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思考与完善

2012-12-31 00:00:00沙炳娟孙佳程
经济师 2012年10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和国际的金融诈骗、舞弊案不断涌现,金融诈骗、舞弊的治理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法务会计诉讼就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眼球中。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专家为当事人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为当事人的诉求提供专业支持,因此,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需求日益增加,人们在诉讼中越来越能接受和运用法务会计。文章结合美国安然事件,介绍国内和国际的法务会计的发展,并从中吸取经验,分析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健全法务会计诉讼的重要性,从而确保发挥有效的外部条件的作用,同时就法务会计诉讼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诉讼支持 安然事件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115-04
  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经济活动中出现大量经济诈骗等复杂案件,单靠一个领域已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务会计是一门涉及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的混合学科,两个领域须相互配合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支持,也是大势所趋。在诉讼实务中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世界能源巨头安然、国内红光实业及最近几年发生的金融欺诈、赔偿和其他诉讼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与会计知识有着密切联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需要专业化的法务会计专家的帮助,在提供专业的证据支持同时对法庭已经作出的判决进行判断和分析,协助当事人决定上诉或申诉,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救济。然而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与中国相关法律、会计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而这一切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调解,需要法务会计行业的管理制度、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科学地解决经济纠纷,从而使诉讼活动顺利公正地进行。
  一、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现状
  美国安然事件给了我们很多启示,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方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务之中法务会计的应用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这个制度在我国还不成熟,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法务会计诉讼的宣传、普及程度低。就相关部门人员对法务会计的了解程度做了一个调查研究,统计结果如表1。
  对于这个调查研究,接受调查的对象大部分是相关从事法律和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前的中国,法务会计这个词并不被人们所熟知,其中48%“没有听说过”法务会计,比例几乎达到一半,29%仅仅“听说过”法务会计这个词,只有23%“听说过类似的业务”,但不知道是法务会计,一般都认为法务会计就是司法会计,不过是叫法不同而已,其实在国内就是司法会计。从表1可以看出,法务会计这个概念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普遍宣传,因为以上接受调查的人员大多是相关专业人员,他们了解的都不多,更不用说普通群众了,因此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认识也就不会太深。
  2.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理论体系不健全。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建设起步晚,理论体系不成熟,众说纷纭,争议不断导致法务会计诉讼业务的实务操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操作规范、技术鉴定标准、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资格的认证标准等。然而实践之中又有大量需求,这就使得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所脱节。
  3.法务会计诉讼行业管理不规范。
  (1)法务会计诉讼行业管理混乱。中国法务会计诉讼理论尚不成熟使得整个法务会计行业机制就不健全,行业间争议不断,专门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机构不统一,相应地也就没有专门从事这个行业的专家,现在更多的是司法鉴定人员或注册会计师在做这个业务。这就使得这个行业的主体不统一,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就易受到各方质疑。还有就是业务范围过于狭窄,仅局限于经济舞弊、贪污等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方面很少涉猎。
  (2)没有统一的法务会计技术鉴定标准。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非是没有根基的,只是根基不稳,急需补充养分壮大自己。如在一些重大经济舞弊、贪污案件中,司法部门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财务调查,同时出具鉴定意见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但是不同的机构、不同的鉴定人员按照不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出具鉴定意见,这让原本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更是一头雾水,也就是“养分”不足。一旦营养不良,相应的活动就会受限制,这无疑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也降低了诉讼活动的效率。
  4.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相关配套制度缺乏。
