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岗村”出发

2012-12-29 00:00:00陶兴旺
中外企业家 2012年8期

摘 要:土地流转作为土地深入改革的重要举措,解决了我国耕地分割细碎,经营规模过小等问题,是一种充满活力,能带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改革形式。我国的土地流转还处在初级阶段,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有待规范。探究集体土地流转,探索适合广大农村发展的模式,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农业经济

中图分类号:F301.24;F3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152-02

2012年7月10日至7月20日,由陕西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一行15人组成的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对安徽凤阳小岗村进行了包括地理、经济以及教育等多方面的实地考察调研。其中,把集体土地流转作为此次暑期社会实践的主要调研对象之一,通过实地考察、询问、资料搜集发现,小岗村通过土地转包、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流转形式,顺应了农业生产形式和市场的变化,推动了全村经济的高速发展,成为中国集体土地流转的示范点。集体土地流转作为一种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经营方式极具研究价值,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

1.集体土地流转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粮食产量迅速上升,在短短几年时间就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到80年代后半期,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能量基本释放以后,它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开始减弱。随后,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目标始终维持在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和允许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的大格局。

2.集体土地流转规模不大,流转速度趋势加快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集体土地流转现象还不是很普遍。农业部农研中心1992年对全国近3万农户进行了抽样调查,在全部样本户中,有4.09%的农户将自己承包的一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只有1.99%的农户转出了全部承包地,相应只有10.68%的农户转包他人耕地[1]。农业部1993年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户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农地1 161万亩,分别占承包土地农户总数的2.3%和承包地总面积的2.9%[1]。另一项1998年对8省所做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发生面最广的浙江省也只有7%~8%[2]。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集体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业部2001年完成了对广东、福建、浙江、海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安徽、四川、河北、黑龙江12省的调查。调查表明,2000年湖南流转土地8.33万公顷,比1996年增长26.8%;江苏流转土地7.8万公顷,比1999年增长19.6%,占全省耕地的2.2%;浙江到2001年4月流转土地20万公顷,比1997年增长11%,占全省耕地的12.4%;湖北2001年达22.13万公顷,占全省耕地的8.44%。土地使用权流转区域扩大,由沿海发达地区向内地扩张趋势明显:江西土地流转面积21万公顷,占全省耕地的9.3%;四川土地流转面积24.87万公顷,占全省耕地的5.6%(2002年四川省土地流转面积37.45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6%)[3];黑龙江流转土地61万公顷,占全省耕地的6.8%。

尽管如此,农村土地流转在总体上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农村流转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速度上,都滞后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2002年调查显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均具有较高的集体土地流转发生频率,分别为66.67%、64.76%、70.41%;集体土地次流转的规模分别为65.57亩/次、56.48亩/次、100.50亩/次[4]。说明我国集体土地流转不仅规模较大,而且发生频率高。2004年湖北省土地流转面积已达到331.9万亩,占全省承包地的8.44%;湖南省流转耕地占全省耕地的12%,比2000年增加近10个百分点。

二、集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流转地域不均衡

早期的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就业和收入比较稳定的沿海发达地区和各大城市郊区,而欠发达地区因为农民就业门路少、农民收入对土地依存度高,很少发生土地流转。但是,近年来土地流转地域扩张较为明显,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扩展。由于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制度实现形式、农民文化背景及地方政府政策等的差异,致使地区之间的土地流转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以浙江省为例,据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与浙江省农业厅的一项联合调查表明,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地区差异状况相当明显[5]。从流转土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看,湖州和绍兴的比例最高,分别是21.9%和21.7%,丽水和嘉兴的比例最低,分别是5.6%和6.2%,比例最高的是最低的3.9倍。从涉及流转村数占总村数的比例看,也是湖州和绍兴的比例最高,分别是85.8%和80.2%。

2002年,在调查样本中,东、中、西不同地区样本的村平均农地征地总数分别为83.3亩、32.15亩、55.23亩。在农村内部流转规模上表现为西部地区最大,东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最小,东、中、西部地区的村均农用地内部流转规模分别为94.52亩/村、52.26亩/村、154.26亩/村,分别占村均土地总面积的0.47%、0.26%、0.77%[4]。

2.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多数土地流转都是在私下进行,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而进行的交易。转包费、租赁金的确定未经市场竞争形成,缺乏科学依据,出现过高过低现象。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集体土地流转程序进行指导。

关于土地流转问题,《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法》远滞后于政策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一些地方在积极尝试和试点,而全国性的可上升到法律地位的文件很少,对于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处理起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怎么明确,利益补偿等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三、借鉴“小岗村”经验,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建议

1.加快立法,使集体土地流转有法可依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势在必行,土地市场合理有序流转,要靠国家立法实现。国家土地市场已建立符合市场法则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构架。在集体土地市场建设中,《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标志着集体农用地入市流转有了新的突破,也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流转还未完全放开,具有一定的限制。目前,集体土地流转市场亟待健全和完善,应尽快制定和出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市场流转的法律法规,推动土地市场的法制建设。

2.加大宣传,推广集体土地流转

实行集体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土地集约化生产,解决我国耕地分割细碎,经营规模过小等问题。政府、企业或个人将土地集中起来可以实现土地集中,更利于进行现代农业生产,使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土地流转已是当前的趋势,在中部地区等推广程度不是很高的地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机制建设。

3.与时俱进,改革集体土地流转政策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合理合法流转,应扩大土地流转的范围,使得集体土地可以进行权利的相应流转,以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以及土地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在此,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如增设开发权、建立第三方市场平台等,以完善农村土地的权力结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报告(1995年)[M].北京:农业出版社,1996.

[2] 姚洋.非农就业结构与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J].中国农村观察,1999,(2):16-21.

[3] 四川省农业厅合作经济处.四川农村土地承包经价权流转情况统计[Z].2002.

[4] 陈霞.国外农村土地城市化的比较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17(6):112.

[5] 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浙江省农业厅.农村土地流转:新情况、新思考——浙江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1,(10):11-12.

(责任编辑:王兰爽)</