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科技奖励制度是促进国家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机制,是激励科技人才成长的重要手段。奖励科学发现、发明创造,鼓励科技进步,一直是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科技政策和措施。从199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5号令发布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奖励条例》),到2009年2月《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至今已经历几次重要的演变,每次演变都赋予科技奖励制度新的内涵。通过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发展的关注和思考,有助于理解科技奖励的意义和内涵,把握科技奖励的导向,激励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创新。
关键词:科技奖励制度 奖励条例 实施细则 发展演变 指导作用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b)-0184-02
1 科技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诞生
1999年,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的精神,《奖励条例》应运而生,由此掀开了我国依法管理、保障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的新篇章。同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它是《奖励条例》的配套规章,主要从国家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出发,对奖励条例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了解释,目的是为推荐者、 评审者和管理者提供工作依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奖励条例》的总则以开宗明义的方式,明确而具体地指出了制定《奖励条例》的宗旨,即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奖励条例》的出台使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走向了依法依规评奖授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科技奖励制度的改变,使国家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奖励条例》规定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此奖由国务院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奖金数额为500万元,每年获奖人数不超过2人。主要用于表彰在科学前沿、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杰出科技工作者。同时,《奖励条例》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均只设一等、二等两个等级,不再设立三等奖等奖项。奖励项目总数也进行了大幅缩减,三大奖的授奖项数合计限制在400项之内,较改革前每年800余项相比,减少了一半以上。少而精的设立原则,使国家奖获奖项目趋精趋细,提高了含金量。[1]
配套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各类奖项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使之规范而具有可操作性;对评审机构的构成原则和主要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制定了具体化的奖励推荐要求、评审表决规则及异议处理程序。有权威的奖励主体、合理的评价体系、公正的评审程序,使国家奖的竞争异常激烈,同时充分保证了获奖项目的水平,充分发挥出了奖励的导向和杠杆作用。[2]
2 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订
党的十六大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国人才激励政策面临着新的形势。经济结构的转型对科技发展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由跟踪模仿向自主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转变,并实施了“人才、专利、标准”三大科技战略,《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
200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在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进步奖之余,增设特等奖。一年后,科技部颁布实施了经过修订的新版《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开宗明义,总则第三条指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与原细则相比,增加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人才强国”等内容,这一指导思想契合有关人才战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了科技奖励的指导方针和目标。总则第五条明确指出“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这是旨在杜绝领导干部、非技术人员搭便车的情况,充分尊重科学,遏制学术腐败。[3]
在奖项设立方面,《实施细则》详细表述了增设特等奖的意义,即在加大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中有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表彰力度,赋予他们更高的荣誉和关注。
在评审工作方面,首次提出了海外评审专家参与的做法,在保障国家安全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海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这使奖项的评审更加客观、更具权威性。国家奖初评由“以会议方式进行”“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改为“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在具体实际的操作中,初评由单一的会议评审发展为网评和会评两轮评审结合的方式,首轮网评采用背靠背的独立打分方式,并在国家自然奖的网评中引入了海外评审专家,第一轮的网评结果作为第二轮会评的重要参考。国际评审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引入,使国家奖的初评手段和程序更加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得到了进一步体现。
另外,实施细则还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去掉了原细则中使用的“国际领先”“国内领先”等抽象用语,旨在维护学术严谨的原则,避免科技评价中出现的浮夸现象,规范成果评价,同时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也有一定指导意义。[4]
3 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订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原有的奖励制度框架体系下,2008年底科技部再次颁布了《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这是《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
《实施细则》的总则部分较前一版有了大量增补,充分体现了对科技创新和人才的重视,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科技奖励的政策导向作用。总则中第三条强调了科技奖励“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评审标准方面,新的《实施细则》要求相关科研成果完成后“三年以上”才能申报国家奖,比原细则中“一年以上”的时间周期作出较大的延长,此举有利于成果的积累和推广,加强了对科研成果科学性、真实性的检验,避免急功近利的浮躁风气。
奖励推荐方面,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改为“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防止个别申请者在成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盲目报奖、重复报奖,避免对个人精力和国家评奖资源的浪费。[5]
在评审工作方面,除了坚持海外同行专家评议和网络评审,《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国家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可组织有关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和评审的被推荐项目的相关情况。自2009年的国家奖评审工作开始,奖励办将原来只有一次的国家奖推荐受理结果公示增加到三次,分别公示推荐受理、初评和评审结果的详细情况,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监督。同时为净化评审环境,在国家奖的会议答辩中全面实施异地电话答辩的方式,避免答辩人与评委面对面接触,采用评委封闭式的会议评审,谢绝拜访,有效排除各种外界干扰,并起到了节约评审成本的作用。此举提高了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开度,保证国家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6]
在监督处罚方面,《实施细则》针对学术不端的各类情况,对“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明确的惩处措施,“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被推荐资格,并责成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处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对国家评审组织工作人员也明确提出监督要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通过一系列细致而具体的监督惩处措施,意在全面提高申报方、推荐人方、评审方及评审组织方自律意识,维护国家奖的公信力。
4 结语
弹指一挥间,科技奖励制度及条例已走了十余个年头,国家科技奖励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业绩累累。科技奖励制度是实施科学技术发展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的重视,对科研工作者的尊重和激励,在引导科技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激励和表彰科技创新人才、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等方面,科技奖励工作功不可没。随着奖励制度在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中的不断深入,科技奖励工作必将走向更加灿烂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 政策法规介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J].中国科技奖励,2002(1).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J].科技成果纵横,2000(2).
[3] 正确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修订的背景、思路、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说明[J].中国科技奖励,2004(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J].中国科技奖励,2004(12).
[5] 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Z].中国分析测试年鉴,2008-2009.
[6] 陈传宏.科技奖励谱华章[J].中国科技奖励,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