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来,李 湃,杨 浩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81)
目前一些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屠宰检疫的范围、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区别有不同的说法,面对屠宰管理体制改革也有一些不同的解释。笔者对这几个问题也比较感兴趣,就此谈一些个人看法,供商榷。
界定屠宰检疫范围的依据: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467—2001)。
猪、牛、羊以及鸡、鸭、鹅、鹌鹑、鸽子等禽类。
兔、马、骡、驴的屠宰检疫暂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执行。
对屠宰检疫范围之外的动物暂不受理检疫申报。今后,农业部对动物检疫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农业部的新规定执行。
前者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后者属于企业行为。
前者的实施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后者的实施主体是屠宰企业。
前者检查的是动物疫病,即农业部规定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后者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目前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仍然是分段监管,由原来分五段监管改为分二段监管,初级农产品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监管合并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餐饮环节的监管合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这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方面是大的进步,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这样的改革还不到位,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实行过程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这两段还应当进一步合并,由一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佳理念,也是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对动物疫病的监管理念就是过程监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此次屠宰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屠宰的行业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等职责由原来的商务部划入农业部,这样有以下益处:一是加强了屠宰管理和屠宰检疫的协调与配合;二是使屠宰规划更加合理;三是避免了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与扯皮。因此,这样的改革既有利于屠宰管理工作的进行,也有利于屠宰检疫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