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解外部信用评级所面临困境的几点建议

2012-12-31 00:00:00孙美丽
经济师 2012年10期


  摘要:文章选取山西信用评级发展为案例,概述了山西省2005年以来开展信用评级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结合对信用评级监管的实践和体会,从借贷市场信用评级、国际国内政策环境和评级机构公信力和独立性等方面提出了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山西省信用评级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人民银行规范、推动和发展信用评级的必要性的阐述,提出了现阶段进一步推动山西省资信评级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手段。
  关键词:金融市场 外部评级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180-03
  一、推动外部信用评级所面临的困境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20多年的竞争、整顿、整合后,逐渐形成了以中诚信国际、大公、上海远东和联合资信等为代表的一些独立的、较为知名的评级机构。截至2011年底底,我国共有各类评级机构70多家。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起步晚、发展慢、评级水平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专业经验不足、服务品种单一、社会公信力较差、国际竞争力较弱等问题。
  1.外部评级认可度低制约了内外部评级相结合。山西省的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在2005年试点和2006年推广时,尚有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参加,但从2007年开始就基本只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做,以2010年为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展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评级共1086户,占到全部业务量的96.71%,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2户,仅占0.18%。据调查,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一般都有自己相对比较成熟的内部评价体系,由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和银行内部的评级体系存在差异,银行对客户的主体评级评价指标也采用了债项因素和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等因素,导致同一客户的内外部评级结果差异较大,而银行在使用时也未能真正关注报告本身揭示的被评企业的风险因素等内容,级别差异就让银行左右为难,可能有部分客户的外部评级级别甚至低于银行的准入级别,在实际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银行还是使用内部评级结果,感觉外部评级作用不大。
  2.外部政策环境影响了资信评级的稳定发展。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人们对国际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也使国内评级机构深受影响。2010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发布《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依赖的指导原则》报告,呼吁各国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建议在现行标准和法规中逐步减少,甚至完全删除使用评级机构评估结果的规定,防止出现过度依赖带来的系统风险。2011年2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行为进行规范,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通知》要求,在投资业务方面规定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商业银行确定评级时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应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以确保对评级结果的审慎使用。国际国内监管当局对规范外部评级制度规定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增加了部分金融机构对开展外部评级的疑虑和抵触,这给人们银行推动、规范和发展外部信用评级设置了政策障碍。如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出台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登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启动的内部评级体系,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拒绝外部评级结果,但绝大部分信用社事实上已经中断了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合作。
  3.个别违规评级行为削弱了评级行业的公信力。有些评级机构受利益驱动,内部管理混乱,开展不正当竞争,没有在质量上下功夫,没有从评级业长远发展考虑。一是个别评级机构不按规范流程进行,影响了评级质量。在监管实践中,有的评级机构收集的客户资料不完整,使用的被评企业财务报表更新不及时;被评企业缺乏相应资质;现场调查访谈未尽职;评审程序不严格,有的缺少一级审核,有的未经过评审会。二是评级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据统计,山西信用专业评级人员2010年同比下降了24.60%,以大公国际山西分公司为例,年内数次更换总经理,大幅裁员,评级专业人员由40多人裁减到不足10人,经常造成在同一评级项目中项目组成员、现场访谈人员和流程表中人员不一致现象,影响了信用评级的连续性和公信力。三是内控管理缺失,如东方金诚在2008年兼并重组过程中未做好业务承接工作,致使一家被评企业缴纳评级费用后两年内未收到评级报告。这些行为扰乱了山西评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评级行业的整体形象,导致个别金融机构对整个评级行业产生负面评价,认为评级机构做不到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不愿意再参考外部评级结果。
  二、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的必要性分析
  信用评级的本质就是揭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评级对象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用简单、直观的专用符号表示出来,向市场参与各方揭示其信用风险,以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利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信用评级作用从不同方面凸显出来。
  对于人民银行来说,首先,根据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可以系统性地了解到金融市场的风险状况,实施有针对性、有效的监管措施。其次,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风险指示器,引起金融交易更多地更快地发生,促成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在此基础上,信用评级作为管理金融市场的重要依据,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引导了资本的流向和优化配置,有助于提高市场整体信用水平,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国际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历史看,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模式大致有两种:市场驱动型模式和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对于发展初期的我国信用评级业,采用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是实现我国信用评级业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200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市场筛选机制和市场监管体系,培育具有民族品牌、社会公信力的征信机构,建立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征信机构体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专业户的信息服务需求,为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基础支撑。”进一步强调规范、推动和发展信用评级业,在评级行业中培养民族品牌。2011年由人民银行牵头编制的“十二五”期间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大力推动评级行业发展,重点扶持品牌评级机构,鼓励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标准制定。”2011年,山西省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特别是国家在山西省设立“转型综改试验区”,提供了新路径、新改革,注入了新活力、新动力,为山西信用评级开拓创新、先行先试、跨域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机遇。
  三、破解外部信用评级面临困境的途径
  1.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的立法和监管模式。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相适应,我国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也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按照各自管理的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市场准入方面的资质认可。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资格、发改委认定企业债和担保机构评级资格、中国证监会认定证券和公司债市场评级资格、保监会认定保险公司可投资债券评级资格,随着地方债的逐步退出,相关的评级资格可能由财政部监管。各家监管机构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收费模式、业务规范、内部机制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定,这种分散的、各管一方的局面不利于民族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改变当前以行业划分为标准的多头监管局面,明确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机构,确立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依据,保障信用评级监管执法的客观公正,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
