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两租合一”变革对我国企业的潜在影响

2012-12-31 00:00:00潘德婧
经济师 2012年10期


  摘要:鉴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IASB与FASB于2010年8月联合发布了《租赁(征求意见稿)》,其中一个重点内容就是消除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间的区别,引入针对承租人和出租人新的、单一化的会计处理模式,承租人不得再将租赁作为“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处理,而是应就有关建议范围内的所有租赁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告中得以确认。该项目一旦正式发布将对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而我国在主张“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前提下,也要对如何接受这一变化慎重分析。
  关键词:经营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 趋同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40-02
  一、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动主要在于,不再是依据传统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业务分类,而是根据风险与收益是否发生转移,并据此从租赁开始日起选择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计量,一旦选定不得更改:如果风险与收益没有转移,就用履约义务法,即出租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的资产和一项“履行租赁的义务”的负债,而租赁资产仍然保留在出租人的财务报表上。否则采用与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出入较大的终止确认法,即出租人一边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租金支付收取权,另一边要终止确认租赁资产中代表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的那部分帐面价值,将租赁资产中代表出租人仍保留权利的帐面价值重新分类为剩余价值。
  而承租方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则是此次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模式变动的重中之重。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单一化主要是指构建一个“承租人在行使其对资产使用权利的同时要承担在租赁期间偿付租金义务”模型,即使用权法。在初始计量时,“租金支付义务”以租赁付款额按承租人增量借款的利率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费率折现后的租赁付款现值进行初始计量;“使用权资产”按与租赁负债相同的金额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进行计量。其中,主要要考虑租赁期(最长可能的租赁期)和租赁付款额(采用“预期结果法”确定租赁期内的应付租赁款)。其中,预期结果法中要考虑或有租金,而当前的租赁会计中是将或有租金排除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之外的。租赁期开始后,一方面,承租人将以摊余成本计量租赁负债,并采用实际利率确认利息费用。另一方面,承租人要选择用摊余成本或者公允价值对于使用权资产进行计量。除此以外,承租人还要在每个报告日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并在负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整。如果租赁期可能发生变化,则应同时调整负债和资产。与当期或前期相关的或有租金估计,租期选择权罚金以及残值担保的变动则应计入损益。
  二、“两租合一”给企业带来的财务列报影响
  毫无疑问,“两租合一”的新型账务处理方法会给很多企业的财务数据带来极大的影响,租赁业务比重很大的航空业、建筑业等需要租入大量大型设备的企业就是代表之一,所以笔者结合我国航空业中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X航空公司2011年年报来具体分析这一会计准则变革可能带来的影响。
  首先,笔者先根据当时的银行商业贷款利率略微上浮后的数值假设折现率为7%,将报表附注中企业经营租赁的最低应付租金逐年折现,并假设剩余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最低应付租金在之后年度里每年将按照第三年的最低应付租金数额支付,可得企业最低应付经营租赁租金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