和尿毒症。两侧瞳孔大小不等,或忽大忽小,可能是脑疝的早期症状,对急性昏迷的病人如发现双侧眼球同向偏斜,则提示有脑出血的存在。
对于危重病人的护理和抢救,护理人员应做到严肃负责,认真细致,又要迅速果断,在同一时间内可能进行多项抢救措施,要求护士必须熟练掌握抢救知识和技术,备齐各种抢救器材和药品,及时执行医嘱,不得拖延,发扬救死扶伤精神,竭尽全力,争分夺秒抢救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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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3)10-0148-01
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