  (1)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不健全。随着各类复杂的经济诉讼案件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法务会计这一新的交叉学科来消除会计和法律之间的盲区,在会计计量确认、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之间搭建起互相理解、相互沟通和相互支持的桥梁。同时诉讼实践中,在法庭质证阶段需要审判人员分析和认定诉讼中的各类证据,但参与审案的审判人员不可能精通所有专业知识,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但是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却比较落后亟待完善,理论制度建设的步伐跟不上实务快速发展的脚步。近年来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但是规定的不详尽,如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入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从这个解释条文可以看出对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如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资格的认证,专业知识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有资格准入,准入后达到什么情况又会被取消资格对,准入之后的人员出庭又应该遵循怎样程序等等。这些疑问都没有明确地给予界定,使得在司法诉讼实践中经常处于混乱的状态。专家证人制度的不完善,有时候会使得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在司法实务中无法正常运作。
  (2)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实务中法务会计业务已有不同程度地开展,但是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比较模糊,目前只分布在一些零散的规定、解释之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权限,并未规定相应的问责机制。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务会计专家的过错,出具虚假报告,导致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证据的误导,使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发生偏差,出现了错审、错判的情况。而对于这种情况,法务会计专家的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而这严重程度不同,相应的处罚程度就应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就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有所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依据该法及刑法有关规定对于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在刑事上以伪证罪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仅限于故意,并且规定并不全面,所以就过失情形法律没有详尽规定。
  二、外国法务会计诉讼对我国法务会计诉讼制度的启示
  法务会计是一个新兴的边缘学科,西方等发达国家有关这个制度也在完善中,不过他们的发展依然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作了一个简单的解释,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也就是说法务会计的实质,是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和相关的财经制度,运用会计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及各种法定经济标准作出详细报告,并出具权威性的证据支持。
  1.外国法务会计诉讼研究。目前,英美法系的国家大都制定了与法务会计相关的制度,国外的研究成果更倾向于对实务方面的探讨,实用主义和现实案例对其理论的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以实践推动理论的进步是英美等国家事物发展的一种模式。
  (1)美国的法务会计制度。美国法务会计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40年代,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随着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作为证人日益增多而不断的发展,目前美国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务会计准则,但美国已经制定了《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了一系列实务操作规范和相应的标准,使法务会计实务进行有据可循。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主要从对专家证言的具体标准和专家证人的任用方面规定了相关业务。其中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法官或者陪审员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实,则凭借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能够成为专家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近年来《联邦证据规则》放松了对专家证言的限制,原先要求相关事实复杂性要超过普通人的理解能力,现在只要证人拥有的科学知识能够对法官或者陪审员理解案件有所帮助就可以引入专家证人。随着美国财务欺诈案件的增多以及安然等大公司财务丑闻的暴露,人们更加重视法务会计在诉讼中的运用,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提供诉讼支持等专业服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美国与法务会计有关的职业组织主要有: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 、美国法务会计理事会 、全美法务会计师协会 、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1997年3月,美国还专门成立了法务会计委员会,对法务会计的学术研究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他们合著于1995年再版的《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新型工具和技术》,可谓是关于舞弊理论和调查技巧以及有关调查准则的经典文献。美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更多侧重于对其实务操作的探讨,较多关注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尤其对如何进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等问题已形成一套成熟的、行之有效的调查方案和技术解决方法。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条文解释法来,从中不难发现在美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中实用主义起着支配作用。
