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合法持枪

2012-12-29 00:00:00黄河
方圆 2012年10期


  禁枪几乎和新中国同龄,已有近61年的历史了
  
  “被捕时,他们的表情都很无辜,被捕前,他们中间没有一个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仅仅把它当做是一种业余爱好,甚至是一种收藏。”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网安大队警官陈永说他抓获的很多购枪者从未意识到自己已经犯罪。而他描述的正是中国警方在从未间断的缉枪治爆行动中常常面对的现实,大部分购枪者对禁枪的认知是一片空白。
  到底,中国官方对枪支的管理有多么严格,而谁又可以合法地拥有枪支?
  
  禁枪史
  “我们国家一直把枪支看得很‘恶’,严禁枪支称得上是国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说。禁枪几乎和新中国同龄,已有近61年的历史了。
  新中国成立之初,持续十多年之久的抗日战争和内战,让各种轻重武器和弹药大量地散落在了民间。为此,政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结合实际颁布了一些管理办法,并开始枪支弹药的收缴工作。
  1951年6月27日,由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公安局对枪支实行专人负责、逐枪登记造册、办持枪证。此后,除武装部队、现职公安人员及特殊工作需要的可以经批准发给持枪证、合法佩带枪支外,其他枪支一律上缴。
  上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进入了“民间无枪(患)”的太平时期。然而到了“文革”期间,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上的枪支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特别是在1967年提出“文攻武卫”的口号后,各地群众组织敢于公开抢夺当地驻军和民兵的武器弹药进行“武斗”,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1981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该办法吸收了新中国成立后枪支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统一了枪支佩带范围和管理工作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体育部门用于射击运动的枪,按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枪,按狩猎枪支管理。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枪,要登记管理。可以说,此时被严格禁止的大都限于火枪,而气枪则有一些合法渠道可以获得。例如前文提及的广西合浦私人制造枪支案中,犯罪嫌疑人1995年就在县百货大楼轻易购买到两支气枪。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犯罪分子持枪流窜作案,也让以营利为目的的制贩枪支的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上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上的黑枪逐渐泛滥,涉枪犯罪几度在中国大地上形成肆虐之势,警方也曾数次开展全国性的缴枪大行动。
  贵州省松桃县是全国有名的黑枪基地,松桃警方提供的数据显示,仅在1992年至1996年五年间,便收缴各种非法枪支8772支,其中绝大部分是仿官方的制式手枪“五四”和“六四”。自1993年,该县销往相邻省县的枪支不下5000支,仅1996年3月10日,湖南怀化有一个人在松桃便买走50支仿“五四”式手枪。
  1996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简称《枪支管理法》)颁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枪支管理的法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不过这部《枪支管理法》自从颁布之日起,就再也没有进行过任何修正。“虽然《枪支管理法》从大层面上来讲,已经比较完整,对枪支管理的很多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毕竟过去了16年,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比如说枪的种类更多,制贩枪支的渠道更网络。” 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江西警察学院法律学系主任邓国良认为亟须修改完善《枪支管理法》。
  但不得否认,在《枪支管理法》颁布后,警方对非法枪支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一直在开展缉枪治爆的行动。根据公安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持枪犯罪案件从2000年的近5000起下降至2011年的500余起,2011年我国持枪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下降46%,是涉枪犯罪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枪支的界定
  市面上出现的枪支种类繁多,哪些才是被官方认定的非法枪支呢?
  “刑法上的枪支概念,应该按照《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界定,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曲新久说这个界定标准在1996年便已经确定。“也就是说,枪支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动力来源,二是杀伤力。”
  在具体的界定参数上,公安部在2001年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有着一个形象的描述:在鉴定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时,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后来公安部在2010年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对这个鉴定有了更科学的说法: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个标准把很多发射塑料BB弹的仿真枪都纳入到枪支范围内了,而这种枪支几乎都是孩子们的玩具枪,其实弓弩和弹弓的力道都会超过这个标准,而且这些也能对人体造成杀伤力的物品都没有法律的规制。”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白磊则认为这个1.8焦耳/平方厘米的界定标准设定的参数太低,太过严厉。
  邓国良却有着不同的观点,“我不知道这个标准背后的科学依据,但是从这个界定参数上就能看出我们官方对枪支的强硬态度,为了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还是严厉一些比较好。”
  在枪支界定上备受争议的还包括仿真枪。公安部曾在2008年出台了《仿真枪认定标准》,还是将仿真枪纳入到警方查禁的枪支范围之内。
  但是在仿真枪的处罚方面,法学界传出了不同的声音。 “仿真枪与枪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鉴定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对仿真枪不能直接按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等罪名处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教授徐松林认为要区别对待仿真枪的法律问题。
  徐松林说,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此并不明确,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数量,可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但是,目前对购买、使用仿真枪的行为,尚存在法律缺失,建议专门立法制定仿真枪管理规定。”
  除此之外,很多人也认为需要区别对待非法持枪者。
  “当然对于那些购买仿军用,杀伤力巨大的枪支持有者必须予以严惩,这些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但是对于那些气枪的持有者,很多人的确都是出于爱好,尤其是那些青年人,似乎有着不可抗拒的吸引力。”曲新久认为应该给予这些仅仅出于爱好而购买气枪的人一次机会,“发现第一次,可以给予警告,如果发现第二次就必须加以严惩,法律其实可以更加人性化。”
  
  持枪证
  虽然中国官方对枪支的态度十分强硬,处罚十分严厉,但是较为完善的法律还是给人们留下了一些合法使用枪支的空间,《持枪证》便是最好的诠释。
   “合法枪支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公务配枪,另一种是民间配枪。”邓国良说公务配枪基本包括公检法、海关缉私、金融押运等人员,而且必须是在执行任务时佩带,如要乘用民用公共交通工具时,都要出示《持枪证》,而这种证件是由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联合签署的。
   “不是所有警察都有《持枪证》的,只有执行特殊任务的警种才有,除了持枪人必须有《持枪证》,连每把枪都有《枪证》。”邓国良还表示对于公务配枪都有严格规定,如果违法使用,在经过弹道检测后,通过《持枪证》和《枪证》查找,很容易就能锁定持枪人。
  虽然数量上远远比不了公务配枪,但是民间配枪的数量还是相当多。2011年公安部治安局组织开展了民用枪支普查工作,全面掌握了民用枪支底数,目前全国共配置民用枪支11.2余万支。
  “不过这11.2万余支民用枪支的所有者基本都是单位性质,个体持有者占了极少数,这些人必须生活在政府批准的猎区和牧区内,身份必须是猎民和牧民,为生产生活需要,才能向当地公安局申请《持枪证》,配置猎枪,而且这些枪支是绝对不可以带离猎区和牧区的,除此之外,任何个人都不能合法持枪。”曲新久说这些合法的个体持枪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基本分布在很边远的地区,类似广西、云南和大兴安岭等。
  而能够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主要是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部门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所持有的是竞技用枪和买麻醉注射枪,而且两者均要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审核许可。
  营利性的射击场也能向公安机关申配枪支,不过对射击场的安全、贮藏、运输均有严格的要求,在这些射击场里,配置的基本都是射击运动枪支。
  作为一名普通的民众,如果你想合法地过一把枪瘾,唯一的去处就是这些营利性的射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