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官员入编记

2012-12-29 00:00:00黄河
方圆 2012年22期


  【√】“被判缓刑的官员被安置,并且得到了事业编制”这件事严重刺激了环卫所职工脆弱敏感的神经:“全国环卫女工代表都不能获得编制,这个赵长青犯的是受贿罪,贪官刑满后都能重新入编,凭什么?”
  2012年7月的一个深夜,刘治国躁动地坐在电脑前,死死盯着一篇早已写好的举报文章,在反复考虑许久之后,他点击了鼠标,将它发表在一个著名的论坛上。
  这篇内容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3年前以政府公文的形式悄悄对机关事业单位的61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了突击安置,其中不乏贪官,有的还在吃空饷”的网络发帖在头一天内的浏览量便轻松破万。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刘治国更是见识了网络的巨大力量,“手机几乎被打爆”便是他最直观的感受。
  “我这次算是把阜宁的天都给捅破了。”刘治国自己都没有想到事情会被闹得这么大。
  而为了堵上刘治国捅破的“天”,阜宁人民政府办公室于7月3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公开承认对61名机关事业单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了重新安置。
  从这一刻起,所有的内幕都开始浮出水面,而这一切也都源自“编制之争”。
  编制的风波
  2001年,刘治国退伍了,按照国家政策被安排进入阜宁县环卫所担任执法员。虽然这份工作每月只有420元工资,但还是让他觉得弥足珍贵,而且随着工龄的增长,刘治国的工资也在不断调整,到了2008年,他的工资已经调到了980元,不过自此以后,这个数字便再无变化。
  对于980元的工资,刘治国fd5396ebe45145ad14963d610161e2d1的感觉是相当尴尬,因为阜宁的最低的基本月薪是950元,“阜宁虽然是个小县城,但这工资也太离谱了吧,现在县城餐馆里的服务员一个月也能拿上千块,每天就是端盘子扫地,我干的活也不比这些人少啊。”
  阜宁的很多人都外出到长三角一带打工,每月至少拿到两三千块,但是工资仅仅高于最低标准的刘治国却选择坚守在小县城,对此他有着自己的想法。
  上世纪90年代初,盐城下属的建湖县、响水县、东台市等地,都先后将环卫所性质由“集体企业”改为“集体事业单位”,并核定了人员编制,但是阜宁县环卫所职工核定编制事宜却久拖未决,入编就成了环卫所在职老员工最渴望的事情。
  “有没有编制,那可是天壤之132b63b9f15123a51474bca8472d09d5别。最起码工资能翻几倍,有编制的人每月能拿到三千多块,这在我们这个小县城并不是小数目,除了这些,还有医保、公积金和退休工资等等,入编就等于拿到金饭碗。”刘治国宁肯拿着最低工资也要留在环卫所工作的核心原因也就是这个珍贵的编制,因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身为退伍军人的他有优先获得这个编制的资格。
  2008年,阜宁县把8个事业单位编制分配给了环卫所,刘治国的苦等终于等来结果,不过这个结果却让他大失所望。作为环卫所上级主管单位的城管局,决定从阜宁县下属的各个乡镇选调入编人员,这些入编人员来自计生办、农技站、林蚕站等多个单位。
  对此,当时在职的100多名环卫工向城管局提出了异议,“我们不明白的是环卫所的编制为什么不在内部选拔,而要从外部进行选调?”不过这件事情很快平息,因为环卫工们被告知,这选调的8人早已是在编人员,只是被派到环卫所工作,不会占用环卫所的任何编制。
  随着这8人的到岗,两年后纷争再起。最初这8人进入环卫所后,都是普通的执法员,后来均退出一线,坐镇办公室,但是工资却远远高于刘治国这些老员工,“他们工资一开始就是两千多,而且每年都在涨,我们还是保持着最低工资。”为了争取平等的待遇,在职的环卫工们甚至一度集体罢工。
  环卫工们的罢工并没有解决问题,他们决定开始上访,作为代表的刘治国,人生中第一次到了首都北京,在这里他遇到了安元鼎保安公司,被关7天后,才被送回阜宁。
  2010年4月22日,刘治国和其他3名上访的环卫工被阜宁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天,他们表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上诉至阜宁县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法院,而结果都是败诉。
  谁是赵长青?
