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典型试点地区调查研究

2013-01-07 07:46张学良高健徐静
2012年14期

张学良 高健 徐静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现代各国不断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既能惩处罪犯同时又最大限度减少监禁刑的一系列弊端的方法。本文从我国典型的社区矫正试点城市的现状进行研究,探寻其中存在的影响社区矫正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并寻求解决对策。

关键词:试点研究;矫正经费;矫正教育

一、我国社区矫正典型试点地区概况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十年左右,在实践中有了较多的积累,各种有关的指导文件与地方性的条例等都有规定,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也有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经验。在经过了十年的发展后,各试点地区都取得了不少成绩,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各试点地区也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北京作为社区矫正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之一,其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进步在各地区中是较好的。相对于其他地区,北京市民接受度较高,参与度也是全国第一。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对于社区矫正的投入与关注也较高,同时社区矫正人员也积极参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重犯率降低,回归社会程度高。当然,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其也存在诸如经费不足、对社区矫正的整体认识程度有待加强、部门协作能力不足等问题。

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在社区矫正的推行过程中获得了市委与市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社区矫正的投入相对其他地区较高些,同时形成了社区参与的良好机制,由上海市委与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矫正领导机构。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立法,缺乏科学的评估制度等原因,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存在不足,如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与接受程度不高,管理的理念相对落后。

湖北省是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第二批单位,作为湖北的省会城市,武汉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其社区矫正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也代表了中部地区的社区矫正现状,在武汉的社区矫正中,虽然有各种机制的创新,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经费不足,人员编制不足,理念落后,缺乏法规保障等。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综合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城市的社区矫正试点情况,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少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没有法律规制。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也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约束,一方面造成混乱,另一方面又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陷入被动境地。

(二)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观念、认识滞后。由于受长期的重刑主义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认识没有彻底转变,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还不足。在人们的观念中,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必须“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认为监禁刑是最安全、有效的行刑方式。而对于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表示出陌生和排斥。而对于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表示出陌生和排斥,认为将本应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转移到社区中服刑,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在安全等方面普遍感到担忧与不安。①

(三)经费拨付体制问题。经费短缺是制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些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担负着矫正帮扶的职责,他们大多是无偿工作,这不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吸引专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②“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有足够的财政支持。现今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经费短缺有很大的原因是当前资金拨付制度与体制的不合理。而这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在未成年人作为被告开庭时,需要有一个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学校表现及交友状况等方面情况的调查报告,以有利于法庭作出准确的裁决。尽管这项工作如此重要,但由于编制及经费的原因,目前在试点中基本没有开展起来。③

(四)社区矫正中缺乏风险评估制度。评估制度缺失,在社区矫正的开始与执行及解除矫正时,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对罪行比较轻的罪犯进行重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对于什么样的罪犯应该适用社区矫正,适用的时候区分不同的种类进行分管分矫,解除矫正前必须进行的复归社会安全性评估都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这就导致社区矫正的“入口”与“出口”两关都存在严重问题。

(五)矫正工作中部门协作不力。社区矫正牵涉方方面面,是需要多部门统一协作进行的,而在社区矫正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时有发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六)矫正工作方法与矫正内容落后。由于社区矫正开始的时间短,各基层执行机构和矫正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经验不足,工作观念与工作能力没有及时更新,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与内容落后。

三、解决对策

上述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具有共性,已经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阻碍,为了推进社区矫正的顺利发展,必须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以统一规范的《社区矫正法》对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确保此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在社区矫正法的基础上,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规范,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与教育。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开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因此,社会认知度的提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推进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如矫正理念,工作方式,矫正过程等进行宣传,让人们了解社区矫正的内涵与特点,提高其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

(三)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付力度。增加社区矫正的经费,社区矫正应主要依靠政府财政预算,树立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观念。④在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上,采取合理的支付机制,可考虑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其有经济基础。同时对于不同的地区也要区别对待,将东、中、西不同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支付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相联系,区别不同的地区实际制定支付办法。采取合理的支付机制,可考虑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其有经济基础。同时对于不同的地区也要区别对待,将东、中、西不同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支付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相联系,区别不同的地区实际制定支付办法。

(四)加强各部门协作,形成联动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明确的分工与定位,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同时确定统一的领导单位与具体领导职责,落实追责制,对于社区矫正中不力的单位与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动态的评估制度。社区矫正评估要跟踪进行,在矫正前,矫正中与解除矫正前要进行动态的监管,确保社区矫正的评估顺利有序进行。

(六)丰富完善矫正方法与内容。根据不同的服刑人员制定个别矫正教育方案,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对矫正对象的道德、文化、法规教育、定期组织服刑人员参加公益活动;同时还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专业性的心理咨询与辅导,进行比较先进合理的心理矫正工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提高犯罪人的重返生活能力。在矫正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矫正与管理制度,矫正好一批就解除矫正一批,对态度不好的要求义务劳动或延长矫正期限。⑤

社区矫正是刑罚现代化、人性化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罚领域的具体落实,是国际社会行刑方式的主流发展方向。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必须重视,从各方面努力推进。相信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在群众的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对各项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一定能够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立法目的,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注解

①赖莉青:《完善广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法治论坛》2010年第3期。

②苏彩霞,邵严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对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证调查》,《暨南学报》2009年第6期。

③李明:《论广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与发展》,《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

④苏彩霞,邵严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对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证调查》,《暨南学报》2009年第6期。

⑤苏彩霞,邵严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对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证调查》,《暨南学报》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