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地下一层的检察展馆里,一盒码放得整整齐齐的铅字在射灯照耀下闪烁着银色的光芒。这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使用过的第一台铅字打字机。
黄褐色的木箱掀起,内贴的字码样纸因黑色、黄色的水渍斑驳,1000多个铅字的棱角磨得浑圆,你可以想象它们曾被娴熟的手指不断地拣起、拼版、油印,不断地重复与新生,忠实地记录下一段段检察人的艰难求索。
当代检察文化的形成
严格来说,近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法治文化贫瘠的土壤中生长起来的。1906年,清政府预备立宪,引进了西方检察制度,在《审判编制法》中专设“检察厅”专章。之后,随着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政权更迭,旧的检察制度湮没于尘埃。
当代检察文化的起点,追根溯源始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作为革命政权的组成部分随之建立,人民检察事业开始了光辉曲折的发展历程。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标志着新中国检察制度的诞生。但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在“左”的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受到严重阻碍,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处于名存实亡状态。1966年到1976年“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此后,检察机关真正回归其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并得以迅速发展,人民检察制度重新焕发生命活力。
这批实物就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为了纪念人民检察制度诞生80周年,多方收集、整理,陈列于展馆中的。
老去的故事已无处追溯,但器物以及过往的记忆早已内化为检察文化的一部分,伴随着检察制度的成长、完善不断充实、丰富,若干年后仍然呈现出勃勃生机。
100多名参观者仔细端详着每一件器物,驻足,停顿,若有所思。他们来自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不少已经是老检察人了,对于检察事业有着浓烈的感情。有的可以从放大的老照片中惊喜地叫出熟人的名字,如同唤醒了尘封许久的记忆。
恰如一位参观者所言,“文化是一种潜移默化,一种认同感,一种在人群中可以被识别出的心照不宣。”不过,也有人坦率说,“应当认真思考,究竟什么是检察文化?检察机关又如何搞文化建设?这是我们亟需回答的重要课题。”
这种关于文化的困惑,在每个行业都一定存在过,过去或者现在、未来,仍会被不断提起。因为文化本来就是一个大概念,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说清道明的,而它又是每一个思想者所要安放心灵的理想国。
或许正是抱着这样的求解心情,6月19日,他们来到了长春,来到了全国首次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工作会议现场。
“文化育检”渐诸报端
此次会议召开有两个背景,一是纪念70年前延安文艺座谈会,当时毛泽东主持会议并发表讲话(即《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了文艺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方针,明确了文艺事业发展必须遵循的方向和道路。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在这次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响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
“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回顾总结党的十七大以来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的思路和措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繁荣发展检察文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她指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服务和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为根本,以培育和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核心,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以群众性文化活动为载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贴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突出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文化保障。
实践往往走在理念前头。上世纪末期,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就开始了检察文化的实践探索。只是,当时对于检察文化的内涵一直没有明确定论,所谓实践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最初,对于检察文化的认识比较肤浅,只有两个方面,一是单纯的文化教育工作,属于政工部门的事情,还有就是吹拉弹唱,开展文艺活动,活跃干警的业余生活。”前来参会的河南省偃师市检察院检察长蔡金良告诉记者。1985年,他刚刚大学毕业进入洛阳市检察院,在经济检察科工作。
曾经在山西运城检察院挂职锻炼的张建伟回忆起1992年的情形说,“当时刚大学毕业,对于外在的文化符号,如豆绿色的检察服、蓝黑色的法官服以及司法官的大檐帽及其意义有最亲近的体会,但很少关注司法文化,检察机关也很少谈及检察文化,我想主要的原因是那时司法机关的物质条件尚感匮乏,精神层面的关注度自然较小了。”
后来,他们逐渐看到了“文化育检”的提法见诸报端。直到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明确提出了“检察文化建设”的任务。随后,检察文化建设逐渐兴起。
2007年11月,高检院在广州举办“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巡礼”。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首次组织的大规模文化建设巡礼活动。
2010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在山东省济宁市召开,曹建明检察长就检察文化建设作出重要批示,为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同年12月高检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
在意见中,详细阐述了检察文化的内涵和检察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
检察机关要坚持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切实把检察文化融入检察建设各个方面,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贴近检察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突出基层文化建设,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因地制宜,全员参与,依托当地文化、历史等资源,开展独具特色的文化活动;坚持继承创新,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其他行业先进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文化的先进成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载体、机制,提高检察文化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2011年,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成立。这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拥有了自己的全国性文学艺术团体,推动了检察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大同”之外存“小异”
