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夫
摘要:英国著名法理学家丹尼斯·劳埃德对于自然法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有过深入的研究,从自然法的最初兴起、繁荣到实证主义法学逐渐取代其历史地位,再到自然法学派思想被人们重新推崇。丹尼斯·劳埃德对这一过程的梳理,从一个侧面展示了从古希腊以来的欧洲法理学思想发展历程,同时也表现了丹尼斯·劳埃德本人的法理学观点,通过对其学术观点的论证,可以对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两者进行比较,得出一个较为全面的结论。
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理学
一、自然法学之沿革
自然法的概念一直是学界所争论的话题,对于这一概念,有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劳埃德在其著名学术专论《法理学》中提到了几个,如苏亚雷斯和格劳秀斯,他们的观点在于认为“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而且一定是他意志的产物,因为正是自然法本身即为理性之善。”①他们将上帝的意志作为自然法的来源,使得自然法成为人类所应当遵从的必然信条。而作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哈特则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角度,阐述了其对自然法的理解。劳埃德比较推崇的,是菲尼斯的观点,他认为对自然法的解读“是在对于之于人类乃不言自明的善的反思性把握的基础之上。”
笔者认为,在对自然法这一概念的定义上,存在着时空与意识形态的制约性。如果说要在历史长河中寻找到一个适合所有人与所有情况的定义,不啻为自寻烦恼。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特定的思想环境,而在这种环境中产生的对自然法的解读当然的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影响。对于人性中“善”的把握,出于各自的理解会有不同的答案。如劳埃德在书中所说的,“诸如‘奴隶制是不正当的或者‘杀戮是错误的这类陈述,对于我们来说或许是不证自明的,但是,对于古希腊人和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南方人来说,将奴隶制接受为一种道德上具有正当性的制度,不存在任何问题。”这就说明了以纯粹的道德来作为自然法的基础是具有局限性的,走入了形而上学的悖论,同时就无法解释自然法的恒久正当性。
而作为比较容易被接受的一种观点,另一位英国法学家约翰·菲尼斯阐述了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所应具有的基本之善,“万物有序,各秉其性……”②这一观点将自然法抽象于具体的年代,而是一种普世的人类共性理解。从而使得自然法达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虽然自然法在人类发展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19世纪,特别是法律实证主义兴起之后进入到一个低潮期。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科技的发达使得人们更加倾向于对法律对具体生活的规制作用上。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自然法渐渐地远离了人们的视线。
二、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与被质疑
19世纪上半叶自然科学的巨大发展,以及19世纪中期涌现出的对上述理念过于“形而上学”的批判,为社会科学中实证主义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在法学方面,自J.奥斯丁以降,实证主义观点在世界法学界地位日渐上升,经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将“自然法”思想从中完全剔除,后由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在对前人思想的扬弃的基础上对其内容的进一步丰富,实证主义法学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的漫漫法律思想史中闪烁出了其耀眼的光辉。
魏玛宪法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标志性立法,在德国法哲学自然主义思潮退却后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下,魏玛宪法体现了诸多的法律实证主义观点。然而,就是在这个拥有深厚法理学积淀的国度,由于二战时期的一些法理悖论,使得法律实证主义受到了学术界的质疑与批判。其中一个经典的法理学案例:一个德军的妻子因丈夫对希特勒的不满言论,向当局告发了自己的丈夫,依据是在纳粹德国实行的一些法律,而在战后对这个女人的行为进行追究时,她提出的抗辩是她仅仅是在遵守当时的法律。③这里法律实证主义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依据一般的认识,纳粹德国的法律很多都是反人类的。而根据实证主义的观点,“恶法亦法”,遵守这些的法律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这对经历了战争与迫害的人们是一个极大的刺激。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开始呼唤自然法的回归。
三、自然法的回归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使人们看到自然法重燃的希望,作为人类的一种古老愿景,自然法所代表的一些道德元素激起了人们对自然法的兴趣。特别是在经历过二战这样人类历史上黑暗的一面之后,对重构人类道德体系的需求更加迫切。
富勒有一个著名的观点,在劳埃德的著作中已经指出,即“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必要的关系”。作为一个作出了对于当代自然法思想最具意义的贡献(劳埃德语)的学者,富勒的研究与传统的自然法理论有很大区别。他在各种不同的自然法理论中发现了“寻求社会秩序原理”。“对于富勒来说,自然法最为根本的信条是在实现法律秩序时肯定人类理性的作用。”
哈特的观点在于一个人类社会的基本点是保障继续生存的社会安排,由此论述的是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涵”。这一观点并没有与富勒的法律与道德联系的观点相契合。哈特站在实证主义的角度论述问题,而富勒的观点则多是来自法社会学的研究。
二者的观点之争一方面说明人们已经开始思考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深层次关系,同时在另一方面也指出了一条新的研究方向。
这种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结合规避了以往诸多的学理难题,使得实证主义的法律可以在更加有规制的提下运行,而自然法也在这种背景下获得了新生。
注解
①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②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张婷婷:《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之博弈——自纽伦堡审判以降》,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