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2012-12-29 00:00:00卢婉婷
新课程·上旬 2012年10期

摘 要: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也成了每一个拥有者和使用者极为关注的私有财产,所以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在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的权益以及维护竞争秩序和促进科学和经济的发展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不仅仅是科技的竞争,还包括经营策略、市场占有以及品牌影响力方面的竞争,这些竞争行为不是知识产权法所能约束的行为,因此各国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氛围,促进本国经济和谐发展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两法的研究,对两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在保护对象和立法内容方面的异同之处作出一定的阐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两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其重要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两项法律在立法内容和保护对象方面以及维护目标方面存在着高度的统一性,但是二者在具体实施中又有所不同。与知识产权保护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利较为含糊、针对性不强,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并且其在基本原则上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法,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一般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又有一定的补充作用。例如两法在解决同一问题的时候,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要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如果在问题解决时存在着知识产权法覆盖不到或调整不到的领域情况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有效地进行弥补和解释,避免知识产权拥有者受到侵害。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能够针对知识产权法规则进行解释,对知识产权法的漏洞给予补充,孕育和催生新型的知识产权规则,使得知识产权法更为开放,更为适用于日益激烈的竞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同之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立法内容和保护对象方面有着诸多的相同之处,这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在应用的时候存在着交叉和重叠,这种关系我们称之为竞合关系。例如我国将打击侵犯商业机密,仿制他人商品、服务以及营业标志等方面列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这些内容在知识产权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两法必然会发生竞合关系。

1.法条竞合

所谓法条竞合是指在针对同一案例的时候,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条款适用,但是只有一项法律条款优先适用的时候,我们称这样的情况为法条竞合,例如在如今普遍存在的假冒他人商标以及未经许可而擅自利用他人企业的名称或者是伪造信息来取得竞争优势等等现象,这些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完全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这些内容也涉及受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此两法均适用于此案例,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决此类案例中优先适用,所以二法在这些方面就存在着法条竞合。

2.责任竞合

与法条竞合相类似,责任竞合是指某一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的时候,可能违反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意义上讲导致了多张法律责任形式的发生,我们称之为责任竞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责任竞合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一种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种法律的规定,要承担不同的责任。例如在产品的包装以及宣传上,这些内容既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内容,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内容,同一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两种法律上都要承担不同的责任,这就说明受害人可以提出两种权利维护请求,即由知识产权法规进行权利维护或者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权利维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不同之处

1.保护对象方面存在不同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所使用的诸如科技、文化和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以及由这些智力成果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占有的权利。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成果和由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成果。例如工商业中广泛使用的商标权、著作权中邻接权客体等等,这些并不是直接的智力成果,而是智力成果所创造的成果。对于这些成果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劳动成果,也包括对智力成果投资者的受益保护。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是一种准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进行支配的权利。在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仅仅是一种形式的权利,在申请此项权利时要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而著作权则是一种具有实体(著作)的权利,即依附于独立创作者的创作事实而产生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则主要是竞争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其客体是竞争者在竞争中所作出的行为。

2.保护方式存在不同

除了在保护对象方面有不同之外,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方式上也存在不同。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静态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动态的保护方式,从另一方面讲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权利法,是强调智力成果拥有者和使用者对于智力成果的专有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强调竞争者在竞争过程中竞争行为的规范性,相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讲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形式。通过禁止的形式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有补充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以权力授予的形式规定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其局限性比较大,且明显弹性不足。例如很多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不违反知识产权法,但的确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利益以及商业信誉方面的损害,但是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能够有效地弥补知识产权法调整范围不足的缺陷。虽然很多行为并没有违反知识产权法,但存在着竞争行为上的违法性。例如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的著作权超出了使用年限,其不再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存在冒用、仿制甚至是恶意诋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能够很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不再受到损害。

总而言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立法内容和调整范围以及保护对象方面有着许多的相同之处,但同时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只有将两者协调统一地使用起来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