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蒙古是资源开发型省区,矿业及其延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内蒙古在采矿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及环境事故尤为突出,严重危害到矿区周围人群的生命财产以及健康。矿山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形式,我国法律在实体法上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做出了特殊的规定。但是在程序法中,目前已有的侵权救济途径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内蒙古行政与法律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对于完善矿山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文章旨在结合实际,说明拓展相关救济途径的必要之处,并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矿山环境侵权 环境污染私力救济 环境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64-02
一、内蒙古矿山开发环境侵权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迅速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相伴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计,伴随着矿业开发的迅速发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一是治理区域点多、面广。调查显示,全区需要治理的集中区域达88处,占用破坏土地79108.14 公顷,涉及耕地7552.11公顷、林地3048.91公顷、草地34539.44公顷,面积庞大。二是危害严重,治理形势紧迫。全区矿业开发形成的采空区地面塌(沉)陷总面积达到226.21km2;形成的塌陷坑、塌陷群323处,已发生矿山地质灾害541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5575亿元,伤亡人数共计62人。三是污染严重,危及民生。全区矿山年产固体废弃物2.86456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10.7%,累计积存量高达29.7774亿吨;全区矿山年产废水废液3.1185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55.5%。矿山废弃物引起的淋滤、扬尘、自燃和渗漏,严重影响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产生活。①这些问题造成了对矿区周边居民和单位的人身、财产和健康的危害,侵害了他们的环境权益。
根据一般的认识,环境侵权是指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