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包费”引导农地流转

2013-01-24 01:30朱立志
中国畜牧业 2013年19期
关键词:农业税承包地惠农

文│朱立志

笔者在基层调研时,不时听到一些乡镇领导反映:农业税的取消不利于农地流转。究其原因,他们说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农业税取消之前,有承包地的人如果不从事农业,希望别人用他的承包地,因为起码有人替他交税。现在不用交税了,很多人外出后让承包地闲置着,也不愿意费劲与别人签订流转合同,尽管签订后能增加收入。

笔者认为,农民的许多行为,简单地用经济理性人假设不能完全解释,但可以用行为经济学的心理账户理论、前景理论、启发性认知偏向理论等来解释。可以看出,农民虽然并非“完全理性”人,但却是“有限理性”人,就看实施的措施能否触及到他最敏感的神经。因此,笔者建议,虽然我们不能回到“农业税”时代,但在引导农地流转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承包费”机制达到同样的效果。“承包费”机制要求所有的承包者必须上缴村集体一定的农地承包费,但为了不增加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负担,可对这些农户实施“承包费”减免。这样,那些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必然会积极地流转自己的承包地,从而产生以前的那种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业税”效应。

当然,这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如农地流转合同的完善性、相关制度的保障等。以下几个方面尤其需要我们关注:

1.要尊重农民的权利。在研究农民的心理行为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权利,包括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出台有效“引导”的政策措施,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推动”农地流转。然而,现实中我们的许多政策措施,缺少农民心理行为分析的基础,因此不可能是有效的。

2.要让惠农政策真正惠农。目前,在一些地方,农业规模化经营者由于使用流转后的农地,需交纳租金每亩几百元,但每亩近两百元的各种政府补贴却被初始承包者拿走。这就造成了真正的农业经营者未能从中获益,出现了“惠农政策不惠农”的现象,也就是国家的惠农政策并没有起到发展农业生产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一不合理现象是不利于土地流转的,一方面因为农业规模化经营者租用流转农地的经济驱动性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土地承包者不从事农业生产却能得到政府补贴,即使自己的土地闲置了,他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也不会高。

3.要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要引导农民按照统一标准文本签订流转合同,消除农民随意流转土地造成的不规范现象。为做到可持续发展,确保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稳定性,鼓励转租耕地期限在10年以上。要把土地流转规范化并纳入农业法,以建立长效机制。

4.赋予进城农民工的公平权利。目前我国虽然城镇化比率已达到51%,但有城镇户籍人口的只有35%,还有16%的人口虽然已在城镇有工作,但没有城镇户籍,还不敢把农村的承包土地彻底放弃。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进城农民不仅要享受市民的同等待遇,还要让他们公平交易其在农村的权益,包括土地承包权益,以达到不仅可以在城市找到安稳的住所,而且还有余钱创业,保证他们能够在城镇稳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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