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在法庭上该理性还是柔情
Q:在法律博客上读到贵刊“我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获奖征文《人生若只如初见》,很有感触。在庭上这样柔情和理性一起发表的公诉意见,个人还没有这样的经历,不过有一点担心是否适用?
A:理智和感情,是法理学上由来已久的争论。在这里下一个定论,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每位司法者的心中都一台天平,一端是人情,一端是法律条文。
在小编个人看来,法律永远是冰冷的逻辑推理和冷静的理智判断,但使用和适用法律的人却应当永远是有血有肉有人情味的司法者。在大多数时候,当他们面对丑恶,应当有嫉恶如仇的勇敢;但少数时候,当他们面对社会弱者,也不妨拥有一些似水柔情。
我能起诉举报者吗
Q:想不到我这个一贯老实本分守纪的人居然也会招来警察。那天,两个警察不请自来,铁青着脸道:“有人举报,你在家里吸毒!”还给我出示了注射的照片。但是,那是因为我患有糖尿病,是医生叫我每天在家自己注射胰岛素的。
事情说清楚之后,我要求警察告诉我举报人的名字,想要起诉他侵犯我的隐私权,但被拒绝了。警察说,举报人是从我家对面楼上,见我在注射,怀疑是在吸毒,特地拍下来向他们举报的。我们有义务保护举报人。
请问,我能起诉举报人吗?我的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A: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按照有关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调研文章能发表吗
Q:编辑你好,我们检察官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写一些调研文章,希望能够公开发表。请问《方圆》能刊发吗?怎么收费?
A:首先,我们刊发任何稿件都是不收费的。
其次,对于投稿的调研文章,我们会根据文章的内容和性质,分不同情况处理。一般来讲,如果是反腐、社会现象类的文章,能够有案例、有总结、有分析,我们会视其新闻性,在原稿件基础上,按照新闻写作的手法进行改写、编辑,或者委派记者重新采访。只要发表的稿件,都会署上来稿者的姓名。但如果来稿是纯学术探讨,则不属于我们的刊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