“近年来,偃师检察文化建设侧重三个方面,一是结合本地历史文化地域特点,这样才有生命力,二是结合检察工作,这样才能不舍本逐末,三是结合干警自身需要,不能强加于人。”
2009年,蔡金良调任偃师市检察院检察长。到任后,他就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到了重要位置。在此后的两年时间里,一个以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素质文化、环境文化和办案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偃检文化发展战略在这个中原腹地的县城拉开了帷幕。
他们结合东汉洛阳令董宣誓死不向权贵低头的故事,提出了“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强项”精神,激励干警坚持法律至上,秉公办案,严格执法,敢于碰硬;结合玄奘大师涉险取经的历史,提出了“至真至诚、不畏艰险、锲而不舍、矢志不渝、坚韧不拔”的玄奘精神,鼓励干警为检察事业和群众利益不懈奋斗,形成了偃师完整的检察文化建设体系和特色品牌。
同样的探索,在北京,他们紧密结合首都实际,创新形式和载体,将检察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检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的渗透作用,先后推出了全国模范检察官、反贪尖兵张京文、敢于同病魔作斗争的铁燕子彭燕、勤学敬业的青年检察官门美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办案能手崔杰等一大批有影响的先进个人,检察队伍的素养不断提升。
在吉林,他们把老革命、老领导、老检察人请上台讲革命史、改革开放史、检察史,在历史的反观自照中提升职业素养;组织干警深入田间地头、基层一线,开展法律下乡、文化下乡、帮扶下乡、爱心下乡,在群众中体察民意、聆听疾苦,发现线索、查办案件,直接解决群众困难和诉求,顺应了民意,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在珠江三角洲、西南边陲还有内蒙古、东北三省深处的草原、林区。他们坚持 “眼睛向内、重心向下、以我为主、因地制宜”,结合各自不同的地域历史与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成为了高检院首批评选确定的66个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文化具有区域特点,并无优劣之分,正如中国传统的衙门非常注重调解,而古雅典的法庭实行陪审团审判。各地检察机关尝试与本地文化相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 ‘大同’之外的‘小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说,“文化不是千篇一律的面孔,只要把握住公平正义的核心司法理念,完全可以进行多元探索,发展本地特色。”
从组织文化到法律文化
在研究者的视野里,文化始终是个多义性的概念。特定的人群必然产生特定的文化,不同时代的文化也具备不同的特征。从不同的视角来界定一个概念,会得到很不一样的结果。即便同样以检察权为切入点来界定,也会有不同的结论。
从检察权的设置角度来切入,检察文化首先是一种政治文化;从检察权运作的角度来切入,检察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从检察权被谁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角度来切入,检察文化是一种职业文化——检察官文化;从检察权的中国特色、功能来切入,它又是一种司法文化、监督文化等等。
与法律文化的概念类似,检察文化是一个需要界定又难以界定的概念。它包括制度、理念、信仰等具有意识形态特征的文化要素,也包括器物、仪式、符号等具有物质载体特征的文化要素。其中,前者是核心部分,后者是前者的映射。
“尽管学术界、检察实务界对于检察文化的界定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但是只要不偏离检察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组成部分的属性,就会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需要强调的是,探讨检察文化必须在法治化进程这个大背景下,以检察权为核心的前提下进行。”徐苏林说。
他曾师从著名党史专家闻立树,对检察文化进行过系统研究。2009年,他的博士论文就是20万字的关于检察文化的理论研究。
以2005年为界,他将我国检察文化建设分为两个阶段来考察:2005年以前,可以看做“组织文化”。当时,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形式出现在《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中。高检院把它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要求各级检察院贯彻落实。
2005年至今,检察文化作为一个文化现象存在,在各类会议和文件中,检察文化开始被纳入“法律文化”的视野进行考察。这意味着对检察文化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应该说,目前检察文化面临着建构、培育和发展的良好机遇——在方兴未艾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中外法治的碰撞、融合和借鉴,我国政府对于制度文明的重视,以及检察机关影响力的增强——这都将有力地促进检察文化的成熟和传播。” 徐苏林说。
孕育检察文化之里
达成共识的是,研究者们在极力避免两种文化的干扰:检察文化不应当被定位于检察机关文化、行业文化、管理文化,这将大大降低检察文化的实际价值。
另一种,是避免将检察文化与唱歌、下棋、书画、打球、写作等文体活动等同起来。这只是检察文化的一个侧面,甚至可以说是检察文化很小的侧面,把这一侧面放大是一种片面化、简单化的理解。
在此次会议的闭幕式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如林同样强调了这一点。他指出,各地检察机关一定要把握住文化建设的核心,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按照检察文化建设的规律办事,把有限的精力、人力、财力用在有价值的地方。
“检察文化一定要贯穿到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过程中去,体现检察官忠诚敬业、专业权威的职业形象,执法公正、办案文明的执法形象,认真严谨、团结协作的工作形象,遵纪守法、亲民清廉的社会形象。”会议后,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培龙告诉记者。他曾经随团考察香港高等法院,深有感触:很普通的大楼耸立在众多的高楼大厦之间,几级台阶上面装饰极为普通的一扇门却守护着香港的司法底线,庭院之内,日复一日施行公义,构筑了维护公平正义的铜墙铁壁。司法大楼建筑本身也是一种文化的载体,给人以启示和联想。司法,“轻者定纷止争,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民众将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交给司法工作者去裁判,对司法机关的期待和要求自然很高。在学者眼中,检察文化是怎样的呢?他们会给出怎样的建议?
“文化最终体现到个人的言谈举止中,检察文化的终极体现者是检察官,因此检察文化不仅要注重‘技’(法律知识与技能),更要注重‘道’的培养,不断提升人文素养和执法境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崔蕴华说。
20年后、已经转型成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张建伟也对检察文化有了比较深入的理解,他认为:检察文化可分为外在表现和内在蕴藉。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的意义在于将检察官群体的职业精神、业务素质、人文修养加以提升,使现代先进的司法理念对检察官产生春风化雨的影响,并通过其参与司法活动的内容、方式、过程等显现出来。
“文化是养成的,虽然可以引导,但从根本而言是积累和传承的自然演进的结果。检察文化建设应当理解为一种服务于司法自身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活动,太过现实的要求,会令文化变得庸俗。所以,要避免一哄而上,只求表面政绩,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的倾向。”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