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满10年了。在这10年里,我国高校的政府采购在法律、法规的约束、指导下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问题。文章就当前高校政府采购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 政府采购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42-02
我国用来规范、调整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只有《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是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至今已10年。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在这10年里不断扩大。1998年,我国政府采购金额仅为37亿元,但到2008年,政府采购金额已经增至5900亿元,是1998年金额的约160倍,其中高校的政府采购占有很大的比例。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这种比例将会进一步扩大。
在这10年里,我国高校的政府采购在法律、法规的约束、指导下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一、建立了专门的或者较为独立的采购部门
10年前,各高校的采购较为分散,一般任由使用部门采买,采买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在近几年,高校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的各自特点、实际情况,建立了专门的采购中心或者具有采购功能的部门。部门的职责主要负责各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组织召开评标会议等事宜。
二、采购方式的多样化
原先无固定采购部门,采购方式一般为放任式的,有需要就到市场或者找供货商订购、采买,此种行为属于无计划、无组织性的。但随着部门的建立,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采购方式开始有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着多样性发展。现在金额大于80万元的,货物具有普遍性的一般采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如果货物具有特殊、技术含量高的情况下,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金额在50万元左右的,可以根据供货商的报名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小额的采购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网上协议采购等等。
三、采购人员队伍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
随着高校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现在一般采购人员的学历都在本科以上,且具有采购相关的专业,如法律、财务等。而且现在财政厅、教育厅都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我国高校的政府采购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显然跟整个政府采购市场一样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1.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首先,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下催生出来的,具有先天的不足,它只是从整体上构建了政府采购的基本框架,过于原则化、简单化。2007年底,中国政府已经针对WTO的四个诸边协议之一的《政府采购协定》提交清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与其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相互冲突,使得政府采购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程序,特别是针对高校方面的制度迫切需要制定、修改和补充。
2.政府采购的周期较长,对高校的设备采购需求难以完全满足,而这也是一些高校对政府采购积极性不高的首要原因。在高校中,教学、科研等方面较大程度会具有应急性,而且现在高校的综合性强,规模大,学科和专业门类多。特别是在高校这个特殊的领域,教育和科研要同时兼顾,所需的设备自然有别于另一些企业、组织等。
3.高校的采购计划性较差,所以造成预算管理与政府采购的相对计划、集中不相适应。政府采购预算是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和前提,是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中的重要环节。高校要推行、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就必须提前半年甚至一年制定一个准确而详尽的年度财务预算,并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完整、详细、可行的年度采购计划。但准确而详尽的年度财务预算对高校这个特殊单位来说就有一定的难度了,因为高校规模庞大、组织结构的层次多、资金来源渠道多,会计核算体系复杂。
4.政府采购的周期较长,对高校的设备采购需求难以完全满足,而这也是一些高校对政府采购积极性不高的首要原因。在高校中,教学、科研等方面较大程度会具有应急性,而且现在高校的综合性强,规模大,学科和专业门类多。特别是在高校这个特殊的领域,教育和科研要同时兼顾,所需的设备自然有别于另一些企业、组织等。
5.高校是否应该实行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实行政府采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站在高校角度来看,高等学校规模大,专业和学科门类多,专用仪器设备多,非定型、非标准仪器设备多,采购资金来源多,采购的计划性差,将设备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并不符合实际,实行“学校采购,政府监督”的办法更为现实和有效; 而在外界人士看来,高校没有将所有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缺乏外部监管,这成为造成高校腐败的温床。
四、今后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1.完善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要理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在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它就好比“宪法”,应该认定为这个领域的根本法地位。《招标投标法》则是对招标、投标过程中,采购参与人在实际操作上应该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它是个程序法。程序法的重要性不必多说,它是保证实体法公平、公正的关键,相当于《政府采购法》这部“宪法”的心脏。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明确《政府采购法》是《招标投标法》的上位法,《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发生冲突时,应该以《政府采购法》为准。对缺失部分,也要积极制定、完善。例如,《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一些方面还缺乏相应规定。同时,在政府采购领域,我们要切实强制推行招投标制度的建立。
2.规范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目前,各个高校一般都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我们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要根据采购项目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等不同情况,高校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具体的仪器设备采购种类和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合理安排年度采购时间,尽可能地满足采购人对时效的要求。
3.做好政府采购的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采购工作。财政部门规定了预算单位必须制订采购预算,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对预算编制的质量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制定的预算往往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高校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时效性较高,由于上报的预算细化程度不够,往往每年有很多突击项目,因此在确定年度采购预算前应该再次进行核查,层层落实,一般在一个财政预算年度内要进行4次左右的核查。根据预算编制完整、详细的年度采购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来实施年度政府采购,尽量避免“即采即购”方式的出现。
4.加强对招标档案的管理工作,设置专人负责制。招标档案的管理工作是招投标过程的见证,能真实反映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因此必须加以规范。招标档案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是一项繁杂、细致的工作。在招标管理中,档案管理人必须实时对招标档案进行确认、管理。招标档案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立项的审批资料、招标公告及文件、开标会议纪要、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通知书、合同书、合同变更的有关材料、验收报告单等材料。这不仅有利于采购人员的工作,还对将来审计、监查部门的监督工作起到了辅助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斌.高校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5)
2.韦永钊.高校仪器设备实施政府采购的探讨.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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