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晓 峰
(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00)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作为一个行政执法机构,其执法职能越来越凸显,执法工作也不断进行规范,但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执法技能不高,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尤其在询问笔录制作上,问题更加凸显。作为案件定性的证据之一,询问笔录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要求,遵循法定程序,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询问过程中注意细节,掌握技巧,总结规律,从而取得较好的询问效果。现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询问的一些体会总结如下。
询问地点不详细,询问时间没有具体到分钟,记录人未填写,被询问人信息不完整,有的只填写姓名、住址。
询问人员不知道如何开始询问,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没有一个完整的思路,作出的笔录没有前后次序,笔录内容没有紧紧围绕主题进行,作出的笔录让人感觉畏手畏脚。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产品的来源、数量、货值、违法性质、去向等内容不全,关键内容有缺失,造成证据不充分。
在货物数量、来源、去向等内容表述上模糊不清,用词不当。例如:“问:你今天运输的死猪共有多少头?答:有10头。问:这10头死猪从哪里来的?答:从某县买来的。”没有说清货物的具体来源,给进一步追溯造成困难。
在询问笔录上,只问了当事人当前违法的内容,没有进一步深入了解其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等内容。
遇到被询问人不配合时不知如何处理,缺乏随机应变,掌控局面的能力。
询问笔录上所有的空白项都要认真填写,不能遗漏。“空”指的是笔录格式文书上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等空格,这一部分中除了询问时间“至__时__分”需等到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在询问开始时认真填写。应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姓名要填写被询问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不可以填写外号或同音字。年龄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年龄亦不能出现丝毫的差错。
被询问人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不会接受询问。出示证件的语言表述应在填写笔录格式化的内容前完成,但在笔录的制作上,必须放在格式化的内容后记录下来。符合法定人数(进行询问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询问人员出示证件的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中,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不会出现异议。
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要尽可能开门见山,直入主题。一开始就要告知被询问人要调查什么,尽快让被询问人了解办案人员的意图,他应当怎么做。同时,让被询问人知道其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和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询问人员应有较好的法律功底,能够及时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尔后抓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这一主题进行有的放矢调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产品的来源、去向、数量、货值、违法性质、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等内容详细询问。
进行调查询问好比同被询问人打一场心理战,询问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事先要对被询问人进行深入地了解。可以在开始询问前拟定出一套或多套询问提纲,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要充分考虑询问时可能出现的不同情景,这样询问起来就会心中有数,思路清晰。询问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僵局的情况,这时可以进行短暂的 “聊天”“拉家常”等,缓解现场气氛,与案件无关事项不需要载入笔录。但与案件相关的关键内容,每个字,每个标点都不能有错。方言土语处应尽可能地记得原汁原味,被询问人怎么说就怎么记,可以后面加括号用规范语言进行表述。《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办案人员说的每句话,都要做到慎之又慎,不能授人以柄。在被询问人“话匣”打开时,要温而不火,顺藤摸瓜。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耍泼时,要以静制动,切不可先乱了自家方寸,被抓住把柄。询问的气氛十分重要,而且气氛最终要在笔录的字里行间有所体现,例如被询问人不进行回答时,可在笔录上记录“被询问人沉默不语”。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大喊大叫,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也将受到影响。当然,在询问过程中对重点内容加重语气,严肃认真,那就不一样了。
询问调查过程要体现出严肃性,在程序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询问的场所,如果是在单位,要到专门的谈话室进行,如果在现场,也要到没有其他人的地方对被询问人进行单独询问。执法人员要着装统一。询问语气要严肃,不能简单粗暴,也不能过于热情、和气,更不能边询问边开玩笑。还要注意观察被询问人的心理变化,有意形成一种强大的心理攻势,使其主动配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要使用不同的询问方法,面对不同性格的被询问人要运用不同的问话手段。比如,对无主观故意性且危害性不大、有意悔改的被询问人,要耐心地向其讲解法律法规知识,使其明白错在何处,以助今后积极改正。对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存在主观故意性和侥幸心理、设法周旋的被询问人,要以娴熟的法律知识、严格的法律程序与之针锋相对,从气势上压倒对方,让其心服口服,争取主动配合。对于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要采取先静后动、先退后进的谈话方式,避让其风头,找准机会抓其“软肋”,以法律、政策为武器展开攻势,后发制人。如果气氛过于紧张,有必要在取得相关单位的配合下进行询问,以免激化矛盾。
为使证据扎实,在涉嫌的违法事实搞清后,被询问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还要做两件事:一是要求其提供不违法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当事人能够提供不违法的证据当然好,因为主观上并不希望当事人违法。执法人员要求了,当事人提供不出或不提供,那后果就由其自负,这里要紧的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要有证据来证明执法人员是“要求”了。那么最直接、最简便的方式就是在笔录中表述出来。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书证的具体要求是:“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也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以上要求和规定做好后,有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也让被询问人签字、摁手印认可,再将首页格式文书中“至__时__分”填好,此时询问笔录制作结束。
制作询问笔录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同时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设计询问思路,确定询问方式,运用询问技巧,以不断提高制作询问笔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