  2.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准入关是从源头上保证评级信息客观、准确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和条件要制定严格、明确的规则,严格杜绝通过虚挂知名评级机构的牌子获取经营资格的“翻牌”现象的发生;建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培训制度,提高其专业素质。信用评级机构在获得相关资格后,可能会由于人员变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让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评级机构退出市场,对于提升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竞争力,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除了规定准入门槛外,还要完善相应的退出机制,如果获得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在随后的时间里没有满足相关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权以适当的形式,限制评级机构的经营活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权取消评级机构的注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退出机制有助于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监管。随着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也应该通过立法形式对外资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入股比例、收购兼并、进入总量、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进行明确立法,确保在逐步开放的过程中,保证我国对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的控制权。
  3.以树立信用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为出发点,建立内外信用评级相结合机制。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指出:“根据标准法确定风险权重时,银行可以采用本国监管当局认定的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银监会今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也均要求商业银行在风险防范中积极参考外部评级,实行商业银行内外部信用评级相互印证。切实建立和有效落实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相结合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向辖内人民银行报备内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机制的有关材料,将内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工作列入到本行年度专业考核中。同时要选取一定数量的借款企业进行内外部信用评级相互印证,对获得一定信用级别以上的企业在信贷审批手续、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浮动等方面切实给予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外部信用评级运用,在信贷政策、制度流程、授权管理、审批标准以及贷款定价中充分利用外部评级结果,逐步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制度,切实把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对企业授信的必备档案资料,有效前移风险防范关口。
  4.以政、银、企、担保为沟通平台,培育信用评级有效的市场需求。征信市场的建立完善,首先必须从市场需求的培养上入手,一是进一步落实《关于共同推动我省信用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财金[2006]17号),建立征信产品的使用机制,从制度上、法律上鼓励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研究参照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经验,探索在一定范围内的贷款卡年审、企业信用报告中强制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二是充分发挥资信评级专家委员会职能作用,要与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和太原市中小企业局协商,依托百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对候选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要积极协调建设厅,对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三是通过人民银行推动建立“金诚”工程为契机,积极开展信用评级产品使用宣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经济实体等在招聘、合作、贸易等过程中建立规范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的长效机制,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深度。
  5.以有关单位接入和查询征信系统为契机,积极推动外部信用评级。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对以后接入征信系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进行外部评级,积极与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协调合作,拓展对担保机构的评级,开展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的延伸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评级制度,综合采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指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科学公正评级,并将综合评级结果运用到银担合作、政府奖补、行业监管等各项工作中,同时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工作加强监管,防止不必要的评级工作加重企业的负担,评级结果要向省人民政府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交、归集,同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下一步将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前首先要承诺对贷款企业进行外部评级。对统战部、市工商联、省钢材商会等单位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对评选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记录查询业务,对参选的民营企业进行评级。
  6.以对辖内评级市场的监管和自律为着力点,切实树立评级行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工作会议精神,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先行先试,研究出台《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评级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提供制度保障。要严格按照信用评级标准和规范,履行对被评企业开展详尽实地调查的职责,杜绝调查“走过场,走形式”的现象。要本着评级质量至上、对金融机构和被评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充分发挥评级报告在揭示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的作用。要严格执行评级审核流程,评级小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评级总监要认真审核评级报告和工作底稿,签名确认,对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修正,重新审核,对因审核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的,人民银行将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评级活动客观、公正、良性开展,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评级收费标准,不得将评级收费与评定的信用等级挂钩,不得以佣金或其他形式返还客户评级费用,不得开展影响信用评级健康发展的竞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以丰富和创新信用评级产品为导向,进一步延伸信用服务。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要认真围绕“山西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新机遇,紧紧继续围绕转型发展,支持省政府继续加大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培育发展新的支柱产业、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积极拓展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融资券的债项评级工作,积极利用资本市场的金融资源,助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继续深入开展借款人和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在总结微小企业信用评分经验的基础上,把微小企业评分和个人试点评分结合起来,要大力推广浙江丽水和山西省运城信用户、村评级授信的经验,在部分地市和金融机构开展以培育“养殖户、种植户、专业户”为重点的个人信用评分试点工作。要以深入推动建设信用乡、村、户为基础,抓住个人信用评分试点的宝贵机遇,积极开展业务,大力拓展农村信用评级市场,金融机构对信用级别较高的农户提供贴息、下浮利率、优先贷款支持。评级机构要与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积极开展行业风险研究、客户群分类信用风险预测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咨询等延伸服务。
  参考文献:
  1.戴莹,雷晓冰.全球信用评级行业立法完善与监管改革趋势.期货日报,2010.11.25
  2.戴莹,翟浩.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基于美国的经验与启示.人民论坛,2011(12)
  3.冉俊.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研究.征信,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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