  刘治国的日子并没有因为行政拘留10天而平静下来,一个人名的出现,让刘治国卷入了更大的风波当中去。
  2010年6月,刘治国像平时一样去环卫所的财务室领取自己的工资条,由于和会计是老熟人,他轻易地可以看到整个环卫所职工工资的花名册。在100多人的花名册中,吸引刘治国的是一个陌生人的名字——赵长青,更让人扎眼的是,这个人的工资有1485元,远远高于普通的在职员工。
  工作近10年的刘治国几乎熟悉环卫所里的每一个人,可唯独对这个赵长青一无所知,1485元的工资让刘治国对此人充满了好奇,他开始四处打听。
  在同事晏鹏程的口中,刘治国了解到了一些基本信息。此前晏鹏程曾被借调到城管局机关工作,就是在机关工作那段时间里,他听到了赵长青这个名字。“我也没见过这人,和在环卫所一样,赵长青也不上班,但是城管局每年都给他发福利,他自己不来拿,都是他老婆帮他代取。”
  在所有的信息当中,最让刘治国吃惊的是赵长青曾被判过刑,不过晏鹏程表示只是隐约听说,并不确定,刘治国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来证实赵长青是否被判过刑。
  小小的阜宁县城,关系盘根错节,刘治国很快就弄到了两份书面文件,其中的一份判决书证实了晏鹏程的隐约听说。
  刘治国向《方圆》记者出示的阜宁县人民法院编号为(2002)阜刑初字第14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赵长青,1958年出生,大专文化。历任阜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任总公司下属的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经理、总公司经理助理、总公司副总经理。经法院查明,从1996年春节到1999年底,赵先后12次收受本单位职工、下属单位、建安公司相关人员现金以及物品折合人民币37421.85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2年1月,赵长青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而另外一份材料更为关键。这是一份《缓刑人员期满重新安置审批表》,在姓名一栏填写的正是赵长青,在组织、人事部门意见一栏中,清楚地书写着“同意主管部门意见,安置到县环卫所”,而安置后人员性质为事业单位编制。
  在后附的《工资待遇审定表》和《工资转移证》中,赵长青的岗位工资以及津贴共计1485元,而且已于2009年12月开始执行。
  这两份书面文件的出现再次严重刺激了环卫所职工脆弱敏感的神经,环卫所为此炸开了锅,“全国环卫女工代表都不能获得编制,这个赵长青犯的是受贿罪,贪官刑满后都能重新入编,凭什么啊?”职工们所说的全国环卫女工代表,叫田秀英,她曾经是全国总工会环卫女工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在阜宁环卫所工作了32年,工资只有1000多块。
  “阜宁县居然让贪官重新获得编制,这种做法实在是太愚蠢了。”刘治国称自己当时恼怒不已,气得直骂脏话。
  152号文件
  盛怒之下的刘治国带着两份书面材料直接闯进了城管局长高兆师的办公室,质问关于赵长青获得环卫所编制的事情,高兆师一开始还矢口否认,刘治国将两份书面材料摆上台面后,他便不再否认。
  “这是政府下发公文进行安置的,何况又不是赵长青一人,还有很多人。”刘治国在听到高兆师的这句回复后,几乎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摔门而去。“我刚开始以为只有赵长青一个人,想不到还有很多人,还都是县政府统一下发公文安置的,谁能接受这种事情?”