  (2)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法务会计制度。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也是比较先进的,为了促进法务会计实务的健康发展,他们己经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业务指南。澳大利亚特许会计人员协会在2002年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2002年的准则响应了澳大利亚司法改革的要求,它主要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中专门从事法务会计服务的会员的执业行为。2006年后,澳大利亚会计职业界发生了一次大规模的改革并成立了会计职业与道德准则委员会,促成了法务会计的新发展。在其后与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ASCPA)联合发布的用于规范法务会计师执业标准的《GN2——法务会计》中,进一步明确了法务会计人员“独立会计专家”和“顾问会计专家”的两种角色,并分别详细论述了这两种角色的任务和职责。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于2000年成立了“专门化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推动下成立了6个专门化组织。其中调查与法务会计杰出专家联盟(CA.IFA)是最为成功的专门化组织之一。CA.IFA作为从属于CICA的一个专门化职业组织,其使命是通过其研究、教育、认证和提升来服务于加拿大的法务会计职业。2001年9月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了《调查与法务会计准则》讨论稿,指出法务会计是在诉讼活动中运用会计领域的相关知识(如财务信息、会计处理、金融、审计、鉴证和管理控制等)进行财务调查和损失的计算,并综合运用民法、刑法及证据法等法律知识,为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的服务;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包括证据收集、损失计量、调查和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词等,并对这些业务内容从实施准则上进行了具体规范。
  2.美国安然事件的启示。安然(Enron)是一家能源类的公司,曾是世界上屈指可数的从事电力、天然气以及电讯等行业的大公司,曾连续六年被《财富》杂志评选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公司”,这个自诩是“世界领先公司”的企业却出现了震惊世界的财务造假丑闻。2001年10月16日,安然公司宣布公司亏损6.18亿美元,这让投资者、媒体和管理层等各界为之震惊。随着财务造假丑闻的暴露,安然和其聘请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ANDERSEN)面临着规模巨大的破产危机。2002年10月16日,休斯顿联邦地区法院对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妨碍司法”的指控作出判决,罚款50万美元并且五年内禁止从事业务。这家声名显赫的国际会计事务公司受到这致命的一击而彻底瓦解。
  事件发生之后各种赔偿诉讼铺天盖地而来,在异常复杂的诉讼过程中,不管是公司的管理层还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是相关银行都聘请了法务会计师协助制定相关诉讼策略,利用会计等专业知识分析自身的优势与弱点,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诉讼利益。
  安然公司破产案受理后,为保证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美国成立的法务会计小组在短时间内通过恢复、保存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数据、调查审计工作底稿等方式收集到了绝大部分的证据,将法务会计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相关诉讼证据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诉讼当事人要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合理预期审判结果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务会计诉讼业务,同时委托的法务会计专家会根据案情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也为当事人解决诉讼争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完善意见
  俗话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由于我国法务会计诉讼制度发展滞后,各方面存在缺陷,因此法务会计诉讼制度需要从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准入等方面进行规范。因此,针对上一章的分析,对如何推动我国法务会计诉讼制度的建设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
  1.提升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认知度。发展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就要让公众了解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使他们在诉讼中像聘请律师一样自然地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让公众信赖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使之成为一种习惯,如何形成这样一种习惯,这个过程很漫长,需要一步一步的来。首先,从宣传开始。相关部门或组织将一些经典的与法务会计诉讼有关的案例公布出来,加大宣传力度,说得多了,听得多了,潜移默化地也就深入到了公众的意识中。对于公众而言仅需要了解知道就好,但是对于法律工作者和会计工作者而言不能限于知道更要深入研究,因为他们是这个行业的主力军,只有他们熟知这个制度才能带动公众的认识度。所以,相关部门可以与国际相关协会合作组织法务会计专题研讨会,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交流,使法律工作者和会计工作者的认识和理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2006年8月19日为了让国内专业人士更多地了解法务会计的有关情况,国际法务会计专家资格认证中心、国际法务会计网联合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举办了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召开类似的研讨会有助于促进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理解与认识,同时也可以推动法务会计诉讼制度的健康、迅猛地发展。
  2.推进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发展。理论指导实践,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的发展,相关协会、组织可以成立一个理论研究小组作为先锋引领人们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的理论,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从而推进法务会计诉讼实务的发展。这当然需要相关专家的积极配合,也需要有关部门重视和大力支持。在理论研究的同时可以参考实践中发生的有关案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从中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其实在每一个重大经济案件中,都隐含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透了才能很好地发展理论,这些问题也为理论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方向和参考,为建立规范、完善的理论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法务会计诉讼行业的管理。
