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粮票
1992年4月1日,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精神,国家第二次提高了城镇居民定量内的粮食零售价格。早在1991年5月1日,商业部门已经对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粮食零售价格一次提高了68%。
两次提高粮食价格后,居民口粮的零售价已经提高了120%以上,购销倒挂程度大大减轻,也为进一步放开销售价格做好了准备。
1992年4月,广东率先实行了购销同价和放开粮价、放开经营的试点。此后,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省份不断增加。1992年9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其中规定,“在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和各项保证措施配备的前提下,凡是有条件放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提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1993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要求把握有利时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并提出了争取在二三年内全部放开粮价的改革目标。到1993年底,全国县(市)绝大多数已宣布放开粮价。
就在这一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40年的口粮定量办法被取消,价格随行就市。中国人从此告别粮票。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各大城市开始出现粮油供应紧张,加上当时私商投机行为没有受到严格控制,从而引发粮价和其他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供求关系日趋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要求当时的中财委提出具体办法。中财委共提出只在城市搞配售,农村不征购;只在农村搞征购,城市不配售;农村征购,城市配售;继续自由买进,自由卖出;先自由购买,买不到再去重点产粮区征购;动员认购;合同预购;地方各行其是八种方案。
1953年10月10日,全国粮食紧急会议召开,明确了实行农村征购、城市配售的方式,同时严格管制私商,调整内部关系。经过会议讨论,将“征购”“配售”分别改为“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合起来就叫“统购统销”。当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国家对粮食供应的控制能力,以稳定物价和节约粮食,也是为了将分散的小农纳入国家计划建设,以加快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53年12月开始,除西藏和台湾,全国城乡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体系包括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市场管理、中央统一管理四个方面。
但当时的统购统销制度也给市场预留了空间。国家规定,只要不投机倒把、扰乱市场,农民在交纳公粮和计划收购以外的余粮后,可以自由存储和使用。私用粮商、私营粮食加工厂也可以在国家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或从事粮食加工。
改革开放后,因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产品供应充足,供求矛盾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基础已逐渐消除,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从而被提上日程。
1984年,中国粮食、棉花、糖料总产量比1978年分别增加33.6%、189%和101%。国家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开始紧张,同时国家财力已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产量增加,不少地方出现“卖粮难”等现象。改革统购体制刻不容缓。
198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具体办法包括:定购以外的粮食可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保护农民的利益。定购以外的棉花也允许农民上市自销。逐步取消对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的蔬菜的派购,各地自定放开的时间和步骤。至此,中国实行了31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被打破。
“双轨制”推出后,大幅促进了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使农产品的真实价格得到体现。粮食价格在1988年和1989年都保持了10%以上的上涨幅度,粮食的合同定购价和市场价的差距越来越大,从而产生出“议转平”制度,也就是将议价收购的粮食平价销售。这样导致国家的价格补贴压力日益增大,国有粮食企业亏损日益严重,有些地方不得不减少平价粮的供应。
1991年底,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要求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情况下,对粮食实行长年放开经营政策。随后,国家分别于1991年5月和1992年4月两次提高城镇居民定量内的粮食零售价格,并以此为契机,逐渐放开粮食价格。
(本刊记者臧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