  从那一刻开始,刘治国便决定彻底揭开这件事情的内幕。
  在赵长青的工资待遇审定表里,刘治国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批准机关意见一栏中标注着“根据阜政办发[2009]152号文件精神。同意该同志从2009年12月起执行此工资待遇”。
  这份152号文件便成了刘治国寻找的目标,在通过多种关系后,他拿到了152号文件的复印件。
  152号只是文件代码,它的实名是“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
  根据落款显示,该文件印发于2009年11月29日,而且只印发了10份,发文对象是县有关单位,核心内容便是“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对2004年11月11日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重新安置”。
  该文件对重新安置的人员作了非常详细的划分,列为“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实行提前退休人员”、“重新安置人员”、“自主择业人员”四大类,但是并没有附带具体的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人员的名单。
  在四大类中,位列第三项的“重新安置人员”人数多达25人,这些缓刑期满的人员也凭此重新进入机关部门工作,从而获得了编制。
  这类人被严格规定为“在2004年11月11日之前,被判缓刑,未达到退休年龄,也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接受重新安置,具有工作能力的人员”。
  而具体的安置规定是: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回原党政机关或重新安置到党政机关工作,由主管部门安排到下属事业单位工作,无下属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推荐,个人联系接收单位;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安置;重新安置人员按新定岗位确定人员性质。
  赵长青便是这条规定的典型受益者,生于1958年的他在2009年时刚满51岁,远远没有达到退休的年龄,便被安排进入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卫所。
  对于该文件的宣布,县政府也是处理得十分谨慎小心,“会前宣布不得记录、不得录音、不得录像后,才开始宣读152号文件的。”刘治国如此形容他打听到的开会细节。
  我们是合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虽然县政府处理得十分小心谨慎,但纸终究没有包住火,阜宁人民政府办公室于7月3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
  面对外界质疑,阜宁县县长顾云岭说:“之所以对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阜宁县也是为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他还表示61名缓刑期满未安置人员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按照文件政策,进行重新安置,尤其是2004年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后,这些人员不断到有关部门诉求重新安置,县政府在2009年特意对这些缓刑人员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最后才决定进行重新安置。
  刘治国掌握的情况也印证了顾云岭所提到的历史问题,他说这事的确在阜宁弄了很久,在暗中收集资料时,便听说有些缓刑期满的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向县委领导递条子,希望能重新安置,不过前几任领导都顶住压力,没有批,尤其是县委书记沈德林,看到递上来的条子后,说了句“好多高材生都没地方安置,哪有工夫给这些人”。
  他估计后来递条子的人越来越多,压力太大,所以这届领导就给批了。
  至于阜宁县政府一直强调的文件政策,在《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中有着详细说明:官方依据的是苏政发[1983]44号、人函[1999]177号、盐纪发[1999]21号和苏人通[2004]237号四个文件,前三个文件对于缓刑期满人员的安置都有相关规定。
  之所以安排61名缓刑期满人员,就和第四个文件,即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有着莫大的关系。
  这份文件显示:凡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或辞退。在该文件下发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0b6a3b3d4d3a77451f53d70776ac28a243988281f637178c2e1cc779795cf886  正是最后这句“可按上述规定执行”,被阜宁官方直接解读为“对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规定”,所以152号文件将需要安置的人员规定为“自1995年起截至2004年11月11日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缓刑期满,但未按有关文件重新安置的人员”,这些人共计61名。
  对于“可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解读,同样收到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的盐城市射阳县县政府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坚决态度,在射阳县于2008年5月1日公布的《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可按上述规定执行”被直接更改为“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此阜宁官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发表意见。
  我不是贪官
  “根本不是网络炒作的那样,61个人当中只有12个是公务员,2个是参照公务员,20个是事业单位人员,有收费员、医生、护士,犯罪多种多样,比如私自堕胎、交通肇事,不都是大家说的贪官。”顾云岭认为外界在很大程度上将事情误解为安排贪官入编,但这并不是实际情况。
  8月9日,阜宁官方网站上的《关于对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调查进展情况的通报》也公布了61名被安置人员以前的身份性质:公务员性质12人,参照公务员管理2人,技术人员27人,工人20人。
  “我可不是贪官,而且不能因为我犯过一点错误,就把我一棍子打死吧。”孙旭也是61名被重新安置的人员之一,他一直觉得自己很委屈。
  孙旭以前是阜宁县公安局刑警中队的指导员,2001年因渎职罪被判缓刑一年,在接受采访时他反复强调自己犯的不是受贿罪,“被判刑那一年我基本上待在家里,单位上的领导说我没有执法权,不让我参与工作。”孙旭说当时自己感觉就像被人抛弃了一样,缓刑期满后,他第一时间请求公安局领导给他安排工作。
  直到2009年12月,孙旭的工作才算落实,县里下发了152号文件,根据规定孙旭肯定不能回公安局工作,他便被安排到城管局下属单位路灯所工作。“我们原来的同事工资现在都能拿到五六千,我一个月才一千多。”对于这份工作,他依旧不满意,因为身份从原来的公务员编制变成了事业编制,而路灯所的待遇远远不能和公安局的待遇相比。
  时至今日,当初在环卫所入编的8人都陆续调离了环卫所,其中5人去了其他部门,剩下的3人中,2人被调到了城管局机关,1人调到了城管局下属的路灯管理所,虽然这3人的组织关系仍在环卫所,但是环卫所还是空出了5个编制名额。
  对于这5个名额,刘治国似乎已经彻底放弃了争取,他的工资早已被环卫所停发,现在靠着给别人打零工,勉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