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 泽
(甘肃省临泽县畜牧兽医局,甘肃临泽 7342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及其产品在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动物检疫证章标识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促使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以及在流通诸环节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作者根据多年检疫工作实践,针对本县目前检疫证章标识的使用情况谈几点看法。
1.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领证场所、具备条件和审核发证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要求。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需要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是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不同场所制定了具体条件,明确规定这些场所从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等方面应符合相关条件,建设竣工后,向所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办理。
从我县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来看,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养殖场、屠宰场紧依国道而建,处于城乡结合处,场内设施设备不符合防疫条件要求。这些场所普遍建场时间较早,初建时,《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政府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颁发了《兽医卫生合格证》。后来《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颁发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就目前来看,我县有生猪定点屠宰场一处,牛羊定点屠宰场4处,家禽屠宰场还在规划。只有生猪定点屠宰场是依照生猪屠宰的工艺流程设计,其它均为利用原有房屋改造而成。我县人口14万人,县境面积2727平方公里,东西最大距离49.5公里,南北77公里,乡村公路纵横全境,通信网络覆盖家家户户。有生猪、牛羊、家禽三个屠宰场足可满足需求,屠宰场的建设上应本着注重防疫、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和长远发展的建设理念,不符合防疫条件的应说明理由,进行改进或关闭。新申请的从建场到审核发证都应严格把关,对已取得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投入运营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加强防疫、消毒和内部管理。
1.2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用情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即动物离开饲养地和生产地之前,货主应提前三天申报检疫,由官方兽医到现场临床检查和查阅免疫档案及法定的检测结果,各项指标合格时才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我县有7个乡镇,共设立动物检疫报检点7处,动物检疫人员多数只是待在报检点待货主上门时,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的贩运户从甲地拉运畜禽到邻近的乙地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人员出证时不仔细查验畜禽标识,只是依据当时畜禽的健康状况出具证明,因此,失去了产地检疫的意义。
1.3 畜禽标识使用情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对畜禽标识的管理、使用和销毁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第一款规定,新出生的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我县的实际情况是,部分乡镇站检疫人员组织村级防疫员在开展春秋季防疫工作中加施畜禽标识。部分养殖企业申领标识后,待畜禽出栏时再加施标识,同时相关的档案记录不全面,养殖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记录不清,甚至有故意隐瞒真相的问题。
2.1 依法行政,明确职能,正确行使执法权力。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和核发是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法定的执法机构,是依法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执法的主体,因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出具。畜禽标识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畜禽养殖者申请领用并建立养殖档案。标识的回收工作由畜禽屠宰经营者在畜禽屠宰时负责,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2.2 强化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动物检疫证章标识的使用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动物卫生法规。约束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按照法规要求从事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同时也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管理,依法从事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及监督工作。无论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要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将造成安全隐患,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2.3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做好动物检疫证章标识的全程监管。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把本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来抓,要求执法人员既要有丰富的兽医专业知识,又要精通畜牧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请进来教和送出去学的办法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证章标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业务精湛、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的执法队伍,营造和谐、稳定、安全的畜产品生产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