  (1)加大法务会计诉讼行业组织管理力度。法务会计诉讼这个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行业的管理还不健全,这需要国家的宏观管理与行业自建相结合。为加大法务会计诉讼行业组织管理力度,从宏观层面上国家应独立设立一个中国法务会计专家协会,设定主要宗旨、协会章程、部门设置、主要职责、业务范围等,使其像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样有一套健全的建制。但是国家不应过多干预管理,应该放手给私人,让这个行业自由地发展。这样这个行业就会有更大的进步空间,从而提高我国法务会计诉讼行业的环境适应能力,增强从事法务会计诉讼事务的国际竞争力。
  (2)统一法务会计技术鉴定标准。现阶段我国有关机构从事法务会计鉴定时,并没有统一的法务会计技术鉴定标准可依据,更多的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这势必影响法务会计鉴定的准确性、公信度。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体系化的法务会计鉴定标准。这是十分专业的,需要专业人员参与制定。目前现阶段,系统化标准的制定不可能一蹴而就,是因为我国法务会计诉讼业务发展的根基还不稳定,相关的基本准则还未制定。所以,要一步一步地来,先从基本层面开始,像鉴定意见书怎么写,这是基础的标准,应该统一制定。实践中可以参照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具体准则》,等根基稳定的时候可以制定详细、全面的法务会计技术鉴定标准,做到有据可依。
  4.完善法务会计相关配套制度。
  (1)建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随着网络经济的到来,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密切,新类型金融案件大量出现。而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官来说,鉴定意见是法官衡量裁tjh6FkVcPgpc2JVNYRIgcw==判的依据之一。由于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对会计知识了解不多,此时就需要专家证人出庭做专业解释,根据现行诉讼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也是证据系列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为了保证庭审质证过程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我国应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而可喜的是今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其中就专家证人所补充规定:第192条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虽然这不是专门针对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但是对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而言这是个好信号。因此,我们应该继续完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明确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各诉讼案件有法可依,让这个制度得到公众信赖。
  (2)增强法务会计专家支持诉讼的能力。人才的因素决定着一项工作质量的高低,一支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专家队伍是提高法务会计诉讼支持质量的法宝。近年来,频频出现注册会计师协同造假现象,诚信缺失,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整体形象。提升法务会计专家的执业能力应该从专业技术与职业道德这两个方面切入,因为这是法务会计专家从事业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专业技术方面不仅要准入资格的高标准,而且进入这个行业后,要加强培训;职业道德方面,一方面准入时档案不能有过处分,另一方面就是加强职业道德培训。高校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各大高等院校有义务担起培养工作。现在大部分人才都是出自高校尤其是名校,将法务会计作为新兴的学科,加强专科、本科、硕士等教育体系,为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打下人才基础。
  (3)明确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是指在执业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虚假的鉴定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所规定但较为笼统,如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45条规定了“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为了减轻法律责任的不明确性,我国应明确规定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导致法律责任的原因可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情况,对此应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细化规定其法律责任。首先,如法务会计专家故意地在诉讼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虽然刑法305条已有伪证罪的规定,但并不具体如若伴随着受贿、索贿等情节应该加重处罚,这个角度是一个值得考虑的立法点。同时专家个人违法行为其所在单位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可以使单位与专家个人之间相互监督,防止他们联合作假,除非单位可以证明专家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系个人故意所为,否则单位不能逃脱相应责任,这有点类似于连带责任。另一种情况就是法务会计专家系过失行为或能力不足导致出具错误意见,即使如此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这样对他们也能起到监督作用,同时也是防止故意作假行为以此为理由逃脱罪责。现行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是行政机构或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机构,对于法务会计专家的责任承担可以借鉴这一点,但是加大专家个人的责任,同时法务会计鉴定机构可以以社会团体为主,行政机构为辅主,使其鉴定意见更有权威性。只有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诉讼中存在造假的现象才会减少,这样有助于促进法务会计专家高度负责处理诉讼案件,从而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谢达理.法务会计诉讼支持问题研究:湖南: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冯萌,李若山,蒋卫平,杨晨光等.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